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转入手续
日期:2020-05-29 来源:区社保中心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非机关事业)
一、申请条件
1.职工需在本市正常参保,并至少有一个月的实际缴费账户信息。
2.已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且待遇领取地为北京的职工。
3.关于“临时账户”的规定。
根据国发[2009]66号文件及其配套文件规定,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职工,2010年1月1日后首次在非户籍地参加养老保险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新参保地所建立的账户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以下简称临时账户),按国家规定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应将临时账户中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二、办理流程
方式一:网上申报
1、个人申报
养老保险:个人登录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点击“系统登录”——点击“个人城镇职工”登录——输入身份证号码、密码、附加码、获取验证码后输入,点击“登录”——点击“申报业务管理”——点击下拉菜单中“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按照外省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中相关内容进行录入,并上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后点击——“提交”。
医疗保险:个人登录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点击“系统登录”——点击“个人城镇职工登录”——输入身份证号码、密码、附加码、获取验证码后输入,点击“登录”——点击“申报业务管理”——点击下拉菜单中“医疗保险关系异地转入申请——” 按照外省开具的《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中相关内容进行录入,并上传《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后点击——“提交”。
2、单位申报
单位登录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点击“系统登录”——点击“职工单位申报”登录——输入单位相关信息进入界面,后与个人申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转入步骤相同。
方式二:现场申报
参保单位或参保职工个人持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职工原参保情况的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窗口提出转入申请。
三、现场办理材料
1、外省企业转出的职工
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份。
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合)凭证》或《参保凭证》原件1份。
2、部队转出的未就业随军配偶
①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份。
②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原件1份。
3、外省转出地建立临时账户的职工(待遇领取地为北京的职工)
①《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原件1份。
②《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份。
③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合)凭证》或《参保凭证》原件1份。
4、部队转出的退役军人养老保险接收
①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份。
②《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原件1份。
四、注意事项
在提交转入申请前,需核实职工在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的“缴费人员类别”是否与实际户籍情况一致,否则需先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信息变更业务。
参保职工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还应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五、现场办理地点及是否网上取号
1.办理地点:
社保中心本部
地址:朝阳区周家井世通国际大厦E座社保中心5层账户管理科1、2号窗口
2.是否网上取号
否。经办人携带本人身份证现场取号。
六、办理时间
全月(工作日)9:00 -17:00办理。
七、联系电话
53918500
八、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文件下载
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下载
3.《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人社厅发【2016】94号)文件下载
4.《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下载
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文件下载
九、办理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