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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朝阳
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十八里店乡罚字﹝2025﹞390065号 | ||
违反行为 | 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0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4-28 | ||
处罚有效期 | 2025-05-13 | ||
处罚机关 | 十八里店乡人民政府 | ||
处罚依据 | 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 | ||
处罚事实 | 2025年4月22日14时46分,张超擅自在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吕营C区西侧便道上(区域系数为0),占用公共场所从事车辆维修业务。检查时现场有正在维修的机动车壹辆、千斤顶壹个、十字扳手壹个。上述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张超占用公共场所从事车辆清洗、维修业务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一年度内未有2次同类性质违法行为(常量系数为0),受到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乡人民政府书面告诫或处罚,无其他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本行政机关已当场责令张超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张超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此案于2025年4月28日调查终结。 张超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占用公共场所从事车辆清洗、维修业务的行为,影响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交通通行秩序。 | ||
处罚内容 | 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并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建议对张超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罚款数额=50×(1+情节系数0)=50元)】(情节系数0=常量系数0+区域系数0),并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