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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康复申请确认

日期:2023-01-03 07:30 来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事项名称】

工伤康复申请确认

【设定依据】

1 《工伤保险条例》(2012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6号) 文件下载

2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 文件下载和<北京市工伤职工康复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79号) 文件下载

【申请条件】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入工伤康复对象范围:

1. 尚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且伤病情相对稳定,经北京市工伤康复机构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如:神经损伤、四肢骨折、肌腱断裂、关节受损、脊柱骨折、脊髓损伤、三瘫(偏瘫、截瘫、脑瘫)等;

2. 旧伤复发,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

*与原工伤发生时所在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不再进行康复对象确认。

【办理材料】

1. 《北京市工伤康复申请表》(一式三份)(下载打印电子文档);

2.《授权委托书》(下载打印电子文档)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需法定代表人、委托人、受伤职工本人签字;

3.《送达地址确认书》(下载打印电子文档)。

*上述材料复印件需逐页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地点】

朝阳区管庄周家井大院世通国际大厦E座2层

【办理机构】

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伤保险行政事务受理科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联系电话】

010-53918500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流程】

1.填写《北京市工伤康复申请表》,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2.工伤职工选择一家本市的康复机构,携带申请表、工伤证及相关病历资料前往康复机构,由该工伤康复机构签署意见并盖章;

3.将已盖章的申请表交回窗口;

4.经行政部门确认同意康复的,在5日内将意见反馈相关单位和工伤职工,并报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经行政部门确认不同意康复的,在 5 日内将意见及时反馈有关单位和工伤职工;

5.经确认的康复对象,持本人身份证、工伤认定结论和《北京市工伤康复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及时到选定的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附件: 工伤康复申请确认办事指南.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