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补缴2011年7月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行确认
对补缴2011年7月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行确认
一、服务依据
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2.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
二、申请条件
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被保险人,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
三、申请材料
1.对补缴2011年7月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行确认的申请书:朝阳区补缴养老保险审核表三份(原件);
2.劳动关系类材料(原件):被补缴人补缴期间的劳动合同等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工资类材料(原件):补缴期间的工资收入凭证;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
4.居民户口簿(原件)。
【温馨提示】
1.朝阳区参保单位申请补缴1998年7月前养老保险的,需提供职工人事档案。如档案不在本单位,单位可提供申请(附件1)、借档人身份证复印件(盖章)换取借档介绍信。
2.补缴超三年的,需提供一次性补缴告知书(附件2)。
四、办理流程
1. 朝阳区参保单位登陆朝阳社保经办服务平台(行政类业务)(bxfw.bjchy.gov.cn)或微信公众号“北京朝阳社保中心”网上预约补缴号;
2.朝阳区用人单位提出书面补缴申请;
3.审核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单位;
4.符合补缴条件的,审核部门出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复函意见(社会保险补缴通知书和朝阳区补缴养老保险审核表)并反馈申报单位。
五、办理时间、地址、时限和咨询电话
1.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约号现场激活时间8:30—11:45 13:00—16:30。
2.办理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世通国际大厦E座五层朝阳区社保中心养老保险行政事务受理科。
3.办理时限(不含补缴超五年联审)
法定20个工作日
4.咨询电话:010-53918500
六、注意事项
1.申请补缴时间段内户口性质须为非农业户口;
2.外埠城镇职工补缴保险不应早于1998年7月;
3.已经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能办理补缴;
4.申请补缴前请查询需补缴月份,同一家单位应一次性申报;
5.外埠人员多次申请补缴,总年限超五年的,将联合相关部门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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