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档案管理费
【事项名称】
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档案管理费
【设定依据】
1、《关于调整保存人事档案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2002]154号) 文件下载
2、《关于朝阳随军家属接收安置工作的意见》(朝发[2002]20号) 文件下载
3、《关于为“4050”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免费存档服务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2]136号) 文件下载
4、《关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存档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3]33号) 文件下载
5、《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6]160号) 文件下载
6、《关于印发城镇个体就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7]62号) 文件下载
7、《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13]75号) 文件下载
8、《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文件下载
9、《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京财综[2015]126号) 文件下载
【申请条件】
我中心个人委托存档人员。
【办理材料】
1、存档人员身份证原件;
2、残疾人需提交《残疾证》;
3、享受低保人员需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温馨提示:为保障档案安全及个人权益,办理业务时凭身份证(电子身份证)、社保卡(电子社保卡)、护照、机动车驾驶证等有效证件现场比对核实身份。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15号楼A座
【办理时间】
工作日接待服务时间为8:30-17:30,周六接待服务时间为8:30-12:30(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10-57596100
【政策咨询电话】
010-12333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
【办理流程】
1、窗口受理
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叫号受理。
2、材料审核
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材料。
3、开具缴费小票
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开具缴费小票交予申请人。
4、缴费
申请人持缴费小票到收银台缴纳档案管理费,收银台工作人员开具《北京市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交予申请人。
【注意事项】
档案管理费结算至201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