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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信息化行政执法工作指南

日期:2018-10-24 06:38 来源: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信息化行政执法主体

    主体名称:朝阳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主体性质:法定的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三款"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一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七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

    《关于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意见》(市编办函[2002]47号)第三条"对于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商业、水利、交通、信息化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工业、商业、水利、交通、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3、《北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市和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4、《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部门,配合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5、《北京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试行办法》第五条"市和区、县信息化工作部门会同监察、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推动和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十六条"市或者区、县信息化工作部门会同监察工作部门定期组织对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情况进行检查评议,并对结果进行通报,列入各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年度考核。"

    6、《北京市朝阳区政务及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朝阳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信息办)是朝阳区信息化工作的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7、《北京市朝阳区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五条"朝阳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信息办)是本区信息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立项审批、监督管理和重大信息化项目的统筹建设。"

    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

    信息化项目招投标方面的行政处罚(共9项)

    一、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招标代理资格、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招标人泄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 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骗取中标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大,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项目的投标人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方式骗取中标,导致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取消其3年至5年参加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不得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五、招标人与投标人违法进行实质性谈判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评标专家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泄露保密信息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招标人违法定标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八、非法转让、分包中标项目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九、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信息化工程建设方面的行政处罚(共4项)

    一、信息化工程承建单位无资质或者超资质承揽工程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北京市朝阳区政务及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家或者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资质认证。未经资质认证的单位,不得承揽或者以其它单位名义承揽信息化工程。

    依法需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认证的,还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资质认证。"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不得将信息化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等级的单位。"

    第十九条"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区信息办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请市信息办撤销或者降低其相关资质;对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信息化工程承建单位未执行相关标准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北京市朝阳区政务及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从事信息化工程设计、开发、实施、服务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北京市地方标准。"

    第十九条"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区信息办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请市信息办撤销或者降低其相关资质;对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信息化工程承建单位未进行安全方案设计和建设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北京市朝阳区政务及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在进行信息化工程建设时,应当同时进行安全系统的方案设计和建设。安全系统的方案设计和建设应当能够满足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需要,并保证有相应的投入。

    信息化工程的设计方案、使用的产品、验收以及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安全局的有关规定,并执行信息系统安全的相关标准。

    重大项目应当通过区信息办组织的信息系统安全测评认证,未经测评认证的,不得投入运行。"

    第十九条"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区信息办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请市信息办撤销或者降低其相关资质;对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信息化工程承建单位未执行质量保修制度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北京市朝阳区政务及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信息化工程质量实行保修制度。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对信息化工程履行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九条"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区信息办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请市信息办撤销或者降低其相关资质;对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信息化安全方面的行政处罚(共4项)

    一、未按要求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北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运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

    第四条"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做好下列工作:

    (一)明确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工作的主管负责人和主管机构,并配备具有相应能力的工作人员;

    (二)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三)保障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的资金投入;

    (四)定期进行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教育和培训。"

    二、未按要求对信息系统和信息数据进行备份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北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运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按要求对信息系统和信息数据进行备份的;"

    第九条"运营单位应当依据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对信息系统和信息数据进行备份。"

    三、未按要求制定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北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运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制定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

    第十条第一款"运营单位应当制定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四、对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北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运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第十一条"发生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后,运营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措施降低损害程度,防止事件扩大,保存相关记录,并按规定要求及时向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

    无线电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共7项)

    一、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一)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2、《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无线电管理条例》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三)擅自编制、使用电台呼号的;"

    二、违章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2、《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五)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无线电管理条例》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四)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并对合法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

    (五)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时,擅自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

    三、干扰无线电业务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三)干扰无线电业务的;"

    2、《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六)、(七)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无线电管理条例》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六)设置、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技术标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对无线电业务造成干扰的;

    (七)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对合法无线电用户造成有害干扰,经责令停??核定项目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四)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

    2、《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无线电管理条例》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一)擅自改变无线电台站址、天线高度、发射功率、使用频率等核定项目的;

    (二)擅自扩大无线电频率使用范围、改变用途的;

    五、擅自出租、转让频率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项"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五)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

    六、提供场所未进行备案或不配合查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为他人设置无线电台(站)提供场所的单位和个人未对场地情况进行备案,或者在查处违法设置无线电台(站)工作过程中拒不履行配合义务,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擅自开展电测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无线电电磁环境测试未进行报告或者拒不接受监督的,由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其它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无线电台执照的;

    (二)停用、撤销无线电台(站),未采取拆除、封存或者销毁措施的;

    (三)拒不执行国家或者本市调整、收回指配频率决定的;

    (四)不遵守无线电管制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