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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办法(朝信息办发〔2006〕6号)

日期:2018-12-03 来源: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关于印发《北京市朝阳区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朝信息办发〔2006〕6号))

    依据《北京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京信息办发〔2004〕39号)和《关于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办发〔2005〕33号)的要求,为推动我区电子政务的发展,加强对电子政务建设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政府部门信息化应用效率,促进信息资源共享,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考核工作将遵循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权威性和针对性的原则,采取自评、互评、实地调查和专家评审等方式,采集信息资料,实事求是地开展考核工作。

    二、考核主体

    由区信息办牵头,成立朝阳区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成员由区信息办、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相关单位人员以及电子政务领域的专家、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区政府特约监督员组成。

    三、考核对象

    各区属行政单位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四、考核内容

    (一)组织管理。由主管领导主持推动并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内部信息化工作,对相关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情况;制定年度电子政务规划及组织实施情况;落实资源共享、信息安全、运行维护等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二)项目管理。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项目建设符合政府采购流程等要求情况;项目建设过程程序规范,是否符合最初的设计目标的情况。

    (三)资金使用。按照《北京市朝阳区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朝财行〔2004〕43号)的要求,考核使用区财政资金的项目及政府融资项目的资金利用和落实情况。

    (四)基础建设。考核本单位的网络建设、维护和应用情况,基础设施、应用系统、信息资源等方面建设情况,业务梳理和管理创新情况,核心业务信息化实现情况,公文、资产、人事、档案等内部管理信息化实现情况。

    (五)政务公开。按照政务公开相关要求编制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情况;按照《关于优化区域发展环境加强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的通知》(朝政发〔2004〕18号)规定在本单位的网站或政务公开统一模板上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并定期更新维护情况。

    (六)系统应用。本单位政民互动系统的使用及受理事项的办结反馈情况,按照《北京市朝阳区全程办事代理制绩效考核办法》(朝监文〔2006〕4号)考核全区各街乡全程代办系统使用情况,区政府具有审批职能的各委办局网上审批业务的办理情况。

    (七)信息安全。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健全;重要系统进行安全定级和备案,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等级保护方案;按照区信息办统一要求部署系统补丁、网络病毒防杀体系和其它安全防护系统的情况。

    (八)资源共享。按照北京市《关于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办发〔2005〕33号)要求,推进朝阳区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要考核部门内部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信息共享情况,促进跨部门信息共享及跨部门协同工作情况。

    五、考核步骤

    各单位根据《朝阳区电子政务绩效考核评价细则》,填写《朝阳区电子政务建设情况考核自评表》,并逐一说明自我考评的结果,形成自评报告,报考核小组。

    考核小组每年年底前,根据各单位填写的《朝阳区电子政务建设情况考核自评表》、自评报告以及日常检查、重点抽查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六、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将按分数进行名次排序,并在区政府内、外网站公布;考核结果同时作为本年度各单位"目标管理双百考核"中电子政务建设的分数,报朝阳区目标管理双百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考核未达标单位将按照相关规定督促整改。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所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区信息办负责解释。

    附件1 : 北京市朝阳区电子政务绩效考核评价细则

    附件2 : 北京市朝阳区电子政务绩效考核自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