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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

北京市朝阳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尽量采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可以在朝阳区政府信息公开综合服务窗口领取,也可以在朝阳区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朝阳区政府信息公开综合服务窗口现场提出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名称请注明“朝阳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北街33号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20。

3.传真申请。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号码:010-65090091。

4.互联网方式申请。申请人向区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可通过电子邮箱xxgk@bjchy.gov.cn,或通过朝阳区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的“网页申请”栏目提交申请。

二、登记受理

对于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

三、答复办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本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本机关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权利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