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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农业农村局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日期:2023-01-18 17:05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编制本报告。

一、总体情况

2022年,朝阳区农业农村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区政务服务局的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足部门职能,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公开力度,推进重点领域政务公开,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切实提升信息公开服务能力。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领导协调机制。对政务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开展专题研究。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各项制度。完善公文公开属性的源头管理,健全保密审查制度机制,明确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流程。二是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强化重点领域公开。2022年我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及按照《朝阳区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中涉及我局重点领域信息公开范围,开展主动公开工作。三是加强执行公开。2022年,围绕动物诊疗机构、兽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企业、种子经营企业、农产品生产基地等行业领域共开展执法检查活动1862个次,做出行政处罚211件。落实好执法“双公示”制度,及时做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公示,2022年公示行政许可195项。四是规范做好依申请公开。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内容、形式和途径,受理答复的程序,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况和保密规定等,2022年我局受理依申请公开26件。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52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49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24
1
0
0
0
1
26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9
0
0
0
0
0
9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1
0
0
0
0
0
1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14
1
0
0
0
1
16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24
1
0
0
0
1
26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2
2
0
0
4
3
0
0
0
3
6
0
0
0
6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1.信息主动公开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下一步将紧紧围绕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进一步提高公开主动性,加大公开频次,丰富公开内容,多措并举做好主动公开工作。

2.信息公开培训力度有待进一步提高。下一步将加大机关信息公开工作业务培训力度,压实机关内部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完善督促和监督机制。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发出收费通知的件数和总金额以及实际收取的总金额均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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