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工作的相关通知
日期:2020-02-13 来源: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各相关单位: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积极发挥广大企业和职工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动员广大职工凝心聚力共克时艰,现就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工作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
(一)保障必需行业开复工。
针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应当安排职工正常到单位上班并对其加强体温检测和健康防护,做到防护工作全员覆盖。
针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返岗的职工,企业应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劝导无效或拒不返岗的职工,企业可以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对其处理。
(二)鼓励企业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鼓励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等各类假期。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二、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隔离期间的工资待遇。
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二)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
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三)春节延期工资待遇。
对在春节假期延长期间(2020年1月31日-2020年2月9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四)协商工资待遇。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民主协商程序与职工协商,调整工资薪酬待遇。
三、多措并举全面援企、助企
(一)申领援企、惠企补贴。
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可依据相关政策申领稳岗补贴;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申领培训补贴。
(二)适当延迟缴纳社保费用期限。
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将2020年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对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7月底。延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三)鼓励企业不裁员、少裁员。
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确因实际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在疫情防控期间,必须事前向区人力社保局报告,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四、统筹各方力量加大服务力度
(一)劳务派遣、特殊工时行政审批网上办理。
疫情防控期间,劳务派遣、特殊工时行政审批业务实现网上办理。企业只需将提交的纸质材料按照材料清单制作成PDF格式电子版材料,发送至业务受理邮箱;申请单位在收到“电子材料审核合格”的邮件后,将纸质材料按照材料清单顺序整理封装好,寄递至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减少公共场所交叉感染。
(二)主动化解劳动关系矛盾。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劳资矛盾预防协商解决机制,提升企业自身源头化解劳动争议能力,把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出现劳动争议。确有必要进入仲裁程序的,因疫情防控原因,当事人、代理人无法参加仲裁审理的,可依法申请延期;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无法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附件:点击下载
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