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就业相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0-02-10 来源: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朝人社就发﹝2020﹞1号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各相关单位: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期,为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工作措施和北京市人社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就字〔2020〕14号)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字〔2020〕15号)文件精神,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稳定就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援企稳岗政策
1.鼓励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
2.鼓励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和扩大就业。疫情期间,对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持平或增长20%(不含)以内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30%的补贴;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增长2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
3. 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工资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4.鼓励企业提升职工技能水平。享受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和一次性社保补贴的企业,根据岗位需要组织职工(含待岗人员)参加符合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可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本市失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可享受免费培训。
二、保障企业正常运营
5.力保重点企业用工。在疫情期间,指定专人对保障疫情防控、城市公共运行、群众生活必需保障等重点企业开展用工需求摸查,并将用工需求信息及时归集到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官方网站“就业超市”的“急聘”模块。鼓励辖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机构为重点企业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在全市范围内招聘人员,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在疫情防控期间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推荐成功上岗人数为50人(含)以上的,补助2.4万元;100人(含)以上的,补助4.5万元;200人(含)以上的,补助9万元。(操作流程见附件)
6.鼓励企业灵活安排工作。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允许企业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受疫情影响企业,可以向人力社保局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7.落实疫情防控企业用工补贴。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且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符合条件主要是指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企业。补贴金额根据2020年1月、2月社保增员人数,按照1000元/人标准予以确定。经朝阳区认定审核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拨付。
三、推进就业服务“不见面”
8.引导公众通过“北京人社”等在线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及相关就业政策。通过“百姓就业”“就业超市”获取就业岗位和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进一步优化业务办理规则,通过容缺办理等方式,对人事档案转移、零就业家庭认定等业务力争实现零跑动。
9.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疫情期间推动“不见面”签署就业协议,办理就业、升学、出国(境)手续。适当延长招聘、体检、签约录取、引进审批、就业报到和求职创业补贴办理时间。
10.加强返岗劳动者疫情防控。及时在官网发布关于企业开复工时间的要求,按照规定引导农民工等返岗劳动者分批返京。针对农民工流动特点,转发电子通俗易懂的预防手册,指导农民工做好居家隔离和返岗后的相关防护。
11.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疫情期间,各相关单位要支持鼓励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辖区各培训机构在疫情结束前暂停集中开展现场培训,严格按照规定延期开学。同时,鼓励各培训机构合理调整、统筹安排好教学计划,针对疫情防控需要,制定在线教学方案,依托自有网站和第三方平台,通过在线直播、视频录播、实时互动、课中答题、课后考核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施线上教学活动,并通过微信群、QQ群、公众号等渠道开展辅导答疑,保证疫情防控期间教学进度和培训质量,实现停课不停教、停课不停学。
四、抓好就业困难群体就业
12.以生活服务业为抓手,大力开发物流、物业、商超等保障居民生活需要的岗位,满足城乡失业人员就业需求。
13.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鼓励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对符合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4.稳定本辖区户籍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安置本辖区户籍农村劳动力30人以上(含)的用人单位可参评就业示范基地,通过评审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就业补贴。
15.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力度,对无法实现市场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由公益性就业岗位托底安置。
16.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符合借款人条件的,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贷款担保和贷款发放相关手续。
五、加强就业服务保障
17.维护权益,防止就业歧视。积极回应群众和用人单位关切,引导用人单位和重点群体有序招聘求职。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18.加强企业用工需求监测,落实好重点用工企业服务跟踪制度,加强对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对就业影响跟踪应对,对可能造成规模性失业的,制定应对措施。
19.各街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形势研判,加强中小企业就业政策的宣传和引导,切实帮助中小企业降低用工成本,确保就业稳定。街乡要密切关注疫情高发地区农民工返程情况,强化对疫情影响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指导。加强对用工密集、人员流动性大的企业用工监测,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情况,维护社会稳定。
附件:操作流程
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朝阳区财政局
202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