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局_综合类

序号 法定职责 法律依据 职责权限 责任机构
1无偿提供纳税咨询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区地税局
2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区地税局
3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区地税局
4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信息交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区地税局
5发票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六号)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区地税局、征收管理科、涉外税务所、双井税务所、呼家楼税务所、酒仙桥税务所、十里堡税务所、小关税务所、个体集贸所
6代开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六号)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二十六条凡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 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税。 区地税局、第一税务所、涉外税务所、双井税务所、呼家楼税务所、酒仙桥税务所、十里堡税务所、小关税务所、个体集贸所
7推广使用税控装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 税控装置推广应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区地税局、涉外税务所、双井税务所、呼家楼税务所、酒仙桥税务所、十里堡税务所、小关税务所、个体集贸所、信息化管理科、征收管理科
8纳税申报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其申报日期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采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与数据电文相对应的纸质申报资料的报送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区地税局、征收管理科、个体集贸所、涉外税务所、双井税务所、呼家楼税务所、酒仙桥税务所、十里堡税务所、小关税务所
9委托代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区地税局、征收管理科、税政一科、税政二科、政策法规科、个体集贸所、涉外税务所、双井税务所、呼家楼税务所、酒仙桥税务所、十里堡税务所、小关税务所、
10付给代扣、代收手续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代扣、代收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区地税局、税政一科、税政二科、财务科
11延期缴纳税款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区地税局、征收管理科、个体集贸所、涉外税务所、双井税务所、呼家楼税务所、酒仙桥税务所、十里堡税务所、小关税务所、计划统计科
12减、免税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凡规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凡规定应由省级税务机关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确定审批权限,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区)税务机关审批;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划分审批权限。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减免税审批,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 区地税局、个体集贸所、涉外税务所、双井税务所、呼家楼税务所、酒仙桥税务所、十里堡税务所、小关税务所、征收管理科、税政一科、税政二科、计划统计科
13开具完税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区地税局、个体集贸所、涉外税务所、双井税务所、呼家楼税务所、酒仙桥税务所、十里堡税务所、小关税务所、第一税务所、政策法规科、税政一科、税政二科、执行科
14核定应纳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区地税局、个体集贸所、涉外税务所、双井税务所、呼家楼税务所、酒仙桥税务所、十里堡税务所、小关税务所、税政一科、税政二科、稽查局、审理科、检查一科、检查二科、检查三科
15对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纳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应纳税额。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本细则第五十五条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区地税局
16预约定价事项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18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43号)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对未来年度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采用预约定价。区地税局
17责令提供纳税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四条、第五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不得低于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考虑相关的费用。纳税担保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向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继续追缴。区地税局、征收管理科、政策法规科、稽查局、执行科、检查一科、检查二科、检查三科、个体集贸所、涉外税务所、双井税务所、呼家楼税务所、酒仙桥税务所、十里堡税务所、小关税务所
18行使税收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区地税局
19欠税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实行定期公告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务机关对欠税数额应当及时核实。区地税局、个体集贸所、涉外税务所、双井税务所、呼家楼税务所、酒仙桥税务所、十里堡税务所、小关税务所、征收管理科、政策法规科、稽查局、执行科
20大额欠税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区地税局、个体集贸所、涉外税务所、双井税务所、呼家楼税务所、酒仙桥税务所、十里堡税务所、小关税务所、征收管理科、政策法规科、计划统计科、稽查局、执行科
21行使代位权、撤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区地税局
22纳税信誉等级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区地税局、纳税评估科、个体集贸所、涉外税务所、双井税务所、呼家楼税务所、酒仙桥税务所、十里堡税务所、小关税务所
23退税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区地税局、计划统计科、第一税务所、个体集贸所、涉外税务所、双井税务所、呼家楼税务所、酒仙桥税务所、十里堡税务所、小关税务所 税政一科、税政二科
24追征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区地税局、征收管理科、政策法规科、个体集贸所、涉外税务所、双井税务所、呼家楼税务所、酒仙桥税务所、十里堡税务所、小关税务所、稽查局、执行科、立案科、审理科、检查一科、检查二科、检查三科
25税务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税务检查。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稽查局(立案科、检查一科、检查二科、检查三科、审理科)
26收缴发票或停止供应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己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区地税局、政策法规科、个体集贸所、涉外税务所、双井税务所、呼家楼税务所、酒仙桥税务所、十里堡税务所、小关税务所、征收管理科、稽查局、检查一、二、三科、审理科、执行科
27税收情况交换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3号)附件《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第二条、第三条各级(县级及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的涉外税收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税收情报交换管理工作。区地税局、涉外税务所、政策法规科、稽查局、立案科、个体集贸所、涉外税务所、双井税务所、呼家楼税务所、酒仙桥税务所、十里堡税务所、小关税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