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2004]143号)
关于《规程》修订后的相关条款及其《底稿》的修订说明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修改对照表
┏━━━━━━━━━━━━━━━━━━┯━━━━━━━━━━━━━━━━━━┓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了促使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 │第一条 为了促使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 ┃ ┃税务管理工作(以下简称转让 定价税收 │税务管理工作(以下简称转让定价税收管┃ ┃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程序化 ,不断 │理工作)走向规范化、程序化,不断提高┃ ┃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 ┃(以下简称税法)第十三条及其实施细则│下简称税法)第十三条及其实施细则(以┃ ┃(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五十│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五十二条┃ ┃二条至第五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至五十八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 ┃法)第二十四条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第三十六条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至五十六条┃ ┃条规定、《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 ┃ ┃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 │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 ┃ ┃1992)23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1992)23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 ┃《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关联企业间业务│《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关联企业间业务┃ ┃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1992>242号)以及我 │通知》[国税发(1992)242号]以及 我国┃ ┃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间签定的税收协定│政府与有关国家(特别行政区)政府间签┃ ┃的有关规定,借鉴国际上通常的做法,结│定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有关规定(以┃ ┃合我国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实│下简称税收协定或安排), 借鉴国际上 ┃ ┃施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具体实践,制│通常的做法,结合我国税收征管体制改革┃ ┃定本规程。 │的总体要求和实施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 ┃ │的具体实践,制定本规程。 ┃ ┠──────────────────┼──────────────────┨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 │ ┃ ┃来的税务管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 ┃ ┃务管理是指各级主管税务机关的专职机构│ ┃ ┃或专职人员对关联企业间在有形财产的购│ ┃ ┃销和使用、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提供│ ┃ ┃劳务、融通资金等业务往来中,不按独立│ ┃ ┃企业间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 ┃ ┃而减少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的,依法│ ┃ ┃进行调查、审计并实施税收调整的工作。│ ┃ ┠──────────────────┼──────────────────┨ ┃第三条 本规程中所称各级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各级主管税务机关是 ┃ ┃的专职机构是指县级(含县级)以上专职│指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为规范┃ ┃涉外税收管理机关或管理部门。 │实施本规程,可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 ┃ │税务局内设立的专职进行国际(涉外)税┃ ┃ │收管理的机构或其他相关税务管理部门具┃ ┃ │体办理。 ┃ ┠──────────────────┴──────────────────┨ ┃ 第二章 关联企业间关联关系的认定以及业务往来的申报 ┃ ┠──────────────────┬──────────────────┨ ┃第四条 税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和征 │第四条 税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所称 ┃ ┃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所称“在资金、│“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 ┃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 ┃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 ┃ ┃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制”、“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 ┃ ┃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主要是指企│系”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五十一条所称┃ ┃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 ┃下统称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 ┃为关联企业: │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 ┃ ┃(一)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制”、 “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 ┃ ┃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系”, 主要是指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 ┃ ┃(二)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和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另一企业)有┃ ┃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下列之一关系的,即构成关联企业: ┃ ┃(三)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一)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 ┃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 │股份总和达到 25%或以上的; ┃ ┃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二)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 ┃(四)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制股份达到 25%或以上的; ┃ ┃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三)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 ┃所委派的; │业自有资金 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 ┃(五)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 ┃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四)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务董┃ ┃(六)企业生产经营购进原材料、零配件│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 ┃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五)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 ┃业所控制或供应的; │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业┃ ┃(七)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 ┃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六)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 ┃制的; │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 ┃(八)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企业所供应并控制的; ┃ ┃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 │(七)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 ┃族、亲属关系等。 │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 ┃税务审计人员应按上述标准,逐条进行检│制的; ┃ ┃查,检查结果应填写《关联企业关联关系│(八)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 ┃认定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关联企业 │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 ┃的,应分别检查填写。 │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 ┃ │税务审计人员应按上述标准,逐条依据进┃ ┃ │行审计和检查,检查结果应填写《关联企┃ ┃ │业关联关系认定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 ┃ │关联企业的,应分别检查填写。 ┃ ┠──────────────────┼──────────────────┨ ┃第五条 凡企业与另一企业构成关联企业 │ ┃ ┃的,均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主│ ┃ ┃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 ┃ ┃务总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 ┃ ┃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以下简│ ┃ ┃称申报表)。企业在本纳税年度内与两家│ ┃ ┃或两家以上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应│ ┃ ┃分别填写申报表。 │ ┃ ┃申报表分为A类和B类,A类适用于业务│ ┃ ┃往来类型和内容单一的企业。B类适用于│ ┃ ┃业务往来类型和内容多项的企业。 │ ┃ ┠──────────────────┼──────────────────┨ ┃第六条 企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期 │ ┃ ┃限报送申报表的,应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 ┃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经批准可以适│ ┃ ┃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 ┃ ┠──────────────────┼──────────────────┨ ┃第七条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 │第七条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 ┃ ┃关报送其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年度申报│关报送其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年度申报┃ ┃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送,并│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送,并┃ ┃可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以 │可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以二┃ ┃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报送的,可│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 ┃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三章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交易额的认定 ┃ ┠──────────────────┬──────────────────┨ ┃第八条 在企业申报的基础上,并对照按 │ ┃ ┃关联企业构成标准填制的《关联企业关联│ ┃ ┃关系认定表》,根据业务往来的类型和性│ ┃ ┃质,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交易额进行认│ ┃ ┃真归类、汇总、分析和认定。 │ ┃ ┠──────────────────┼──────────────────┨ ┃第九条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类型及其 │ ┃ ┃内容主要包括: │ ┃ ┃(一)有形财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 ┃ ┃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 ┃ ┃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财产的购销、转│ ┃ ┃让和租赁业务; │ ┃ ┃(二)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 ┃ ┃使用权、版权(著作权)、商标、牌号、│ ┃ ┃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工业品外观设│ ┃ ┃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 ┃ ┃使用权的提供业务; │ ┃ ┃(三)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 ┃ ┃借和担保、有价证券的买卖及各类计息预│ ┃ ┃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 ┃ ┃(四)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 ┃ ┃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 │ ┃ ┃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 ┃ ┃等服务的提供等。 │ ┃ ┠──────────────────┼──────────────────┨ ┃第十条 关联企业交易额的确定。 │ ┃ ┃根据业务往来的性质,发生下列类型的业│ ┃ ┃务往来,其所实际支付和收取的价款、费│ ┃ ┃用金额,即为关联企业交易额。 │ ┃ ┃(一)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产品(商 │ ┃ ┃品)购销业务实际支付或收取的价款金 │ ┃ ┃额; │ ┃ ┃(二)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的金│ ┃ ┃额及其应计利息(包括各项有关费用);│ ┃ ┃(三)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所实│ ┃ ┃际支付或收取的劳务费金额; │ ┃ ┃(四)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有形财 │ ┃ ┃产、提供有形财产使用权等所实际支付或│ ┃ ┃收取的费用金额。 │ ┃ ┃ (五)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无形│ ┃ ┃财产、提供无形财产的使用权等所实际支│ ┃ ┃付或收取的费用和金额。 │ ┃ ┃税务审计人员应按年度对上述五种交易类│ ┃ ┃型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分别填写以下表│ ┃ ┃项,并由企业签认: │ ┃ ┃1 .《关联企业关联交易额认定表》; │ ┃ ┃2 .《产品(商品)销售去向情况统计 │ ┃ ┃表》; │ ┃ ┃3 .《材料(商品)购入来源情况统计 │ ┃ ┃表》; │ ┃ ┃4 .《融通资金情况统计表》; │ ┃ ┃5 .《提供劳务情况统计表》; │ ┃ ┃6 .《转让有形财产、提供有形财产使用 │ ┃ ┃权统计表》; │ ┃ ┃7 .《转让无形财产、提供无形财产使用 │ ┃ ┃权统计表》。 │ ┃ ┠──────────────────┴──────────────────┨ ┃ 第四章 调查审计对象的选择 ┃ ┠──────────────────┬──────────────────┨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报送 │ ┃ ┃的申报表后两个月内,应结合关联企业间│ ┃ ┃业务往来交易额的认定情况和对企业当年│ ┃ ┃或历年年度财务报表和会计报表审核情 │ ┃ ┃况,全面、系统地对企业当年或历年年度│ ┃ ┃销售或营业收入、成本费用、盈亏率等情│ ┃ ┃况进行综合分析比较,同时,对企业与关│ ┃ ┃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进行初│ ┃ ┃步分析,评价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 ┃ ┃一般营业常规,并填制《企业基本情况 │ ┃ ┃表》和《历年生产经营状况分析表》,由│ ┃ ┃企业确认。在此基础上进行重点调查审计│ ┃ ┃对象的筛选。 │ ┃ ┠──────────────────┼──────────────────┨ ┃第十二条 选择重点调查审计对象的一般 │ ┃ ┃原则是: │ ┃ ┃(一)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权受关联企业│ ┃ ┃控制的企业; │ ┃ ┃(二)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数额较大的企│ ┃ ┃业; │ ┃ ┃(三)长期亏损的企业(连续亏损2年以 │ ┃ ┃上的); │ ┃ ┃(四)长期微利或微亏却不断扩大经营规│ ┃ ┃模的企业; │ ┃ ┃(五)跳跃性盈利的企业(指隔年盈利或│ ┃ ┃亏损,违反常规获取经营效益的企业);│ ┃ ┃(六)与设在避税港的关联企业发生业务│ ┃ ┃往来的企业; │ ┃ ┃(七)比同行业盈利水平低的企业(与本│ ┃ ┃地区同行业利润水平相比); │ ┃ ┃(八)集团公司内部比较,利润率低的企│ ┃ ┃业(即与关联企业相比,利润率低的企 │ ┃ ┃业); │ ┃ ┃(九)巧立名目,向关联企业支付各项不│ ┃ ┃合理费用的企业; │ ┃ ┃(十)利用法定减免税期或减免税期期 │ ┃ ┃满,利润陡降进行避税的企业,以及其他│ ┃ ┃有避税嫌疑的企业。 │ ┃ ┠──────────────────┼──────────────────┨ ┃第十三条 每年实际调查审计的面一般不 │ ┃ ┃应少于被选定重点调查对象的30%。 │ ┃ ┠──────────────────┼──────────────────┨ ┃第十四条 重点调查审计对象确定后,应 │ ┃ ┃针对其存在的疑点问题,填制《企业转让│ ┃ ┃定价税收审计调查呈批表》,报经主管领│ ┃ ┃导审批后,交由调查审计人员组织实施检│ ┃ ┃查。 │ ┃ ┠──────────────────┴──────────────────┨ ┃ 第五章 调查审计的实施 ┃ ┠──────────────────┬──────────────────┨ ┃第十五条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 │ ┃ ┃与其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问题进行调查,│ ┃ ┃被查企业必须据实报告其业务往来情况,│ ┃ ┃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 │ ┃ ┠──────────────────┼──────────────────┨ ┃第十六条 案头审计和准备工作。 │ ┃ ┃在选定调查对象实施调查审计之前,审计│ ┃ ┃人员要对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职能或功能│ ┃ ┃进行综合分析,要全面熟悉被查企业的生│ ┃ ┃产经营活动内容、方式、收入确定、财务│ ┃ ┃核算、定价方法、纳税等情况。 │ ┃ ┃(一)根据审计情况,可向企业调阅下列│ ┃ ┃与纳税有关的资料: │ ┃ ┃1 .政府及其所属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批 │ ┃ ┃文; │ ┃ ┃2 .工商、税务登记证件; │ ┃ ┃3 .投资、经营合同、章程及可行性研究 │ ┃ ┃报告; │ ┃ ┃4 .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和注册会计 │ ┃ ┃师的审计报告; │ ┃ ┃5 .有关账册、凭证资料及其业务往来合 │ ┃ ┃同、协议资料等; │ ┃ ┃6 .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 ┃ ┃(二)重点分析内容: │ ┃ ┃1 .利润(亏损)额、投资或销售利润 │ ┃ ┃(亏损)率; │ ┃ ┃2 .销售收入的完整性; │ ┃ ┃3 .成本费用支出合理性; │ ┃ ┃4 .借贷资金的利率水平高低; │ ┃ ┃5 .有形和无形财产转让、使用价格的合 │ ┃ ┃理性等。 │ ┃ ┃案头审计时,依据审计内容,分别填制 │ ┃ ┃《产品(商品)内、外销售情况表》、 │ ┃ ┃《产品成本情况分析表》、《主要产品生│ ┃ ┃产成本、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分析表》和│ ┃ ┃《各项费用分析表》。 │ ┃ ┠──────────────────┼──────────────────┨ ┃第十七条 现场审计。 │ ┃ ┃现场审计是调查人员对企业申报资料和价│ ┃ ┃格、费用标准等资料案头审计时难以查清│ ┃ ┃的问题,派员直接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查验│ ┃ ┃取证,对企业各管理部门、车间、仓库进│ ┃ ┃行实地察看,审核账册、凭证、购销合同│ ┃ ┃等有关资料,听取企业有关人员的情况介│ ┃ ┃绍和问题解释、说明的工作。 │ ┃ ┃(一)现场审计工作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 ┃ ┃专职负责人拟定,报上级领导批准后实 │ ┃ ┃施。工作计划应包括审计的时间安排、参│ ┃ ┃加人员,确定的检查项目和内容,以及拟│ ┃ ┃采用的具体审计方法。 │ ┃ ┃(二)参加现场审计的人员必须2人或2 │ ┃ ┃人以上,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适用│ ┃ ┃涉外税收人员使用)。 │ ┃ ┃(三)提前37天将审计的时间、地点和 │ ┃ ┃内容函告企业。 │ ┃ ┃(四)需要从企业调阅账册凭证及有关资│ ┃ ┃料,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有│ ┃ ┃关交接手续,并妥善保管,按法定时限如│ ┃ ┃数退还企业。 │ ┃ ┃(五)现场查验取证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 ┃情况,必须要进行记录,并要经被调查方│ ┃ ┃人员签认,若被调查方人员拒签,可由调│ ┃ ┃查人员2人以上签认备案。 │ ┃ ┃(六)调查人员对调查的有关企业情况负│ ┃ ┃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者泄露。 │ ┃ ┠──────────────────┼──────────────────┨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调查企业与其 │第十八条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 ┃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情况时,有权要求企│十一条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立案审计┃ ┃业提供有关交易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 │调查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情况 ┃ ┃料,但应以书面形式向企业下达《关于提│时,有权要求企业提供与其关联企业间业┃ ┃供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有关具体资料的通│务往来有关交易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 ┃ ┃知》,其中须写明企业接到主管税务机关│料,但应以书面形式向企业下达《关于提┃ ┃的通知后,应在要求期限内(最长不超过│供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有关具体资料的通┃ ┃60日内)详细提供资料的具体类型、内 │知》。通知中须详细列明提供的具体资料┃ ┃容、范围、所属期、数量、金额。主要包│所涉及的关联交易类型、内容、范围、所┃ ┃括: │属期、数量、金额等。主要包括: ┃ ┃(一)与关联企业以及第三者交易情况,│(一)与关联企业以及第三者交易类型情┃ ┃如购销、资金借贷、提供劳务、转让有形│况,如购销、资金、借贷、提供劳务、转┃ ┃和无形财产及提供有形和无形财产使用权│让有形和无形财产以及提供有形和无形财┃ ┃等; │产使用权等; ┃ ┃(二)价格因素构成情况,如交易的数 │(二)转让定价原则,包括价格因素构成┃ ┃量、地点、形式、商标、付款方式等; │情况,如交易的数量、地点、形式、商 ┃ ┃(三)确定交易价格和收费依据的其他有│标、付款方式等; ┃ ┃关资料。 │(三)确定交易价格和收取(支付)费用┃ ┃ │依据的其它有关资料。 ┃ ┃ │企业接到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的《关于提供┃ ┃ │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有关具体资料的通 ┃ ┃ │知》后,应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最长不┃ ┃ │超过 60日内),及时、完整、真实、准 ┃ ┃ │确提供;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供的,应┃ ┃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批┃ ┃ │准,可以延期提供,但最长不得超过30 ┃ ┃ │日。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延期申请┃ ┃ │之日起五日内函复,超过期限或未函复 ┃ ┃ │的,视同主管税务机关已同意企业的延期┃ ┃ │申请。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包括延长期 ┃ ┃ │限)提供有关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的,┃ ┃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 ┃ │罚;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 ┃ │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 ┃ │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 ┃第十九条 国内异地调查。 │第十九条 国内异地调查。 ┃ ┃调查审计的内容涉及本省其他地区以及跨│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查审┃ ┃省、市的,应商请有关税务局协助调查。│计的内容涉及本省其它地区以及跨省、自┃ ┃(一)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应商请有┃ ┃市范围内,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商有│关税务局协助调查。确因工作需要,须跨┃ ┃关税务机关协助办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实地┃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进行审计、调查取证的,应逐级上报国家┃ ┃市范围的,由企业所在地所属税务机关填│税务总局批准。 ┃ ┃写《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查工作联系 │(一)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单》,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市范围内的,由企业所在地所属主管税务┃ ┃单列市主管税务机关,由其与有关省市主│机关直接商有关税务局协助办理。 ┃ ┃管税务机关联系办理。有关省市主管税务│(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机关在接到联系单后20日内应给予书面 │市范围的,由企业所在地所属主管税务机┃ ┃答复。 │关填写《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查工作联系┃ ┃(三)各地税务机关在调查企业与关联企│单》,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业转让定价问题时,如果发现企业有与外│单列市主管税务机关,由其与有关省、自┃ ┃地的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证据时,应主动│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税务机关┃ ┃通知关联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相互协 │联系办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助,共同查证。 │划单列市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接到联系单后┃ ┃ │2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 ┃ │(三)主管税务机关在调查企业与关联企┃ ┃ │业转让定价问题时,如果发现企业有与外┃ ┃ │地的关联企业间通过转让定价转移收入或┃ ┃ │利润的证据时,应主动通知外地关联企业┃ ┃ │所属税务机关,相互协助,共同查证。 ┃ ┃ │(四)主管税务机关须跨省、自治区、直┃ ┃ │辖市、计划单列市实地进行转让定价审 ┃ ┃ │计、调查取证的,应书面将详细情况(包┃ ┃ │括调查时间、地点、对象、内容等)逐级┃ ┃ │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实施。 ┃ ┠──────────────────┼──────────────────┨ ┃第二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利用各种手 │ ┃ ┃段,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收集国内外市场│ ┃ ┃价格和费用收取标准等信息资料,应用计│ ┃ ┃算机,逐步形成价格信息网络。总局负责│ ┃ ┃收集各部委及境外有关资料,各省、自治│ ┃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具备条│ ┃ ┃件的,应单独或联合建立资料信息中心,│ ┃ ┃收集、储存、保管纳税人历年的申报资 │ ┃ ┃料、主要商品的市场价格、行业和产业利│ ┃ ┃润率、借贷款利率以及跨国公司的组织结│ ┃ ┃构、管理特点和内部交易方面的信息,力│ ┃ ┃求做到所占有的信息资料在税务系统内共│ ┃ ┃享,并做好查询和信息的提供工作。 │ ┃ ┠──────────────────┼──────────────────┨ ┃第二十一条 价格信息资料的查询与调 │ ┃ ┃阅。 │ ┃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凡需查询中央各部│ ┃ ┃委和境外的有关价格信息资料的,应认真│ ┃ ┃填写《价格信息查询登记表》、《关联企│ ┃ ┃业业务往来调查表》并附送有关调查材 │ ┃ ┃料,真实详细地列明所查业务的具体内 │ ┃ ┃容,包括类别、商品名称、规格型号、销│ ┃ ┃售(购货)地、销售(购货)方式、数 │ ┃ ┃量、条件、收费标准等,并说明查证的问│ ┃ ┃题和疑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 ┃单列市税务机关核准后,以密件上报总局│ ┃ ┃办理。 │ ┃ ┃总局主管部门接到登记表或调查表后,应│ ┃ ┃在30日内将收费标准(通过情报交换查 │ ┃ ┃询的不收费)及有关情况通知查询单位。│ ┃ ┃俟查证后,应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各 │ ┃ ┃地。如不能查证,亦应及时通知并说明理│ ┃ ┃由。 │ ┃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 ┃市税务局之间彼此委托调查、了解价格信│ ┃ ┃息的,应办理《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查工│ ┃ ┃作联系单》,受托方应按委托方的要求和│ ┃ ┃内容积极认真办理并及时予以答复。 │ ┃ ┃(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 ┃市税务局范围内调查、了解价格信息的,│ ┃ ┃其手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 ┃ ┃列市税务局自行规定。 │ ┃ ┠──────────────────┼──────────────────┨ ┃第二十二条 境外调查。 │第二十二条 境外调查。 ┃ ┃对企业进行调查审计时,确需取得境外有│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转让定价审计调┃ ┃关价格信息资料的,可报请总局通过情报│查时,确需取得境外有关可比价格、经济┃ ┃交换取得所需要的价格资料。经批准也可│情况等信息资料的,可报请国家税务总局┃ ┃通过我驻外机构调查搜集价格信息资料。│通过税收协定的情报交换程序进行。也可┃ ┃ │报经批准,通过我驻外机构调查搜集有关┃ ┃ │可比信息资料。对须派员赴有关国家(特┃ ┃ │别行政区)实地进行审计、调查取证的,┃ ┃ │应按照税收协定或安排的有关规定以及外┃ ┃ │事管理规定,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 ┃ ┃ │准。 ┃ ┠──────────────────┴──────────────────┨ ┃ 第六章 企业举证和税务机关对举证的核实 ┃ ┠──────────────────┬──────────────────┨ ┃第二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转让 │ ┃ ┃定价的调整主要基于企业提供的申报资 │ ┃ ┃料,因此,对企业提供的举证材料,应认│ ┃ ┃真进行审核和分析,包括关联企业职能或│ ┃ ┃功能分析、影响价格、利润的因素分析 │ ┃ ┃等。 │ ┃ ┠──────────────────┼──────────────────┨ ┃第二十四条 在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转 │ ┃ ┃让定价进行调查审计过程中,企业须对涉│ ┃ ┃及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的正常 │ ┃ ┃性、合理性提出举证材料: │ ┃ ┃(一)有形财产的购销。主要提供关联企│ ┃ ┃业间交易的商品(产品)其品牌知名度和│ ┃ ┃受欢迎程度、各关联企业的职能及其在市│ ┃ ┃场中的地位、销售价格的季节性波动、无│ ┃ ┃形资产对商品(产品)的影响程度、质量│ ┃ ┃等级、性能,以及定价方式等情况材料;│ ┃ ┃(二)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主要提供│ ┃ ┃涉及交易的无形财产及其转让条件(包括│ ┃ ┃地区范围、授权范围等)、独占性及其可│ ┃ ┃能维持的时间、转让者提供的技术支持和│ ┃ ┃人员培训等劳务的价值、商标价值的维护│ ┃ ┃成本(包括广告宣传和质量控制成本)、│ ┃ ┃受让人因使用或转让该财产的预期利润或│ ┃ ┃节省的成本、价格组成和支付方式等情况│ ┃ ┃材料; │ ┃ ┃(三)提供劳务。主要提供接受关联企业│ ┃ ┃提供的劳务服务是否使企业真正受益、支│ ┃ ┃付或收取的劳务费用标准是否合理、其中│ ┃ ┃相关直接、间接成本和利润水平是否合理│ ┃ ┃等情况材料; │ ┃ ┃(四)融通资金。主要提供涉及融资业务│ ┃ ┃的通常利率水平、融资业务涉及的各项费│ ┃ ┃用内容的合理性材料等。 │ ┃ ┠──────────────────┼──────────────────┨ ┃第二十五条 调查审计人员对获取的举 │ ┃ ┃证材料,应在进行认真的整理汇总、统计│ ┃ ┃测算和分析核实的基础上,分别填写有关│ ┃ ┃《企业与关联企业交易明细表》、《企业│ ┃ ┃与关联企业交易分类表》、《企业与关联│ ┃ ┃企业交易汇总表》、《非关联企业交易 │ ┃ ┃(境外再销售)明细表》、《非关联企业│ ┃ ┃交易(境外再销售)分类表》、《非关联│ ┃ ┃企业交易(境外再销售)汇总表》、《对│ ┃ ┃企业提供的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有关具体│ ┃ ┃资料核实统计表》。 │ ┃ ┠──────────────────┼──────────────────┨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对企业的举证材 │ ┃ ┃料的核实可通过价格查询程序进行查证 │ ┃ ┃(见本规则第五章)涉及境外的举证材 │ ┃ ┃料,在要求企业提供所在地公证机构的证│ ┃ ┃明的同时,也可通过驻外机构协助查询。│ ┃ ┠──────────────────┴──────────────────┨ ┃ 第七章 调整方法的选用 ┃ ┠──────────────────┬──────────────────┨ ┃第二十七条 对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 │ ┃ ┃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 ┃ ┃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 ┃ ┃应税收入或应纳税的所得额的,主管税务│ ┃ ┃机关应根据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类型、│ ┃ ┃性质以及审计的结果,并考虑相关因素,│ ┃ ┃选用相应的调整方法。 │ ┃ ┠──────────────────┼──────────────────┨ ┃第二十八条 有形财产购销业务转让定 │第二十八条 有形财产购销业务转让定 ┃ ┃价的调整方法。 │价的调整方法。 ┃ ┃(一)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类似业│(一)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类似业┃ ┃务活动的价格进行调整(又称可比非受控│务活动的价格进行调整(又称可比非受控┃ ┃价格法)。即将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价格法)。即将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 ┃业务往来价格,与其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价格,与其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 ┃业务往来价格进行分析、比较,从而确定│业务往来价格进行分析、比较,从而确定┃ ┃公平成交价格。 │公平成交价格。 ┃ ┃采用这种方法,必须考虑选用的交易与关│采用这种方法,必须考虑选用的交易与关┃ ┃联企业之间交易具有可比性因素: │联企业之间交易具有可比性因素: ┃ ┃1 .购销过程的可比性,包括交易的时间 │1 .购销过程的可比性,包括交易的时间 ┃ ┃与地点、交货条件交货手续、支付条件、│与地点、交货条件、交货手续、支付条 ┃ ┃交易数量、售后服务时间和地点等; │件、交易数量、售后服务的时间和地点 ┃ ┃2 .购销环节的可比性,包括出厂环节、 │等; ┃ ┃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出口环节等; │2 .购销环节的可比性,包括出厂环节、 ┃ ┃3 .购销货物的可比性,包括品名、品 │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出口环节等; ┃ ┃牌、规格、型号、性能、结构、外型、包│3 .购销货物的可比性,包括品名、品 ┃ ┃装等; │牌、规格、型号、性能、结构、外型、包┃ ┃4 .购销环境的可比性,包括社会环境 │装等; ┃ ┃(民族风俗、消费者偏好等)、政治环境│4 .购销环境的可比性,包括社会环境 ┃ ┃(政局稳定程度等)、经济环境(财政、│(民族风俗、消费者偏好等)、政治环境┃ ┃税收、外汇政策等)。 │(政局稳定程度等)、经济环境(财政、┃ ┃(二)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税收、外汇政策等)。 ┃ ┃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进行调整(又称再│(二)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 ┃销售价格法)。即对关联企业的买方将从│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进行调整(又称再┃ ┃关联企业的卖方购进的商品(产品)再销│销售价格法)。即对关联企业的买方将从┃ ┃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时所取得的销售│关联企业的卖方购进的商品(产品)再销┃ ┃收入,减去关联企业中买方从非关联企业│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时所取得的销售┃ ┃购进类似商品(产品)再销售给无关联的│收入,减去关联企业中买方从非关联企业┃ ┃第三者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和按正常利润│购进类似商品(产品)再销售给无关联的┃ ┃水平计算的利润后的余额,为关联企业中│第三者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和按正常利润┃ ┃卖方的正常销售价格。 │水平计算的利润后的余额,为关联企业中┃ ┃采用这种方法,应限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卖方的正常销售价格。 ┃ ┃(产品)进行实质性增值加工(如改变外│采用这种方法,应限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 ┃型、性能、结构、更换商标等),仅是简│(产品)进行实质性增值加工(如改变外┃ ┃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并且要合理地│型、性能、结构、更换商标等),仅是简┃ ┃选择确定再销售者应取得的利润水平。 │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并且要合理地┃ ┃(三)按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进行调整│选择确定再销售者应取得的利润水平。 ┃ ┃(又称成本加成法)。即将关联企业中卖│(三)按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进行调整┃ ┃方的商品(产品)成本加上正常的利润作│(又称成本加成法)。即将关联企业中卖┃ ┃为公平成交价格。 │方的商品(产品)成本加上正常的利润作┃ ┃采用这种方法,应注意成本费用的计算必│为公平成交价格。 ┃ ┃须符合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且要合理│采用这种方法,应注意成本费用的计算必┃ ┃地选择确定所适用的成本利润率。 │须符合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且要合理┃ ┃(四)其他合理的方法。在上述三种调整│地选择确定所适用的成本利润率。 ┃ ┃方法均不能适用时,可采用其他合理的替│(四)其他合理方法。在上述三种调整方┃ ┃代方法进行调整,如可比利润法、利润分│法均不能适用时,可采用其他合理的替代┃ ┃割法、净利润法等。经企业申请,主管税│方法进行调整,如可比利润法、利润分配┃ ┃务机关批准,也可采用预约定价方法。 │法、净利润法等。采用其它合理方法,关┃ ┃在企业不能提供准确的价格、费用等凭证│键是要注意其可比性、合理性及方法的使┃ ┃资料的情况下,还可以采取核定利润率方│用条件。 ┃ ┃法进行调整。采用其他合理方法,关键是│(五)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 ┃要注意其合理性及方法的使用条件。 │条的规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 ┃ │准,也可对未来年度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 ┃ │来采用预约定价。 ┃ ┃ │(六)对企业未能按期提供其与关联企业┃ ┃ │间业务往来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的;或┃ ┃ │者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 ┃ │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 ┃ │应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 ┃ │定采用合理方法核定,调整其应纳税的收┃ ┃ │入或者所得额。 ┃ ┠──────────────────┼──────────────────┨ ┃第二十九条 对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 │ ┃ ┃的利息参照正常利率水平进行调整。 │ ┃ ┃调整时要注意企业与关联企业的借贷业务│ ┃ ┃及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借贷业务,在融资│ ┃ ┃的金额、币种、期限、担保、融资人的资│ ┃ ┃信、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方面的可比 │ ┃ ┃性。 │ ┃ ┃对债权人向他人借入资金后再转贷给债务│ ┃ ┃人的融资业务,可按债权人实际支付的利│ ┃ ┃息加所支出的成本或费用和合理的利润,│ ┃ ┃作为正常利息。 │ ┃ ┠──────────────────┼──────────────────┨ ┃第三十条 对关联企业之间的劳务费用 │ ┃ ┃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进行调│ ┃ ┃整。 │ ┃ ┃调整时要注意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的│ ┃ ┃劳务与非关联企业之间提供的劳务,在业│ ┃ ┃务性质、技术要求、专业水准、承担责 │ ┃ ┃任、付款条件和方式、直接和间接成本等│ ┃ ┃方面的可比性。 │ ┃ ┠──────────────────┼──────────────────┨ ┃第三十一条 对关联企业间以租赁等形 │ ┃ ┃式提供有形财产的使用权而收取或支付的│ ┃ ┃使用费(租金)的调整。 │ ┃ ┃(一)采用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按与非│ ┃ ┃关联企业之间提供使用相同或类似的有形│ ┃ ┃财产,所收取或支付的正常费用调整。 │ ┃ ┃“相同或类似情况”主要指提供使用财产│ ┃ ┃的性能、规格、型号、结构、类型、折旧│ ┃ ┃方法;提供使用的时间、地点;财产所有│ ┃ ┃人在财产上的投资支出、维修费用等具有│ ┃ ┃可比性。 │ ┃ ┃(二)提供方向他人承租后转租给使用方│ ┃ ┃收取的使用费(租金),可按提供方实际│ ┃ ┃支付租赁费或使用费加上提供方所支出的│ ┃ ┃成本或费用和合理利润,作为正常使用费│ ┃ ┃认定。 │ ┃ ┃(三)根据租赁费的构成要素,还可以采│ ┃ ┃用财产的折旧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做为正│ ┃ ┃常使用费,据以进行调整。 │ ┃ ┠──────────────────┼──────────────────┨ ┃第三十二条 对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无形 │ ┃ ┃财产的作价或收取的使用费参照没有关联│ ┃ ┃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进行调整。 │ ┃ ┃调整时要注意考虑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 ┃ ┃转让无形财产及与其非关联企业之间转让│ ┃ ┃无形财产,在开发投资、转让条件、独占│ ┃ ┃程度、受有关国家法律保护的程度及时 │ ┃ ┃间、给受让者带来的收益、受让者的投资│ ┃ ┃和费用、可替代性等方面的可比性。 │ ┃ ┠──────────────────┴──────────────────┨ ┃ 第八章 税收调整的实施 ┃ ┠──────────────────┬──────────────────┨ ┃第三十三条 通过严密审计、调整取 │ ┃ ┃证,在准确掌握转让定价事实的基础上,│ ┃ ┃再经过进一步地测算、论证和比较分析,│ ┃ ┃确定税收调整方法并拟定初步调整方案。│ ┃ ┠──────────────────┼──────────────────┨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议。 │ ┃ ┃初步调整方案确定后,调查审计人员应写│ ┃ ┃出书面材料。内容包括:转让定价事实、│ ┃ ┃税收调整的法律依据、调整方法选择的理│ ┃ ┃由、调整结果及有关说明。交由有关科 │ ┃ ┃(室)和审议小组进行审议,统一认识,│ ┃ ┃形成主管税务机关的初步意见。 │ ┃ ┠──────────────────┼──────────────────┨ ┃第三十五条 与企业协商。 │ ┃ ┃主管税务机关可将经审议的调整意见以书│ ┃ ┃面或会谈形式与被调整企业见面,征询意│ ┃ ┃见,企业如有异议,可在税务机关规定的│ ┃ ┃期限内提供有关足以说明价格合理的证据│ ┃ ┃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接到资料后,应认真│ ┃ ┃审核,并在不超过30天的时间内作出审 │ ┃ ┃议决定。在与企业协商过程中,参加协商│ ┃ ┃人员应做好充分的准备,每次协商的双方│ ┃ ┃均应指定主谈人,记录员由调查审计人员│ ┃ ┃担任,协商内容记录稿应由双方主谈人签│ ┃ ┃字,若被调整企业拒签,可由调查审计人│ ┃ ┃员二人以上签认备案。 │ ┃ ┠──────────────────┼──────────────────┨ ┃第三十六条 税收处理及税额调整的报 │ ┃ ┃批。 │ ┃ ┃(一)调查审计人员根据审议决定,填写│ ┃ ┃《转让定价税收处理及税额调整呈批 │ ┃ ┃表》,报主管税务机关领导审批。 │ ┃ ┃(二)内容包括:调整内容的审定依据、│ ┃ ┃调整方法的选择以及应调整的应税收入或│ ┃ ┃应纳税所得额以及税额,同时附上企业基│ ┃ ┃本情况和有关调整依据资料。 │ ┃ ┃(三)主管税务机关领导接到审批表后,│ ┃ ┃应于20日内予以审批。 │ ┃ ┃(四)调查审计人员接到核准的审批表 │ ┃ ┃后,应于5日内填制《转让定价应税收入 │ ┃ ┃或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通知书》及其附件,│ ┃ ┃书面通知被调整企业,并办理签收手续。│ ┃ ┠──────────────────┼──────────────────┨ ┃第三十七条 追溯调整。 │第三十七条 审计调查时限和追溯调整时┃ ┃对企业转让定价的调整一般应仅限于被调│限。 ┃ ┃查的纳税年度的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 │(一)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转让定价的审┃ ┃额,其调查调整一般应自纳税年度的下一│计调查和调整,一般应自正式向企业下达┃ ┃年度起三年内进行。如调整涉及以前年度│审计通知书之日起三年内进行。因特殊情┃ ┃所得的,也可向前追溯调整,但最长不得│况,需要延长审计调查时限的,应逐级上┃ ┃超过十年。 │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五┃ ┃ │年。 ┃ ┃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转让定价的审┃ ┃ │计调查和调整,涉及以前年度应纳税的收┃ ┃ │入或者所得额的,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 ┃ │细则第五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 ┃ │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 ┃ │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 │(2003)4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前追 ┃ ┃ │溯调整,一般为三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 ┃ │年。 ┃ ┠──────────────────┼──────────────────┨ ┃第三十八条 税款缴纳。 │ ┃ ┃纳税人应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转│ ┃ ┃让定价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通知│ ┃ ┃书》之后,按规定的期限到所属税收主管│ ┃ ┃征收机关缴清税款。如因特殊原因或困 │ ┃ ┃难,确需延期缴纳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填│ ┃ ┃写《税款延期申请表》,经批准可适当延│ ┃ ┃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逾期不申请│ ┃ ┃延期或不缴清税款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和处以罚款。 │ ┃ ┠──────────────────┼──────────────────┨ ┃第三十九条 对企业转让定价调整的应 │第三十九条 ┃ ┃纳税所得,企业不作相应账务调整的,其│对企业转让定价调整的应纳税的收入或者┃ ┃关联方取得的超过没有关联关系所应取得│所得额,涉及其境内、外关联企业间业务┃ ┃的数额部分,视同股息分配,该股息不享│往来需相应调整的,应依据不同情况,按┃ ┃受税法第十九条所规定的免征所得税优 │照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收协定的有关规┃ ┃惠。其关联方取得的所得如为利息、特许│定,予以处理。 ┃ ┃权使用费等,不得调整已扣缴的预提所得│1.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 ┃税。 │市)内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需相应调整┃ ┃ │的,应由需进行相应调整的企业将调整依┃ ┃ │据、内容、期限、具体计算等书面上报主┃ ┃ │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 ┃ │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 ┃ │务机关批准。 ┃ ┃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 │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需相应调整的,应┃ ┃ │由需进行相应调整的企业将调整依据、内┃ ┃ │容、期限、具体计算等书面上报主管税务┃ ┃ │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 ┃ │家税务总局批准。 ┃ ┃ │3.跨国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需相应调整┃ ┃ │的,依照税收协定联属企业、协商程序、┃ ┃ │情报交换等条款的规定处理。应由需进行┃ ┃ │相应调整的企业先征得协定国税务主管当┃ ┃ │局的同意后,将调整依据、内容、期限、┃ ┃ │具体计算等书面上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 ┃ │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 │依序办理。 ┃ ┃ │4.需相应调整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超过┃ ┃ │主管税务机关正式下达《转让定价应税收┃ ┃ │入或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通知书》之日起三┃ ┃ │年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不予办理。 ┃ ┠──────────────────┴──────────────────┨ ┃ 第九章 复议和诉讼 ┃ ┠──────────────────┬──────────────────┨ ┃第四十条 企业如对转让定价税收调整 │ ┃ ┃有异议,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 ┃定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然后可在收到主管│ ┃ ┃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 │ ┃ ┃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同时提供有│ ┃ ┃关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在申请复议期│ ┃ ┃限内,若不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充分 │ ┃ ┃的,税务机关不予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 ┃ ┃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 │ ┃ ┃复议决定,企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 ┃ ┃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 │ ┃ ┃法院起诉。 │ ┃ ┠──────────────────┼──────────────────┨ ┃第四十一条 企业对主管税务机关按照 │ ┃ ┃本规程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 │ ┃ ┃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 │ ┃ ┃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 ┃ ┃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 ┃ ┃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 │ ┃ ┃起诉。企业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 ┃ ┃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企业逾期不申 │ ┃ ┃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 ┃ ┃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 ┃ ┃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 第十章 案卷整理和归档 ┃ ┠──────────────────┬──────────────────┨ ┃第四十二条 为积累资料、总结经验, │ ┃ ┃调查人员在每户企业进行调整后的15日 │ ┃ ┃内,应负责编写案例,并报上一级主管税│ ┃ ┃务机关。案例基本内容应包括: │ ┃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经济性质、注│ ┃ ┃册资本、投资总额、各方投资比例、生产│ ┃ ┃经营范围、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情况等;│ ┃ ┃(二)基本案情,包括企业与其关联企业│ ┃ ┃间交易的类型、数量、价格、条件等情 │ ┃ ┃况,转让定价的主要手法等; │ ┃ ┃(三)调查取证情况,包括与生产经营活│ ┃ ┃动有关的相关因素的分析、价格、费用等│ ┃ ┃资料的审核、查证情况等; │ ┃ ┃(四)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情 │ ┃ ┃况,包括选用调整方法的考虑,调整应纳│ ┃ ┃税所得额的确定情况。 │ ┃ ┠──────────────────┼──────────────────┨ ┃第四十三条 每年 12月31日前,各主管│ ┃ ┃税务机关应将案例收集汇总,填报《关联│ ┃ ┃企业转让定价案例汇总表》并报上一级主│ ┃ ┃管税务机关。 │ ┃ ┠──────────────────┼──────────────────┨ ┃第四十四条 价格信息资料的保管。 │ ┃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收集到的价格│ ┃ ┃信息资料原件按年度分类装订成册。 │ ┃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录入电脑的价│ ┃ ┃格信息资料数据及时备份保管,以便当电│ ┃ ┃脑系统受到破坏时恢复原数据库。 │ ┃ ┠──────────────────┼──────────────────┨ ┃第四十五条 企业申报的与转让定价有 │ ┃ ┃关的价格和费用标准等资料,调查、取证│ ┃ ┃的价格信息资料属于秘密级资料,仅限于│ ┃ ┃税务机关负责调查、征收、执行人员,或│ ┃ ┃与其有关诉讼法院使用,不得向第三者泄│ ┃ ┃露。确需向有关部门提供的,应报经局领│ ┃ ┃导批准后方能提供。凡泄露对企业调查、│ ┃ ┃取证的资料以及价格信息资料者,应依照│ ┃ ┃税法以及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 ┠──────────────────┼──────────────────┨ ┃第四十六条 对企业与关联企业间业务 │ ┃ ┃往来转让定价调整后,调查人员应将有关│ ┃ ┃资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归档,有关信息│ ┃ ┃同时录入“反避税信息软件系统”,各类│ ┃ ┃资料保存期不少于5年,但诉讼法院案件 │ ┃ ┃不受此限。内部需要调阅的,应办理调阅│ ┃ ┃手续。 │ ┃ ┠──────────────────┴──────────────────┨ ┃ 第十一章 跟踪管理 ┃ ┠──────────────────┬──────────────────┨ ┃第四十七条 凡企业与关联企业间的业 │ ┃ ┃务往来被税务机关进行税收调整的,主管│ ┃ ┃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中,应对其调整年度│ ┃ ┃的下一年度起3年内实施税收跟踪监管。 │ ┃ ┃主要内容包括: │ ┃ ┃(一)企业投资、经营状况及其变化; │ ┃ ┃(二)企业纳税申报额的变化情况; │ ┃ ┃(三)通过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分析,对│ ┃ ┃经营成果进行评价; │ ┃ ┃(四)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变化情况等。│ ┃ ┃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收跟踪监管期内,如发│ ┃ ┃现企业税收异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 ┠──────────────────┼──────────────────┨ ┃第四十八条 采用预约定价方法。 │ ┃ ┃为节约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税│ ┃ ┃收审计成本,允许企业提出一个企业与关│ ┃ ┃联企业间交易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 ┃ ┃主管税务机关论证确认后,据以核算企业│ ┃ ┃与关联企业间交易的应纳税所得或者确定│ ┃ ┃合理的销售利润率区间。凡采用预约定价│ ┃ ┃方法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 ┃ ┃资料,同时填写《预约定价确认申请 │ ┃ ┃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应与企│ ┃ ┃业签定预约定价协议,并监督协议的执 │ ┃ ┃行。 │ ┃ ┠──────────────────┴──────────────────┨ ┃ 第十二章 附 则 ┃ ┠──────────────────┬──────────────────┨ ┃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所列各文书和表格 │ ┃ ┃均列举在本规程的附件《关联企业间业务│ ┃ ┃往来税务审计、调查和税收调整工作程序│ ┃ ┃底稿》中。 │ ┃ ┠──────────────────┼──────────────────┨ ┃第五十条 港、澳、台胞投资的外商投 │第五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商 ┃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比照本规程执行。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外的企业,比照本┃ ┃ │规程执行。 ┃ ┠──────────────────┼──────────────────┨ ┃第五十一条 本规程由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程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 ┃ │解释。 ┃ ┠──────────────────┼──────────────────┨ ┃第五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 │ ┃ ┃行。过去所颁布的管理实施办法与本规程│ ┃ ┃有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 │ ┃ ┗━━━━━━━━━━━━━━━━━━┷━━━━━━━━━━━━━━━━━━┛
产品(商品)销售去向统计表
┏━━┯━━━━━━━━━━━━━━━━━━━━┯━━━━━━━━━┓ ┃基本│全年销售收入 │ ┃ ┃情况│ │ ┃ ┠──┼────────────────────┼─────────┨ ┃ │其中:出口销售收入 │ ┃ ┠──┼────────────────────┼─────────┨ ┃ │(1)境外关联企业销售收入 │ ┃ ┠──┼────────────────────┼─────────┨ ┃ │(2)境外非关联企业销售收入 │ ┃ ┠──┼────────────────────┼─────────┨ ┃ │境内销售收入 │ ┃ ┠──┼────────────────────┼─────────┨ ┃ │(1)境内关联企业销售收入 │ ┃ ┠──┼────────────────────┼─────────┨ ┃ │(2)境内非关联企业销售收入 │ ┃ ┠──┼────────────────────┼─────────┨ ┃向关│ 境外关联企业名称 │ 收入金额 ┃ ┃联企│ │ ┃ ┃业销│ │ ┃ ┃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境内关联企业名称 │ 收入金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计 │ ┃ ┗━━┷━━━━━━━━━━━━━━━━━━━━┷━━━━━━━━━┛
材料(商品)购入来源情况统计表
┏━━┯━━━━━━━━━━━━━━━━━━━┯━━━━━━━━━━┓ ┃基本│全年购入金额 │ ┃ ┃情况│ │ ┃ ┠──┼───────────────────┼──────────┨ ┃ │其中:从境外购入金额 │ ┃ ┠──┼───────────────────┼──────────┨ ┃ │(1)从境外关联企业购入金额 │ ┃ ┠──┼───────────────────┼──────────┨ ┃ │(2)从境外非关联企业购入金额 │ ┃ ┠──┼───────────────────┼──────────┨ ┃ │从境内购入金额 │ ┃ ┠──┼───────────────────┼──────────┨ ┃ │(1)从境内关联企业购入金额 │ ┃ ┠──┼───────────────────┼──────────┨ ┃ │(2)从境内非关联企业购入金额 │ ┃ ┠──┼───────────────────┼──────────┨ ┃从关│ 境外关联企业名称 │ 支付金额 ┃ ┃联企│ │ ┃ ┃业购│ │ ┃ ┃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境内关联企业名称 │ 支付金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计 │ ┃ ┗━━┷━━━━━━━━━━━━━━━━━━━┷━━━━━━━━━━┛
各项费用情况分析表
┏━━━━━━━━━━┯━━━━┯━━━━━┯━━━━━┯━━━━━┓ ┃ 项 目 │年 │年 │年 │年 ┃ ┠──┬───────┼────┼─────┼─────┼─────┨ ┃制造│折旧费 │ │ │ │ ┃ ┃费用│ │ │ │ │ ┃ ┠──┼───────┼────┼─────┼─────┼─────┨ ┃ │租赁费 │ │ │ │ ┃ ┠──┼───────┼────┼─────┼─────┼─────┨ ┃ │存货盘亏(盈)│ │ │ │ ┃ ┠──┼───────┼────┼─────┼─────┼─────┨ ┃ │运输费 │ │ │ │ ┃ ┠──┼───────┼────┼─────┼─────┼─────┨ ┃ │修理费 │ │ │ │ ┃ ┠──┼───────┼────┼─────┼─────┼─────┨ ┃ │ │ │ │ │ ┃ ┠──┼───────┼────┼─────┼─────┼─────┨ ┃销售│折旧费 │ │ │ │ ┃ ┃费用│ │ │ │ │ ┃ ┠──┼───────┼────┼─────┼─────┼─────┨ ┃ │佣金、手续费 │ │ │ │ ┃ ┠──┼───────┼────┼─────┼─────┼─────┨ ┃ │租赁费 │ │ │ │ ┃ ┠──┼───────┼────┼─────┼─────┼─────┨ ┃ │广告费 │ │ │ │ ┃ ┠──┼───────┼────┼─────┼─────┼─────┨ ┃ │运输费 │ │ │ │ ┃ ┠──┼───────┼────┼─────┼─────┼─────┨ ┃ │ │ │ │ │ ┃ ┠──┼───────┼────┼─────┼─────┼─────┨ ┃管理│折旧费 │ │ │ │ ┃ ┃费用│ │ │ │ │ ┃ ┠──┼───────┼────┼─────┼─────┼─────┨ ┃ │技术转让费 │ │ │ │ ┃ ┠──┼───────┼────┼─────┼─────┼─────┨ ┃ │无形资产摊销 │ │ │ │ ┃ ┠──┼───────┼────┼─────┼─────┼─────┨ ┃ │研究开发费 │ │ │ │ ┃ ┠──┼───────┼────┼─────┼─────┼─────┨ ┃ │利息支出(收入│ │ │ │ ┃ ┃ │) │ │ │ │ ┃ ┠──┼───────┼────┼─────┼─────┼─────┨ ┃ │汇兑损益 │ │ │ │ ┃ ┠──┼───────┼────┼─────┼─────┼─────┨ ┃ │ │ │ │ │ ┃ ┠──┼───────┼────┼─────┼─────┼─────┨ ┃财务│利息支出(收入│ │ │ │ ┃ ┃费用│) │ │ │ │ ┃ ┠──┼───────┼────┼─────┼─────┼─────┨ ┃ │汇兑损益 │ │ │ │ ┃ ┠──┼───────┼────┼─────┼─────┼─────┨ ┃ │金融机构手续费│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 │ │ │ │ ┃ ┃费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关于提供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有关具体资料的通知
转让定价调整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通知书
转让定价税务审计通知书
年度反避税工作情况统计表
┏━━━━━━━┯━━━━┯━━━━━━━━━━━━━━━━━━━━━━━━━━┓ ┃ 机构设置 │选择调查│ 已调整户数及调整征税情况 ┃ ┃ │审计户数│ ┃ ┃ │及亏损总│ ┃ ┃ │额 │ ┃ ┠─┬─┬───┼─┬──┼─┬──┬──┬──┬───┬───┬───┬───┨ ┃地│机│配备人│户│亏损│户│调增│调增│弥补│调整应│调整应│调整后│调整弥┃ ┃区│构│员 │数│额 │数│应税│应纳│亏损│征税款│征税款│进入获│补亏损┃ ┃ │名│ │ │ │ │收入│税所│额 │ │入库数│利年度│后仍亏┃ ┃ │称│ │ │ │ │额 │得额│ │ │ │户数 │损户数┃ ┠─┼─┼─┬─┼─┼──┼─┼──┼──┼──┼─┬─┼─┬─┼───┼───┨ ┃ │ │专│兼│ │ │ │ │ │ │流│所│流│所│ │ ┃ ┃ │ │职│职│ │ │ │ │ │ │转│得│转│得│ │ ┃ ┃ │ │ │ │ │ │ │ │ │ │税│税│税│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 │ │ │ │ │ │ │ │ │ │ │ │ │ ┃ ┃计│ │ │ │ │ │ │ │ │ │ │ │ │ │ │ ┃ ┗━┷━┷━┷━┷━┷━━┷━┷━━┷━━┷━━┷━┷━┷━┷━┷━━━┷━━━┛
转让定价税收审计初步调整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