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八里店乡绿化隔离地区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 》政策解读
根据《十八里店乡绿化隔离地区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结合小武基村实际情况,制定该政策解读。
第一章 人员安置
第一条 房屋安置人员依据《十八里店乡绿化隔离地区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二条 由村民委员会进行房屋安置人员认定工作。按照清登、审核、确认三个环节组织认定工作,并于每个环节结束后将认定结果进行公示,每次公示期7天。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组织调查核实。
第三条 房屋安置人员购买安置房指标建筑面积为每人50平方米。被腾退人不购买或者购买安置房建筑面积不足的,不再另行给予被腾退人及房屋安置人员补偿安置。
第四条 通过继承、赠与、析产等方式取得部分房屋的人员,不符合房屋安置人员认定条件的不予安置。
第五条 本项目共有2处定向安置房,其中小武基村安置房为期房,房屋产权性质为参照经济适用房管理;周庄嘉园安置房为现房,房屋产权性质为参照经济适用房管理。以期房安置为主,现房安置为辅。
(一)小武基村安置房(期房)户型情况如下:
一居室户型建筑面积约为50平方米。
二居室户型建筑面积约为80平方米、100平方米。
三居室户型建筑面积约为130平方米。
户型建筑面积按照施工图纸面积确定。
(二)周庄嘉园安置房(现房)户型情况如下:
一居室户型建筑面积约为54至59平方米。
二居室户型建筑面积约为81至90平方米。
三居室户型建筑面积约为121至133平方米。
户型建筑面积按照实际测绘建筑面积确定。
被腾退人可以结合家庭实际情况最多选取一套现房进行安置,选择现房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平方米、小于80平方米的,抵扣安置房指标面积50平方米;选购现房建筑面积大于等于80平方米、小于100平方米的,抵扣安置房指标面积80平方米;选购现房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0平方米、小于135平方米的,抵扣安置房指标面积100平方米。
第六条 小武基村安置房(期房)购买价格为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500元。建成后实测建筑面积与施工图纸面积存在误差的部分,由被腾退人与安置房开发主体按照每平方米4500元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周庄嘉园安置房(现房)抵扣安置房指标面积部分的购买价格为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500元,房屋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安置房指标面积部分购买价格为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6000元。
第七条 按照“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确定选房顺序号,具体选房规则以安置房开发主体相关公示为准。
第八条 非本村村民通过购买或其他途径取得宅基地,在腾退期限内签订腾退补偿协议并按约定交房的,如果该宗宅基地内有户口,被腾退人最多选购一套两居室安置房,但不享有《十八里店乡绿化隔离地区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第五章及本细则第三章所列奖励;如果该宗宅基地内没有户口,被腾退人不能购买定向安置房,同时不享有《十八里店乡绿化隔离地区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第五章及本细则第三章所列奖励。
第二章 腾退补偿
第九条 宅基地及房屋的认定依据《十八里店乡绿化隔离地区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认定。
没有权属材料的,由乡政府规划部门和村委会依据相关规定现场认定。
第十条 腾退人按照宅基地及房屋认定面积给予被腾退人补偿。
宅基地及房屋补偿款包括区位价补偿和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偿。计算公式如下:
补偿款=区位价×认定宅基地面积+房屋重置成新价。
区位价为每平方米5500元。
房屋重置成新价由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依据《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北估秘[2016]001号)评估确定。
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在用地范围以内建设的二层(含二层)以上房屋及附属物,按照二层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不高于认定宅基地面积)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
第十条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用地范围以外的房屋及附属物,不予补偿。
第三章 腾退奖励
第十二条 凡在腾退期限内签订腾退补偿协议并按约定交房的,可以享受以下奖励:
(一)定向安置奖:给予购买定向安置房人员奖励每人80000元。
(二)工程配合奖:按照每宗宅基地给予100000元。
(三)未有二层奖:宅基地未有二层及以上房屋的,按照认定宅基地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0元奖励。
(四)整体搬迁配合奖:按照被腾退区域划片分组,腾退期限内所在小组全部完成签约且按约定交房的,按照每宗宅基地给予100000元。
(五)定向安置房面积奖:购买定向安置房的,按照每宗宅基地奖励购买安置房指标建筑面积30平方米。
(六)宅基地面积差值奖:认定宅基地面积大于购买安置房面积的,按照认定宅基地面积与购买安置房面积的差值给予每平方米5000元奖励。
第四章 腾退补助
第十三条 被腾退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享受以下补助:
(一)一次性搬家补助费:按照认定被腾退房屋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一次性搬家补助费。
(二)一次性综合移机费:按照每宗宅基地给予空调、有线、电话、宽带、热水器等设备一次性综合移机费20000元。
(三)停产停业补助费:注册在本址内从事生产经营并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的,每宗宅基地补助20000元。
(四)住房困难补助费:每宗宅基地内的房屋安置人员人均宅基地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给予住房困难补助费,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3300元。住房困难补助费=(房屋安置人员数×50平方米-认定宅基地面积)×3300元/平方米。通过继承、赠与、析产等方式取得部分房屋,仍按照一宗宅基地计算住房困难补助费。
(五)未购买定向安置房综合补助费:被腾退宅基地内无房屋安置人员的,或被腾退宅基地内全部房屋安置人员放弃购买定向安置房的,按照认定宅基地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00元未购买定向安置房综合补助费。通过继承、赠与、析产等方式分割宅基地及房屋的仍认定为一宗宅基地。
(六)周转补助费:购买定向安置房且为期房的被腾退人可以领取周转补助费,周转补助费按所选期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70元计算。由腾退人按照腾退公告确定的周转期一次性支付。
周转期满仍不具备入住条件的,由腾退人继续按照每平方米每月70元标准发放周转补助费,至通知办理安置房入住当月止。
因被腾退人自身原因造成没有按期办理安置房入住手续的,不再支付周转补助费。
第五章 付款结算
第十四条 购买安置房的被腾退人,在签订腾退补偿协议、移交房屋、签订购房合同后,最终结算补偿差价。
第十五条 未购买安置房的被腾退人,在签订腾退补偿协议、移交房屋后,腾退人向被腾退人支付补偿款。
第十六条 被腾退人在指定银行开设账户,腾退人将补偿款存入所开账户。
第十七条 腾退期限结束后,腾退人将组织符合领取整体搬迁配合奖的被腾退人签订补充协议,并将补偿款存入所开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