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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5月朝阳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 项  目 | 单位 | 2025年 1-5月 | 同比增长(%) | 
|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 亿元 | 1080.8 | -3.6 | 
| 其中: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网上零售额 | 亿元 | 287.4  | 11.8 | 
| 按消费形态分: |  |  |  | 
| 商品零售 | 亿元 | 925.8 | -3.2 | 
| 餐饮收入 | 亿元 | 155.0 | -6.2 | 
注:因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可能不等于总项,不做机械调整。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范围、采集渠道及主要指标解释
一、修订说明
国家统计局根据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对全国及各省市2024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进行了修订,2025年月度增速按照可比口径计算。
二、统计范围
朝阳区地域内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三、采集渠道
按照《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要求: ①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个体户)通过联网直报系统上报统计数据;②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个体户)通过抽样调查获取数据,进而推算总体。
限额以上标准:①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②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③住宿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④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
四、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企业(单位、个体户)通过交易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其中: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网上零售额:指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通过互联网取得订单并直接售给个人、社会集团用于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