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埠退休人员资格认定和待遇核准
【事项名称】
外埠人员退休资格认定和待遇核准
【设定依据】
1.《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文件下载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文件下载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下载
【申请条件】
1.男年满60周岁,女管理和专业技术岗年满55周岁、女非管理岗年满50周岁;
2.社保缴费账户为基本养老保险(一般)账户,在京缴费满10年;
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办理材料】(注意:提交材料须齐全、准确,填写项目(模板)内容完整,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核准时将留存归档)
1.单位承诺书(附件1);
2.个人退休申请表(外埠)一式2份(附件2)(必须由本人当面申报签字确认后,提交单位经办人,如涉及社会化的单位,请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栏明确);
3.《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及视同缴费年限核查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3)(手工填写只填正面,注:不用单位或本人到社保中心和外地盖章);
4.无档案的人员、户籍和人事档案不在一个省市的人员、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人员需填写《户籍地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表》一式三份(附件4)(手工填写,不能复印);
5.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首页、本人页);
6. A4白纸6张(须左下角盖单位公章),供打印《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使用;如不能提供的,请单位在社保的网申平台自行做“一减”业务,在退审系统企业版(附件5)中,出具《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后再申报。
除上述材料外,涉及以下情况的需提供:
7.女职工需提供劳动合同书、岗位协议等材料(用工单位提供);
8.申请因病退休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原件;
9.高级技师人员提交高级技师证书原件或评审表、聘书原件、劳动合同;
10.如涉及羁押、判刑、假释、缓刑、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刑满释放等特殊情况,须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
11.其它材料。
【办理地点】
朝阳区周家井世通国际大厦E座五层
【受理时间】
每月5日—20日工作日 约号激活时间8:30—11:45 13:00—16:30
【办理机构】
朝阳区养老保险行政事务受理中心
【联系电话】
010-53918500
【监督投诉电话】
010-12345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流程】
1.申报单位对符合在京办理退休条件的人员,可在到达退休年龄前6个月进行申报。符合在京退休的外埠人员在办理本市退休前,需要将在外埠缴纳的社会保险转入本市社保机构。
2.登陆朝阳社保经办服务平台(行政类业务)(bxfw.bjchy.gov.cn)先进行人员维护后,选择“退休待遇核准”项进行网上预约(9点放号)。申报单位按照预约时间携带所需材料,到相关业务窗口申报办理退休核准手续。
3.退休核准部门按照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核查参保人员缴纳保险情况,向外埠人员的户籍地或档案所在地的人力社保部门发函核实相关情况,相关部门回函后,对申请人进行在京退休资格审核。
4.符合退休条件的,出具《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电话或短信通知单位领取审核结果。
【注意事项】
1.请单位和个人在填写《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及视同缴费年限核查认定申请表》中的户籍或档案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的名称和地址时要准确,我中心将向该单位发公函核实申请退休职工情况,如地址错误,会导致办理时间延长。
2.单位可临近职工退休6个月前查询职工缴费情况,如存在不连续状态时,应与参保人确认中断期是否涉及原单位需补缴的情形,并告知个人退休后将不能办理补缴业务,请在个人填写退休申请时确认。
3.补充材料须一次性补充完整,如不能按要求补充材料,或需说明情况的,可以在告知书上注明或另附情况说明。
4.《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一式六份,单位、人事档案、职工本人各留存一份,核准部门留存三份(含减员和支付业务)。
5.复印材料使用A4纸单面复印,填写表格请用黑色签字笔或蓝黑钢笔。
6.现场办理顺序,结合约号及现场激活顺序进行叫号。 如果不能按时到达现场的单位,请提前在网上取消预约号,如超过三次未按约定时间办理将对单位的申报进行限制。
社保相关注意事项:
1.单位应在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5个月开始为其办理账户信息采集,以确保其在退休后能及时在自选的养老金代发银行领取养老金。
2.已办理账户信息采集的退休人员自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完退休登记手续次月15日起从自选的养老金代发银行领取基本养老金;未办理账户信息采集的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至单位账户。
3.因各种原因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已经采集个人账户的,补支手续统一办理,未采集个人账户的,补支手续需单位申报。
4. 被判处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刑满释放等特殊情况,需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领取待遇后,如发生以上情况的,需及时办理待遇调整业务。
5.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身份存档人员、社保所管理的灵活就业、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公益性就业组织和社区专职工作者人员等退休人员,请在办理退休流程中明确社会化街道代码,以便于后续实行退休社会化管理。
6.提前6个月通知个人,通过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的方式,对个人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信息进行核对确认,涉及账户补填、跨省转入、补2006年4月以后基数差等情形的及时到社保中心办理相关业务。
7.每月25日后,我中心将在北京市朝阳区政府官网- “政务公开”(页面最上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最下方区政府部门)-“社保业务公示”-“业务查询”栏目中发布养老金发放不成功和当月退休人员养老金补支名单。
8.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第五条规定:被保险人在被判刑、劳动教养期间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根据《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9.劳务派遣及人力资源单位需提供:(1)劳动合同复印件;(2)派遣人员提供派遣协议复印件;(3)外包人员提供外包协议复印件
医保相关注意事项:
以下情况请到医保中心办理相关业务:
(1)医疗视同加实际缴费不足规定年限人员: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1992年9月前认定的养老视同年限+1992年10月至2005年3月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2005年4月之后医疗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总年限后判定是否符合规定。注:2005年4月之前,如有医疗实际缴费则不与视同医疗年限重复计算)
(2)外埠户籍在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不满10年的参保人员;2005年4月1日后户籍进京,在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不满5年的参保人员;
(3)中央机关事业单位及军队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人员;
(4)医疗视同认定数据推送有误或不成功人员; (5)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认为推送有误的)。
涉及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补缴情况的,请按以下流程办理:
(1)审核:所需材料《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到医保中心(八层)办理;
(2)与银行签订扣款协议:由参保人本人于与指定银行签订扣款协议。(指定银行共有十六家,任选其一即可。十六家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北京银行、北京农商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
(3)办理缴费账号采集及补缴手续:所需材料《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附件6)一式两份、《医保视同年限认定审批情况表》原件、《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复印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表十)》(附件7)(加盖公章)一式三份到养老受理中心五层8号窗口办理;
(4)缴费:次月由银行进行代扣代缴。
相关部门咨询电话:
约号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10-82895658 转 825
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010-53918500
朝阳区医保中心咨询电话:010-53918743
北京市社保政策咨询电话:010-12333
北京市社会保障卡服务热线010-96102
相关材料下载:
3.《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及视同缴费年限核查认定申请表》(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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