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继续留用协议备案
企业职工继续留用协议备案
一、服务依据
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2.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
3. 《北京市关于参保人员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3]290号)
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外籍参保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21]139号)
二、申请条件
符合在本市延长缴费条件的参保人员,因工作需要单位继续留用的。
三、申请材料
继续留用书面协议(附件1)
【温馨提示】
1. 企业与职工应签订书面协议(附件1),明确留用时间及有关事项,并请上传职工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首页、本人页)(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北京市外国人来华工作事务中心准许行政许可决定书);
2.如曾办理过延长缴费备案的,需提交以前的批件;
3. 劳务派遣及人力资源单位需上传:(1)劳动合同;(2)派遣及外包人员提供派遣协议。
4. 外埠户籍人员申请延期留用备案的,如存在京外地区缴费的,可累计计算缴费年限,请及时确认是否转移进京。
5.如单位不继续留用,需办理延长缴费手续的,如为本市户籍,可到存档地的公共服务中心或户口所在地街乡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如为外埠户籍,可到原参保单位注册地所属街乡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延长缴费手续
四、办理流程
1.朝阳区参保单位登陆“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选择【单位业务】-【在职职工管理】-【延期留用备案申请】,按要求为其申报办理,无须线下提交材料。
2.不符合备案要求,一次性告知单位;
3.符合备案要求的,审核通过后系统内添加延聘标识。
五、办理时限和咨询电话
1.办理时限
法定20个工作日
2.咨询电话:010-53918500
六、注意事项
1.如果达到企业为职工办理的延期退休备案时间仍继续留用的,需要再次办理备案手续;如果未达到企业为职工办理的延期退休备案时间,职工提出退休申请的,需先按本流程变更备案时间。
2.需要延期留用职工的,建议延期留用单位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办理备案;未能及时办理造成中断缴费的从经备案审核后开始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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