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办理就业转失业人员失业转档
【事项名称】
单位办理就业转失业人员失业转档
【设定依据】
1、《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失发〔1999〕129号) 文件下载
2、《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失发〔1999〕130号) 文件下载
3、《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京人社失发〔2000〕245号) 文件下载
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文件下载
5、《关于核定失业保险缴费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0〕220号) 文件下载
6、《关于进一步调整城乡就业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7]171号) 文件下载
【申请条件】
1、具有朝阳区城镇户籍,或常住地在朝阳区的北京城镇居民;
2、已经失业且社保系统中缴费状态为“转出未转入”的人员。
【办理材料】
1、密封的人事档案;
2、《档案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3、《档案转移人员情况表》一式两份;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收费标准】
免费。
【办理机构】
朝阳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
【办理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15号楼A座(普天实业创新园内)
【办理时间】
工作日接待服务时间为8:30-17:30,周六接待服务时间为8:30-12:30(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10-57596100
【办理流程】
1、窗口受理
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叫号受理。
2、材料审核
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材料。
3、办理失业转档
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开具《档案转移人员登记通知单》交予申请人或用人单位。
【注意事项】
1、失业人员在存档机构委托存档,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失业人员本人需按照《档案转移人员登记通知单》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材料到档案转至地社保所办理失业登记。
附件: 《档案材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