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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员办理单位委托存档

日期:2025-03-20 07:27 来源:朝阳区公共服务中心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事项名称】

流动人员办理单位委托存档

【设定依据】

1、《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文件下载

2、《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   文件下载

3、《关于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接收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4号)依申请公开

4、《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公服发[2022]35号)   文件下载

5、《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接收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公服发[2023]2号)依申请公开

【申请条件】

1、具有内地常住户口;

2、申请人与就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并稳定就业;

3、在劳动年龄内且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一个月以上;

4、就业单位已在我中心开设单位委托存档集体户;

5、申请人的人事档案现存放在具备组织人事权的单位或存档机构。

【办理材料】

1、材料齐全、装订成册、密封完整的人事档案;

2、《北京市存档人员登记表》;

3、《单位委托保管职工人事档案介绍信》;

4、进京落户人员需提供进京审批材料;

5、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本人书写并签名的委托书。

温馨提示:为保障档案安全及个人权益,办理业务时凭身份证(电子身份证)、社保卡(电子社保卡)、护照、机动车驾驶证等有效证件现场比对核实身份。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收费标准】

免费

【办理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15号楼A座

【办理时间】

工作日接待服务时间为8:30-17:30,周六接待服务时间为8:30-12:30(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10-57596100

【政策咨询电话】

010-12333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

【办理流程】

1、窗口受理

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叫号受理。

2、材料审核

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材料。

3、办理档案接收

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办理档案接收,开具《单位委托保存职工人事档案凭证》交予申请人。

【注意事项】

曾从党政军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转出的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通信或专人送取方式进行转递,除此以外的其他档案,可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或专人送取方式进行转递。

附件下载:流动人员办理单位委托存档所需部分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