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委托存档人员办理档案借用
【事项名称】
单位委托存档人员办理档案借用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主席令8届第71号) 文件下载
2、《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京人发[1997]60号) 文件下载
3、《北京市流动就业人员档案管理规定》(京劳社就发[2001]263号) 文件下载
4、《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文件下载
【申请条件】
1、我中心单位委托存档人员;
2、因申报退休或工作调动需借用档案。
【办理材料】
1、《单位委托保存职工人事档案凭证》;
2、委托存档单位介绍信;
3、因工作调动借用档案还需提交《借档函》(由我市区级人力社保局或区级教委开具)。
温馨提示:为保障档案安全及个人权益,单位经办人办理业务时凭身份证(电子身份证)、社保卡(电子社保卡)、护照、机动车驾驶证等有效证件现场比对核实身份。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收费标准】
免费。
【办理机构】
朝阳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
【办理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15号楼A座
【办理时间】
工作日接待服务时间为8:30-17:30,周六接待服务时间为8:30-12:30(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10-57596100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
【办理流程】
1、窗口受理
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叫号受理。
2、材料审核
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材料。
3、办理档案借用
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办理档案借用,将密封人事档案交予单位经办人。
【注意事项】
1、办理档案借出时,需补齐存档期间欠缴的档案管理费(费用应缴至2014年12月)。
2、归还人事档案时需由借阅单位或退休审批部门密封盖章,个人或其他单位不得拆封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