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受理
【事项名称】
投诉受理
【设定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文件下载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文件下载
【申请条件】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办理材料】
1、投诉文书;
投诉应当有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投诉文书应当记载的事项: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单位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2、投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复印件要求投诉人签署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签字和签署提供日期。
3、可以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如工作证、劳动合同等相关的书面材料,复印件要求投诉人签署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签字和签署提供日期。
4、可以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
如押金收据、童工的户籍证明、工资单等相关的书面材料,复印件要求投诉人签署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签字和签署提供日期。
【办理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15号楼B、C座一层立案受理大厅
【办理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执法队
【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2:00,14:00-17:30
【联系电话】
010-53918580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流程】
1、受理
2、立案
3、调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4、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