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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职业技能培训超市项目补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1-05-19 11:18 来源: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产业、重点地区急需紧缺、新兴业态工种技能人才培养,努力实现招工与招生紧密对接、培训与就业有效贯通,切实提高职业技能培训的精准性和时效性,契合辖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实际用工需求,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就业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朝政发〔2020〕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培训超市项目(以下简称“培训超市项目”)是指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用人单位对技能劳动者的实际需求,围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产业、重点地区急需紧缺和新兴业态工种,按照“招工即招生、入校即入企”原则,由用人单位或培训机构自主选择、订单培养、项目管理、岗培贯通的一种岗前培训模式。培训超市项目包括街乡组织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低收入劳动者、转岗再就业职工、朝阳户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组织开展的定岗、定向、订单培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急需紧缺工种,是指紧紧围绕朝阳区城市功能定位,在商务服务、金融、文化创意、高新技术等重点产业和体育休闲、科技服务、健康养老等新兴产业所涵盖的职业(工种);新兴业态工种是指朝阳区由于新基建、新场景、新消费、新开放、新服务快速发展催生而出的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新型就业形态所涉及的职业(工种)。街乡组织重点群体开展的培训超市项目,不受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产业、重点地区急需紧缺和新兴业态工种限制。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用人单位是指辖区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劳务派遣单位和社会组织;培训机构是指辖区内各相关职业院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技能劳动者是指本市及外埠未就业的各类城乡劳动者。

第五条 对用人单位申报且经认定的培训超市项目,具备培训条件的可自行组织拟新招用人员开展培训,也可委托培训机构开展,用人单位应与培训机构签订委托培训协议。对培训机构申报且经认定的培训超市项目,培训机构应与用人单位签订计划用工协议。

第六条 培训超市项目培训时间不低于40课时,培训内容突出实操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并可将劳动者权益保护、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伤预防、工作生活常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纳入培训内容。

第七条 培训超市项目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被认定为培训超市项目的申报单位,培训后就业率达到60%及以上的,可以申请享受部分或全额培训补贴。培训超市项目补贴与区级其他培训补贴政策不能同时享受。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培训超市项目内容由申报单位根据拟就业岗位需求自主确定。开展培训前,应核实参培人员未就业状况,编写培训方案(包括:培训岗位名称、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及课时、培训方式、培训人数及批次、培训师资、拟就业岗位等内容)。

第九条 培训超市项目纳入“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培训子系统”(以下简称“培训子系统”)管理。用人单位或培训机构应根据下一年度用工需求和计划招用人数,于每年的8月底前,在培训子系统中填报下一年度的《朝阳区培训超市项目计划表》(附件1)和《朝阳区培训超市项目申报表》(附件2),并向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公服中心”)提交纸介材料(用人单位申报且委托培训机构培训的还需提供委托培训协议,培训机构申报的还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计划用工协议。);2021年度《培训超市项目计划表》应于6月30日前提交。

第十条 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以下简称“职建科”)组织相关部门,根据朝阳区年度培训计划、各职业(工种)对技能人才的实际需求和年度财政资金预算,对各单位上报的培训超市项目计划进行认定。经认定的培训超市项目,纳入区级培训补贴范围,申报单位应于实施年度内完成培训,逾期未开展的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培训超市项目应结合用人单位实际用工需求及时组织实施。申请单位在开班前5个工作日通过培训子系统进行开班备案申请,公服中心将参培人员等信息导入培训子系统,系统将与社保库比对,剔除已就业人员,审核通过后由申报单位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街乡组织辖区重点群体开展的定岗、定向、订单培训,应指导相关用人单位及时申报培训超市项目。公服中心应做好街乡、用人单位和培训机构需求对接,为培训超市项目顺利开展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三章 经费申请

第十三条 培训超市项目按照每人15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培训后就业率达到80%及以上的,按照实际培训人数给予全额培训补贴;就业率达到60%及以上、低于80%的,按照实际培训人数给予60%培训补贴;就业率低于60%的不予补贴。

第十四条 符合申请培训补贴条件的申报单位,应及时在培训子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并在培训结束后1个月内向公服中心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朝阳区培训超市项目补贴申请(附件3);

2.朝阳区培训超市项目补贴申请表(附件4);

3.朝阳区培训超市项目培训就业花名册(附件5);

4.申请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复印件;

5.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6.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经费上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单位职工参保缴费金额明细表)等就业证明材料。

上述所有材料要求统一使用A4纸报送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四章 经费审批

第十五条 公服中心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送职建科。

第十六条 职建科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在区人力社保局网站公示拟拨付资金情况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予以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由职建科负责组织调查核实后重新公示;审核不通过的,告知申请单位原因,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申请。

第十七条 经审批的培训补贴,由职建科向区财政局报送用款申请,区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区人力社保局账户,由区人力社保局拨付至相关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公服中心要加强对培训超市项目的过程监管和质量督导,指导辖区培训机构紧贴急需紧缺、新兴业态职业(工种)市场需求,加强教研教改,创新培训模式,改进培训内容,满足多样化、个性化培训需求,不断提升培训质量和就业实效。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要对培训补贴经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严格执行培训补贴资金管理规定和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培训补贴经费安全。相关培训补贴经费材料和培训过程管理档案材料要长期留存备查。

第二十条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冒领培训补贴的申报单位,一经查实,由区人力社保局按资金申请渠道追回违规所得补贴资金并按原渠道退回;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伙同申报单位骗取培训补贴资金,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回资金并按原渠道退回;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朝阳区培训超市项目计划表

2.朝阳区培训超市项目申报表

3.朝阳区培训超市项目补贴申请

4.朝阳区培训超市项目补贴申请表

5.朝阳区培训超市项目培训就业花名册

附件下载:北京市朝阳区职业技能培训超市项目补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