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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3. [实施日期] 2022-09-13
  4. [成文日期] 2022-09-13
  5. [发文字号] 朝政发 〔2022〕 9号
  6. [废止日期] ----
  7. [发布日期] 2022-09-13
  8. [有效性] 有效

朝政发〔2022〕9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2-09-13 15:26 来源:朝阳区政府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规范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明确决策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现将《朝阳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朝阳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明确决策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上述事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政府内部行政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原则。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依法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条 各相关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区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前材料收集审核、会议组织协调及议定事项的督促检查等工作。

(二)区政府相关部门作为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按照法定程序拟定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组织实施好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工作,拟定重大行政决策解读材料,为区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提供依据。

(三)区司法局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四)区政务服务局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公开,指导决策承办单位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五)区审计局负责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在组织拟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前,应当向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征集决策事项建议,并根据需要向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征集决策事项建议。

(一)区长、副区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直接列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二)区政府各部门应当对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各自管理领域工作,将拟提请区政府决策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征集要求中明确的时限和标准向区政府申报;

(三)相关部门虽未申报,区政府办公室和区司法局认为符合决策事项范围的,也可以建议列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经研究论证属于决策事项范围的,列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

区政府办公室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报经区政府同意,由区政府按程序报区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便于公众参与的多种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并根据需要征求有关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的意见。

(一)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内容包括决策草案、制定依据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期限和承办单位联系方式。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二)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决策事项对相关行业领域有重大影响的,还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相关协会、商会的意见。

(三)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四)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一)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二)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专家、专业机构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较大且涉及面广的,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社会舆情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该进行风险评估。

(一)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决策草案的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

(二)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作出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三)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承办单位应对评估报告进行研究分析,根据风险提示及时完善决策草案;对于风险不可控和高风险的决策,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较低且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十一条 决策草案在提交区政府集体讨论前,须经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区政府讨论。

(一)决策草案在报请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前,决策承办单位应充分发挥本单位法制机构及聘用法律顾问的职能作用和专业优势,对决策草案进行内部合法性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审查通过后,报请本单位集体研究。

(二)决策承办单位报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区司法局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1.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2.决策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等依据;

3.履行决策相关法定程序的情况,包括公众参与意见及采纳情况、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

4.本单位对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5.审查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报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1.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2.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3.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四)区司法局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对于审查中出现的重大疑难或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可通过邀请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和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共同参与研究论证和审查。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区政府审议时应向区政府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二)履行决策程序的相关材料,包括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报告、区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及对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等;

(三)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

(一)决策草案议题经区政府领导同意后,提请会议审议。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在集体讨论、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作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讨论、不予通过等决定。

(二)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委请示报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区政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布决策事项。按照“应解读、尽解读”原则,在决策事项正式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在区政府网站上公开解读材料。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全过程记录,决策承办单位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会议纪要、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材料,以及决策执行与决策后评估产生的资料,及时完整归档,形成决策事项档案。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由区政府明确决策执行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定期向区政府报告重大行政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和执行中的主要问题,属于时限性较强或者应急性工作的,应当按照区政府要求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政府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

(三)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委托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进行决策后评估的,应当选取决策制定过程中未承担主要论证和评估工作的第三方进行。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第十八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报告决策机关,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正决策的建议。

情况紧急的,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区政府对重大行政决策拟作重大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应当依照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区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承担重大行政决策评估、论证等工作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职业规范造成决策失误的,由责任追究机关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承担相应责任。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单位和个人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乡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下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数字人解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字解读:关于《朝阳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