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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决策信息服务系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8-12-03 来源: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京信息办发[2007] 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决策信息服务系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北京市决策信息服务系统的信息服务和管理,提高决策系统的服务水平,保障其安全、可靠、高效运行,依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我办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决策信息服务系统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唐玮,62220836,赵玉梅,62237665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北京市决策信息服务系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决策信息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决策系统)的信息服务和管理,提高决策系统的服务水平,保障其安全、可靠、高效运行,依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决策系统是指由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会同相关单位依托政务外网共同建设的中心门户系统和各子系统,为本市授权用户提供决策信息服务的信息系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决策系统的系统建设、信息维护、内容使用、运行管理和安全保障等事项。

    第四条 市信息办按照市政府有关要求负责对决策系统的建设、运维进行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并负责中心门户系统的建设、运行管理和信息维护,具体任务由北京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源中心)承担。

    第五条 市政府各委办局和区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要求,经审核后进行决策系统建设,并填写《北京市决策信息服务子系统接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一),由市信息办统一配合接入。

    各单位应明确工作主管部门,建立决策子系统运行管理制度,规范内容、技术、管理、运维等方面的工作流程和工作机制。确定专人负责系统运行的日常工作,随时处理各种突发情况,确保子系统正常运行。发生人员变更时,应及时报市信息办。

    第六条 各单位应通过中心门户系统向授权用户提供方便、稳定、安全的访问,无须在子系统安装客户端软件。

    第七条 各子系统上线后如需进行系统改造、技术调整、页面改版,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资源中心,并按资源中心统一安排的时间段组织实施。

    市信息办定期检查各子系统的运行情况,在出现子系统无法访问等重大问题时,市信息办有权暂停子系统的服务,并通知责任单位立即解决。对于子系统出现的其他问题,原则上应于1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第八条 对授权用户通过决策系统"领导留言板"及其他方式发送的信息需求,有关单位应认真负责、准确地处理并答复,处理时限最迟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并不断完善信息采集、编辑、审核、发布的规章制度,确保信息内容的准确、完整。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保密规定,严格信息发布审核制度,涉密以及未经审核的信息内容不得发布。各单位应当对上线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核心业务信息资源的整合,及时补充完善决策信息资源目录和内容,不断扩展决策信息范围,提高决策信息的服务水平。

    各单位应在北京市公务员门户相应栏目进行决策信息目录的注册工作,决策信息发生变更和扩展时,应做好目录内容的更新、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及时更新子系统各栏目的信息,在信息产生后5个工作日内同时发布至子系统,并利用子系统的推送功能将更新信息推送至中心门户系统。

    第十二条 中心门户系统提供用户授权管理功能,各单位按规定决定授权用户范围,自行做好用户授权和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如需共享其他单位的决策信息,应根据《关于签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协议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供需双方通过协商,签订共享承诺书,并按照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对接指南的要求,完成相关技术对接工作,实现单位间决策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为保证决策信息的安全,对使用决策系统的人员应严格政审把关,认真落实决策系统使用人员的信息安全保密培训,按照《北京市决策信息服务系统使用申请流程》要求(见附件二),提出决策系统接入申请,报市信息办同意后,签订相关授权访问承诺书。

    授权用户如发生政务数字证书丢失,应及时查清原因,结果书面报市信息办备案,并及时进行数字证书的注销和补发。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将决策子系统纳入单位安全工作范畴,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信息安全防范措施,并经常督促检查。

    第十六条 决策系统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各单位应当按国家和本市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规定进行子系统的安全定级,并根据相应安全等级的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中心门户系统和通过前置机部署的子系统的安全等级为第三级,即监督保护级。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定期进行子系统的安全风险评估并建立持续改进机制。

    各单位应有子系统的灾难备份与恢复建设预案,建立系统应急响应机制,确保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八条 各单位系统运行、信息更新推送、用户需求反馈的情况由市信息办定期统一公布,纳入电子政务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北京市决策信息服务子系统接入情况登记表

    附件2:北京市决策信息服务系统使用申请流程

    附件3:北京市决策信息服务系统使用申请表

    附件4:北京市领导决策信息服务系统授权访问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