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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朝阳区用人单位申请一次性就业补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日期:2021-12-31 10:17 来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各相关单位:

为了落实《朝阳区用人单位申请一次性就业补贴实施细则》(朝人社就发[2021]2号)有关规定,增强政策操作性和透明度,便于用人单位及时、准确申请相关补贴,结合相关业务系统使用管理要求及用人单位实际情况,现就补贴资金申请、受理等政策实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受理时间

每月10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

二、受理地点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15号楼C座314朝阳区劳动服务中心

电话:010-67364754

邮箱:chywg@bjchy.gov.cn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一次性就业补贴材料清单;

2.《用人单位享受一次性就业补贴申请表》;

3.《用人单位(非劳务派遣)一次性就业补贴申请人员花名册》或《用人单位(劳务派遣)一次性就业补贴申请人员花名册》,审核合格后发送电子版至邮箱;

4.银行出具的履行劳动合同一年期间的补贴对象工资明细表复印件;

5.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应提交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复印件;

6.补贴对象户口簿户主页复印件及本人页复印件;

7.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8.区人力社保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审核后退回)

(2)补贴对象劳动合同原件(审核后退回)

(3)履行劳动合同一年期间的社保权益记录

(4)补贴对象身份类别证明复印件:毕业证、退役士兵证明、分流职工证明等。

四、受理审核

1.受理:用人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当日在履行劳动合同满一年起次月120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区人力社保局予以受理登记,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信息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补齐材料后再次提交,并退回申请材料。

2.审核:区人力社保局对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经公示无异议后,向区财政局申请补贴资金,由区人力社保局向用人单位直接拨付补贴资金,不再出具批复。对审核不合格的申请材料,直接告知用人单位并退回申请材料。

3.归档:区人力社保局将用人单位申请材料、审核材料、资金申请拨付材料及时归档备查。

五、关于申报条件有关内容的解释

(一)关于用人单位新招用补贴对象的认定:指劳动合同起始日期不早于2021年1月1日,且补贴对象2021年1月1日(含)以后符合政策规定的5类人员,其中本区户籍毕业生的毕业年度指毕业证发放日至当年12月31日期间。

(二)关于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认定:因特殊情况单月工资未达到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但符合工资支付规定,且劳动合同履行一年期间年度平均工资不低于规定标准,用人单位申请补贴需提供情况说明。

(三)银行出具的履行劳动合同一年期间的补贴对象工资明细表的认定:特殊情况下银行无法出具补贴对象工资明细表的,用人单位需提供相关工资发放佐证材料。

(四)用人单位工资发放主体须与劳动合同主体一致,特殊情况下,劳务派遣企业职工由用工单位代发工资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必须明确,未在协议中明确的,不予受理。

(五)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朝阳区一次性就业补贴,须至少带动1名符合朝阳区一次性就业补贴条件的对象实现就业。

附件1:申请一次性就业补贴材料清单(样式)

附件2:朝阳区用人单位一次性就业补贴申请表(样式)

附件3:朝阳区用人单位(非劳务派遣)申请一次性就业补贴人员花名册(样式)

附件4:朝阳区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申请一次性就业补贴人员花名册(样式)

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27日

附件下载:附件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