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内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根据国务院《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报告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市场发〔2019〕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经营性机构发展的实际情况,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对《北京市朝阳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分类分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部分内容予以修订。
(一)修订《北京市朝阳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分类分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表述内容
1.加入关于“6+4”一体化综合监管体系的工作要求,如“全面推进我区一体化综合监管改革,持续深化“政府统筹、行业牵头、归口负责”的综合监管模式,提升政府监管效能...”,“根据《北京市深入推进一体化综合监管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京监管联办发〔2023〕4号)等文件要求...”等表述。
2.按照分类分级评审实际组织实施情况,将专家评审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组成由原来“由行业协会代表1人、经营性机构代表2人、行业评审专家2人、政府部门代表2人”调整为“行业协会代表2人、经营性机构代表2人、行业评审专家1人、政府部门代表2人”。
3.按照分类分级评审实际组织实施情况,将评审时间调整为“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
4.按照行业发展实际和各类政策要求的变化节奏,将分类分级评定结果有效期由原“三年”调整为“两年”。
5.按照调整内容更新附件《北京市朝阳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分类分级评定申报书》。
(二)调整指标体系
1.结合“6+4”综合一体化监管中主要聚焦对市场主体实施风险监管、基于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监管的核心要求,在一级评价指标“机构基本条件”下增加“合规经营”二级评价指标,对应的三级评价指标增加“证件资质、信息公开公示、权益保护、安全生产”,主要考察开展业务所取得相应的资质情况、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情况、采取安全生产相关措施等。
2.由于国家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诚信机构称号已不再进行认定,现将一级评价指标“基本条件”下二级评价指标“诚信经营和品牌影响”调整为“品牌影响”,同时其对应三级指标增加一项“举报投诉”作为扣分项,以考察机构市场影响力、特色业务、有无举报投诉情况等。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北京市朝阳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分类分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