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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扶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实施办法

日期:2020-09-30 14:14 来源: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区内非国有博物馆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积极性,构建博物馆之城,不断满足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根据《朝阳区关于大力推动博物馆事业发展的工作意见》,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国有博物馆包含以下两类:

(一)是指在朝阳区行政区域内,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由社会力量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依法设立,在北京市文物局依法注册、备案,并经北京市民政局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社会组织。

(二)是指朝阳行政区域内,由个人或民营企业出资筹建并向社会开放取得较好社会效益,符合朝阳区文化、国际化、大尺度绿化发展要求,经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审核批准、备案,并经朝阳区民政局依法登记,且有收藏、保护、研究、展示功能的专题类博物馆、艺术馆、纪念馆、展览馆等非营利性民办单位。

第三条 按照积极鼓励、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原则,根据非国有博物馆依法依规自愿办馆、自负责任、自筹资金、自主管理的特点,逐步完善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

第四条 将非国有博物馆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区文化和旅游局进行行业管理、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五条 成立由相关行政部门、专家组成的朝阳区非国有博物馆评审小组,对非国有博物馆扶持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作为扶持或终止补助、办馆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扶持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 已批准设立、能按《博物馆条例》《关于推动北京市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等规定对公众正常开放的非国有博物馆等,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获得相应扶持。

(一)能符合《宪法》精神,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结合本馆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免费开放和公共文化服务活动,社会反响较好的。

(二)积极参与朝阳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和展示,保护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参与朝阳区文化云平台建设和推动优秀文化资源上线的。

(三)陈列展览能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主题和内容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具有较高学术和文化价值的。

(四)能依照《非国有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等建立健全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的。

(五)能够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体现行业特色或区域特点、反映民族(民俗)文化的。

(六)被评定为国家一、二、三级,尤其是运行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在全国博物馆陈列展览评选活动中获重要奖项的。

(七)被国家、市有关部门授予“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或“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称号的。

(八)能按年度公布其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藏品情况、展览活动情况、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

第七条 参与扶持的非国有博物馆应能按《博物馆条例》、《关于推动北京市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等规定,落实博物馆对社会开放、尤其是对青少年开放的服务功能(如能达到原则上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8个月以及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适当延长开放时间等基本开放要求等),让青少年走进博物馆去掌握知识,真正让博物馆活起来。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八条 对依法设立、符合享受扶持政策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及时予以落实,并帮助其降低运营和维护成本。

(一)非国有博物馆比照国有博物馆享受公益性事业单位土地、税收、规费等方面优惠待遇,用电、用水、用气、供暖价格执行当地居民标准。

(二)非国有博物馆招聘专业人才可享受朝阳区人才引进相关优惠政策。

(三)有重大学术成果,对朝阳区文博事业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的非国有博物馆从业者,可申报朝阳区专业人才奖励。

第九条 区文化和旅游局设立朝阳区非国有博物馆发展专项资金,为非国有博物馆公共服务提供经费补助。

(一)展览专项补助。对非国有博物馆,可根据展厅面积、藏品数量、展览规模、展览性质、参观人数,提供陈列展览专项经费补助;非国有博物馆也可申办由朝阳区命题、对公众免费开放的专题展览,获得专题展览专项经费补助。

(二)免费开放门票收入补助。将购买的非国有博物馆门票,免费发放给老年人、青少年、残疾人(包括伤残军人);将每月的第1个星期六设立为朝阳区非国有博物馆免费开放日,对在此期间免费开放的非国有博物馆给予经费补助。

(三)公益活动经费补助。对根据藏品特色针对特殊群体举办专项公益文化活动的非国有博物馆,提供经费补助。

(四)博物馆备案补助。对新建立在朝阳区备案的非国有博物馆,根据实际展览面积、藏品数量,给予一次性补助。

(五)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提升补助。对非国有博物馆,根据其在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提升区域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和城市品质上提供的人员、培训、宣传、设施、活动、项目等方面贡献,给予一次性补助。

(六)博物馆品牌活动补助。对非国有博物馆,根据其在推动博物馆高质量发展上举办体现公益性、特色性、持续性和符合朝阳“三化”定位的品牌活动、特色项目等,提供经费补助。

(七)文创产品开发补助。对能充分利用大数据,开发相关文化创意产品,用于公共服务、藏品征集等,并在行业中起到一定带头引领作用的非国有博物馆,可按其专利技术和产品市场影响力,给予一次性补助。

(八)专项应急补助。对非国有博物馆,确因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正常开馆运营或临时关闭等情况,遭受较大经济打击的,可根据其历年(前2-5年)在提升区域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城市文化服务品质上提供的特色性、公益性贡献和提供的纳税贡献证明等,适当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十条 区文化和旅游局采取专项扶持措施,为非国有博物馆发展提供支持。

按“专业、精品、特色、创新”标准,对符合北京“全国文化中心”建设和朝阳区“三化”(文化、国际化、大尺度绿化)定位要求,为有意向、有藏品、能自行解决博物馆运营、维护、管理的个人、合法社会组织(含北京市内其他区县)等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给予协调解决场地、申报设立服务、专家评审、资金补助等专项支持,以及提供展览策划、社会教育、开放服务等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 建立朝阳区博物馆联盟,持续推进国有博物馆对口帮扶非国有博物馆工作,加强馆际交流与合作。

(一)国有博物馆可为非国有博物馆提供职称评定、展览策划、社会教育、开放服务等专业指导和技术扶持。

(二)资源丰富的国有博物馆可通过联展、巡展、借展等方式帮助非国有博物馆充实陈列展览。

(三)非国有博物馆专业人员可参加区属国有博物馆举办的业务培训,有行业特色或区域特点、反映民族(民俗)文化的非国有专题博物馆可将体现本馆特色的陈列展览、活动引进国有博物馆。

第十二条 营造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健康发展的社会舆论氛围。

(一)在国家级、市级报刊媒体加大宣传,在文蕴朝阳微信公众号、朝阳文化云平台等开辟宣传专栏,扩大社会影响力。

(二)将具有旅游服务功能的非国有博物馆纳入全区文化旅游规划,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

(三)制作博物馆导览手册、宣传品等,向市民、游客免费发放和摆放于非国有博物馆公开场所。

(四)充分发挥非国有博物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功能和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作用,组织学生参观学习。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三条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非国有博物馆申请扶持资金的评审及备案等工作,建立完善评审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制定非国有博物馆年度资金使用方案,每年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非国有博物馆申请扶持政策应向区文化和旅游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博物馆基本介绍、运行情况、社会效益、需政府扶持的相关内容及理由等。

(二)市文物局或市文化和旅游局、区文化和旅游局设立博物馆的审批文件,以及市民政局、区民政局的登记证明。

(三)博物馆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藏品目录及合法来源说明。

(五)陈列大纲。

(六)申报项目书。

(七)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八)按法规要求落实对社会开放的证明材料(如落实原则上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8个月以及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适当延长开放时间等基本开放要求,对青少年专题开放等。)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受理和审核程序:

(一)区文化和旅游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列入评定范围;

(二)朝阳区非国有博物馆评审小组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定,并提出意见;

(三)区文化和旅游局对评审小组意见进行审核批复。

第十六条 根据评定结果,将可享受扶持政策的意见告知申请人,并以书面形式确定申请人在享受扶持政策后的责任与义务。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非国有博物馆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依法自我管理、科学运行,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相应的社会义务。

第十八条 非国有博物馆须定期向区文化和旅游局上报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非国有博物馆应强化藏品总账、分类账和每件藏品的档案管理,建立健全藏品收藏、保护、研究、展示等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非国有博物馆应依法收藏、妥善保管文物,属文物类的藏品档案报市文物局、区文化和旅游局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非国有博物馆处置无保存价值的藏品,以及非国有博物馆终止时的藏品处置,必须进行严格的评估,并报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不得多头申报,如提供虚假信息,区文化和旅游局将追回补助资金,并3年内不得再申请补助。

第二十三条 非国有博物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将终止扶持。

第二十四条 享受区文化和旅游局专项扶持措施,获得协调解决场地、申报设立服务、专家评审等支持的非国有博物馆,必须接受相应过程、服务管理及绩效评价,由区文化和旅游局、街乡、社区和专家共同组成专项扶持绩效评审小组,以召开专家评审会、实地考核等形式,定期开展专项扶持绩效考核,未通过考核的,将终止扶持。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文化和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后,报请上级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取消非国有博物馆办馆资格。

(一)法定代表人书面申请终止的;

(二)在博物馆申请设立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改变建设规划指标及建筑物用途的;

(四)擅自从事博物馆藏品拍卖、销售等相关经营活动的;

(五)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区民政部门对应当注销或撤销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博物馆用地,应按土地划拨批准文件中规定的用途使用,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六条 对获得区文化和旅游局协调解决场地、申报设立服务、专家评审等专项扶持措施支持的非国有博物馆,凡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文化和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后,报请区政府批准,取消专项扶持措施资格。

(一)未通过专项扶持绩效考核的;

(二)法定代表人书面申请终止的;

(三)在申请专项扶持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擅自改变博物馆场馆用途的;

(五)受到当地居地多次投诉、举报的;

(六)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区文化和旅游局对应当取消扶持资格的,依法或依约收回场地、申报设立服务、专家评审等方面支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非国有博物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