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专题专栏>>朝阳区产业政策汇编>>文化文明

朝阳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和产品管理细则

日期:2020-12-11 13:44 来源:区文化和旅游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文化服务和产品供给模式,提高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和效能,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和产品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局等部门<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3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朝阳区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和产品的购买主体是承担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和产品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文化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和产品。

第三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和产品的承接主体为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公共文化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登记设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3.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和产品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6.有依法纳税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7.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和产品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文化服务和产品应为符合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文化服务和产品,应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主要包括:

1.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2.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和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3.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4.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规划、运营、维护和管理;

5.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6.公共文化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7.公共文化项目的研究分析和绩效评估服务;

8.其他需要购买的公共文化服务和产品。

第五条 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文化服务和产品,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六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和产品应秉持以下原则:

坚持正确导向,发挥引领作用。以人民群众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和产品与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与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融合,发挥文化引领、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

坚持需求导向,鼓励培育扶持。准确把握群众文化需求,建立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和产品机制;鼓励培育扶持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力量,充分发挥文化领域专业机构在公共文化服务和产品供给中的作用。

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工作实效。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水平和资金效益”的原则购买服务,着重解决公共文化服务管理不畅、形式不多、品质不高、活力不足、效能不高等问题;加强对政府购买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坚持标准导向,确保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程序规定和操作流程,通过竞争择优选择承接服务的社会力量;及时充分地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将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和产品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坚持“以事定费”突出社会效益;建立承接主体多元化的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章 购买机制及流程

第七条 建立健全方式灵活、程序规范、标准明确、结果评价、动态调整的购买机制。结合公共文化服务和产品的内容、特点和地方实际,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各种合同方式。

第八条 购买主体根据指导性目录,结合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以及部门预算安排、本单位工作实际等因素,在年度部门预算资金范围内,编制年度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和产品计划,随同部门预算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九条 预算下达后,购买主体编制购买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1.公示购买信息。购买主体按照政府购买的相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示购买内容、规模、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及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信息。

2.签订购买合同。购买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承接主体确定后,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可根据服务和产品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各种形式。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和产品的内容、期限、数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为保障服务数量和质量,合同资金一般要求采取后付费或者分段拨付的方式,按服务效果予以支付。

3.履行购买合同。承接主体按合同履行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和产品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公共文化服务和产品项目,按时完成公共文化服务和产品项目任务,保证服务和产品的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

4.合同验收结算。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于一个月内将履约情况报告购买主体。购买主体在一个月内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按合同支付采购资金,并依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

第十条 对于相对固定的、延续性的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和产品项目,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原则上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合同内容可根据下一年度的财政资金批复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三章 资金保障

第十一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和产品所需资金应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1.测算支出。每年年底,购买主体测算安排下一年度购买服务和产品所需的支出。

2.资金安排。购买服务和产品所需资金按照每年的测算数据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实际和财力状况逐步加大购买服务和产品的投入力度。

第四章 绩效评估

第十二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和产品项目应进行绩效评估。

1.购买主体根据购买程序的推进情况,依次主动公开指导性目录、承接主体评选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等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及社会监督。信息公开载体为区政府信息公开的统一平台、部门网站。

2.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公共文化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绩效评价机制,每年3月底前对上一年度购买服务和产品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范围包括购买主体购买服务和产品的资金使用绩效、承接主体的服务绩效、服务对象的满意评价三个方面。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供给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和产品的法律监督,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购买服务和产品资金的监管,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文化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和产品行为纳入监管体系。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应按照权责明确、规范高效的原则签订合同,严格遵照合同约定,避免出现行政干预行为。

第十四条 建立购买服务和产品信用档案。对在购买服务和产品实施过程中,发现承接主体不符合资质要求、不履行服务合同、歪曲服务主旨、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列入购买服务黑名单,禁止再次参与购买服务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