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专题专栏>>朝阳区产业政策汇编>>文化文明

朝阳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日期:2020-09-15 13:38 来源:区文化和旅游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号)要求,围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文化需求,引导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结合朝阳区公共文化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政府主导,发挥社会力量积极作用,创新体制机制,着力整合利用各类文化服务资源,全面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通过示范带动,探索推进,建立健全吸引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的长效机制,使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更加丰富,内容更加符合群众需求,手段更加多样便捷,文化市场各类主体不断壮大,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

第三条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按照“按需发布、自愿申报、评审纳入、效能综合评价”的运行管理机制,广泛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行,为公众提供基本的、公益的、均等的、便利的公共文化服务,同时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注重发展有特色、创新性的文化服务,保障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行”是指除政府机构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以外的企业、社会组织、公益组织和个人,参与朝阳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运行及公共文化服务供给,面向公众提供优质文化服务。

本办法所指的社会力量主要包括三类:

(一)依法登记成立的企业;

(二)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

(三)其他符合条件的公益组织和个人。

第五条 对参与朝阳区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的社会力量,在保障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前提下,允许在公共服务空间内适当开展相关的特色服务项目,如高水平的文艺演出、陈列展览、阅读服务、艺术培训等,进一步丰富文化服务内容。收取费用的项目应在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场馆设施的显著位置公示,由公众自主自愿选择。

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的种类和范围

第六条 朝阳区公共文化设施的种类包括: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街乡文化中心、社区村文化站等。

第七条 朝阳区公共文化设施的范围包括:

(一)区级、地区级、街乡级、社区村级等“3+1”四级公共文化设施网络;

(二)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接收的文化配套设施;

(三)朝阳区各街乡用于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腾退空间。

第三章 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行应具备条件

第八条 参与朝阳区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的企业、社会组织、公益组织,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完善,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三)信用记录良好,近三年内没有合同履约方面的法律纠纷;

(四)具备生产能力。社会力量必须具备生产和提供某种公共文化服务的能力,且具备一定的核心竞争力。

(五)具备运营能力。社会力量必须具备较强的公共文化设施运营管理能力、活动组织能力、协调沟通能力、服务群众能力和处理问题能力。

(六)具备发展动力。社会力量应当具备优秀的专业能力、良好的综合素质和高尚的文化情怀,对公共文化服务有持久追求和持续发展的动力。

(七)具备受众群体。社会力量必须在公共文化服务方面取得一定的成功经验,拥有忠诚度较高的受众群体。

(八)在本市或其他地区投资过文化类项目,或承担、参与过朝阳区重大公益性活动。

第九条 参与朝阳区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的个人,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热心文化公益事业,获得过市级以上奖励或荣誉;

(二)具备生产能力。社会力量必须具备生产和提供某种公共文化服务的能力,且具备一定的核心竞争力。

(三)具备运营能力。社会力量必须具备较强的公共文化设施运营管理能力、活动组织能力、协调沟通能力、服务群众能力和处理问题能力。

(四)具备发展动力。社会力量应当具备优秀的专业能力、良好的综合素质和高尚的文化情怀,对公共文化服务有持久追求和持续发展的动力,从事过文艺演出、文化培训、艺术展览、公共阅读、非遗传承等相关领域工作,具有两年以上经验。

(五)具备受众群体。社会力量必须在公共文化服务方面取得一定的成功经验,拥有忠诚度较高的受众群体,拥有丰富的知识或社会资源,包括社会组织、专业人士、志愿服务等。

第四章 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的多元方式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运行与公共文化服务供给。

第十一条 引入社会力量投资运营公共文化设施:

(一)鼓励社会力量以冠名资助、政企合作、捐赠等形式建设公共文化设施,投资设立非国有博物馆、陈列馆、图书馆(城市书屋)、剧场、音乐厅、美术馆、艺术馆、非遗展厅、文化活动中心、文化室、阅读空间等文化服务机构。鼓励以上文化服务机构向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鼓励社会力量免费或优惠提供场地、设备开展公益性文化服务。政府提供图书、培训、活动等文化资源支持,合作共建各种类型的特色创新文化空间。

(二)鼓励社会力量投入资本,对闲置公共设施整体改造、装修。达到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标准并对公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力量,优先获得并承担该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权限。政府与社会力量签订正式合同,合同期限初次一般为3年,最多不超过5年。运行管理期间不能擅自改变设施用途。

第十二条 委托社会力量进行公共文化设施整体运营管理:

(一)将公共文化设施整体委托社会力量实施运营,并向公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作为承接主体的社会力量负责场地整体运营,包括物业、安保、设施管理等,并负责提供符合委托主体要求的文化活动、文化培训等服务项目。

(二)允许社会力量在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的免费开放之外时段,开展与公共文化服务相关的特色创新优惠活动。

(三)允许社会力量在保证委托约定的服务内容和项目的基础上,在保障公共文化服务面积的前提下,提供个性化、智能化、自助式的配套服务。

第十三条 购买服务进行公共文化设施整体运营管理:

(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公共文化设施整体委托社会力量实施运营、向公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作为承接主体的社会力量负责场地整体运营,负责提供符合购买主体要求的文化活动、文化培训等服务项目。

(二)社会力量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运营公共文化设施,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不得擅自改变设施功能及用途,不得开展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设施内不得出现收费项目或收费服务。

第十四条 部分委托或购买服务进行公共文化设施运营管理:

(一)将公共文化设施内的部分空间或部分服务内容委托社会力量实施运营及服务供给。作为承接主体的社会力量负责约定空间的运营及约定服务的供给,提供符合委托或购买主体要求的文化活动、文化培训等服务项目。

(二)相关服务要求各自参照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 提供文化志愿服务:

引导和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公益组织和个人参与政府及其文化机构组织的文化培训辅导、文艺演出、文化宣传交流、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公共文化机构辅助管理服务等文化志愿服务,或自行有序举办公益性文化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 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的工作要求:

(一)应当根据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按照国家、北京市、朝阳区公共文化服务的相关标准和要求落实具体工作,保障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二)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在公共文化设施所属服务区域内开展培育群众文艺团队、打造原创文化作品、孵化特色文化品牌、打造特色文化空间、探索文旅融合发展等创新性公共文化服务。

(三)鼓励社会力量探索夜间文化发展途径,提升夜间经济的文化供给和社会氛围。鼓励公共文化设施在夜间开放,对于夜间开放的场馆,政府可给予一定文化资源支持。

(四)支持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参与朝阳区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方面的公共服务供给,培育引领潮流的国际化文化品牌,进一步完善朝阳特色的国际文化交流项目,丰富高品质公共文化服务内容。

第五章 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的管理流程

第十七条 政府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的申报、审核及管理流程:

(一)按需发布。区文化和旅游局定期统筹辖区内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的具体需求,形成项目菜单,明确申报流程及申报条件,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自愿申报。社会力量结合自身情况,自愿参与,自主选择项目,按照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书及其他申报材料,通过区文化和旅游局指定渠道申请报送。

(三)评审纳入。区文化和旅游局对申报单位(个人)的主体资质、申报类别进行初审。初审结束,区文化和旅游局牵头组建评审小组,由第三方机构协作进行定向评审,确定最终入选作为承接主体或合作主体的社会力量,正式纳入朝阳区公共文化设施运行合作意向单位(个人)清单。

(四)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应在相关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该社会力量与项目对应的公共文化设施直接管理单位签订合同,在此基础上提供差异化、特色化、创新性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

(五)效能综合评价。建立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区文化和旅游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社会力量参与运行的公共文化设施进行综合效能评价,同时进行公众满意度调查,听取公众意见,结合日常效能表现综合评估年度服务效能,出具年度效能综合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对综合效能评估较好的社会力量优先续约,对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行不力的社会力量实施淘汰机制。

第六章 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的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朝阳区每年投入资金用于政府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行。

第二十条 区文化和旅游局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对符合条件、参加申报的社会力量进行审核,通过的准予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区文化和旅游局结合年终效能评估及日常效能评估进行奖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