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关于支持互联网3.0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重要决策部署,抢抓互联网3.0发展机遇,推动朝阳区互联网3.0产业创新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包括在朝阳区规范经营的互联网3.0产业创新企业(一般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科技企业提供应用场景的建设单位,以及服务于科技创新的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创业服务机构、园区投资建设或运营单位等创新主体。
第三条 朝阳区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互联网3.0产业创新发展,按照年度预算安排执行。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择优支持、公平公正、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在年度资金预算范围内,遴选优质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对于同一年度已获得本政策外的区内其他产业政策支持的企业,按照就高原则,对本措施政策支持资金与已获资金的差额部分给予支持。对于满足市级相关部门政策支持条件的项目,争取市级资金支持。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标准
第四条 支持创新服务平台载体建设。支持重点高校、科研机构、领军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等围绕互联网3.0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建设科研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成果转化平台、联合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国际合作平台、创新孵化平台、应用场景链接平台等服务载体,可给予连续三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五条 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点围绕虚拟现实与增强现实、新型显示技术、数字人、人机交互技术、智能内容生成技术、三维渲染引擎、通用人工智能技术、底层工具软件等互联网3.0关键核心技术领域,支持企业或产学研联合开展技术攻关,单个项目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支持。对获得国家、北京市立项支持的科技创新项目,可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第六条 支持开展共性技术标准创制。支持企业围绕互联网3.0关键共性技术领域开展标准制定。综合企业上一年度参与标准起草及起草过程中发挥作用情况,对主导制定的国家、北京市、行业标准的,分别按照单项最高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给予资金支持。同一单位所获支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鼓励企业主导或积极参与互联网3.0领域国际标准制订或国际标准互认,参照国家标准给予支持。
第七条 支持建设共性技术平台。鼓励建设光场采集、动作捕捉、4D全景采集棚、XR影棚、元宇宙数字人直播基地、数字资产存证确权、数字资产生成与流通等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对已建成并投入运营服务的平台,综合平台运营服务效果,可给予平台运营服务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运营服务资金支持,同一平台连续支持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 支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应用。面向互联网3.0内容制作、模型渲染、数字孪生、智能交互等对底层软硬件的需求,支持面向实时互动的云渲染平台、面向智能生成和大模型推理的人工智能算力平台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对服务互联网3.0产业发展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优先给予项目备案、能耗指标等支持,支持构建跨地区、跨层级的算力服务资源池。通过发放服务券或其他方式,对企业购买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平台提供的云渲染、云计算、人工智能算力等服务费用给予资金支持,单笔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同一服务合同实际发生金额的50%,每家企业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应用场景建设与示范解决方案打造。鼓励围绕科技、商业、文旅、城市、工业、金融、教育等领域,开展互联网3.0技术与解决方案创新应用,打造一批具有全国标杆意义的示范应用场景与示范解决方案,推进互联网3.0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对引领性、创新性的标杆示范应用场景项目,按照不超过新技术、产品、服务、研发与建设投资额(不含土建)的30%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优先支持场景建设单位采购企业创新技术、产品、服务进行场景项目建设。对技术创新性强、已在行业领域形成落地应用、具有典型行业示范作用的标杆解决方案予以支持,每项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支持培育一批行业高潜企业。聚焦互联网3.0核心产业方向与产业链关键环节,挖掘培育一批掌握前沿技术的优质硬科技、成长期企业,建立企业梯度培育机制,为企业发展提供陪伴式精准服务,支持企业开展前沿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加速培育具有全国和国际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对符合条件的高潜企业,根据其技术领先性、企业成长性等,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
第十一条 支持行业领军企业加快发展。围绕互联网3.0产业链关键环节,支持行业领军企业在朝阳区加快发展,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可连续三年给予企业资金支持,三年总计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对属于产业重大功能平台的,或属于产业链链主的,或具有产业集聚性、带动性的重点企业或重大项目,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可连续五年给予企业资金支持,五年总计最高不超过1亿元。
第十二条 支持建设专业园区与孵化平台。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建设互联网3.0专业集聚载体,包括互联网3.0产业园、众创空间、硬科技孵化器等,围绕产业需求建设技术服务设施、共享公共空间,提供专业产业培育、孵化、加速服务,在与区政府部门共建的产业园区内,对符合条件的入驻企业,可连续三年给予产业生态培育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支持运营服务机构建设共享展厅、公共路演厅、发布厅、会议室等公共服务设施,为入驻企业开展创业辅导、场景对接、产业链融通创新、孵化转化等专业服务,根据服务实施成效,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加大人才引培力度。支持互联网3.0高层次人才集聚创新创业,加大互联网3.0前沿技术创新人才引进力度,优先给予人才认定、住房保障、子女教育等人才服务。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支持头部企业联合高校院所设置互联网3.0产业专项人才培训计划与培训课程,共同培养高端技术创新人才和善于使用开发工具、人工智能工具的复合型人才。
第十四条 支持组织开展科技合作与学术交流活动。鼓励重点企业、专业机构、产业联盟及行业协会组织等各类主体围绕互联网3.0搭建社会化、市场化的科技服务平台,组织开展技术转移转化、区域创新合作、创新发展研究、专业培训交流等活动,支持各类主体围绕互联网3.0及垂直细分领域举办生态发展大会、专业学术交流、产业链合作、应用场景对接等具有全国、国际影响力的科技交流活动,搭建产业链专业合作交流平台,吸引带动各类创新资源要素落地发展。对与朝阳区合作或联合举办的活动,可给予场地支撑、生态对接、属地保障等公共服务支持,并根据活动影响力、活动效果等,按照活动发生费用5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支持。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内外重点学术会议及品牌性交流活动,推动国内外科技交流与合作,提升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根据活动的规模、重要性及企业的参与程度,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对支撑朝阳区互联网3.0产业创新发展起到关键作用的重大项目,经区政府研究予以综合政策支持。
第三章 申报审核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朝阳园管委会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负责每年发布政策实施细则,制定年度项目征集方案、明确申报流程、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对已支持项目进行跟踪评价。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申请互联网3.0创新发展若干措施专项资金,应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填写相关表格,提供相应申报材料和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朝阳园管委会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负责组建朝阳互联网3.0创新发展专家委员会,并根据技术领域设置专家组。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朝阳区互联网3.0发展规划与政策研究、项目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开展项目评审等工作。
第十九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配合朝阳园管委会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等。不得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朝阳园管委会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朝阳园管委会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