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添泳乐(北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我单位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规行为:未将符合规定要求的预收资金存入专用存管账户并按照规定方式支取,且逾期未改。此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中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单位于2026年1月2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朝体罚字[2026]第005号),并于2026年1月23日、2026年6月12日两次向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住址邮寄送达。因邮寄均未被法定代表人本人签收,为充分保障你单位权益,现另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以上《行政处罚决定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北京市朝阳区体育局市场科(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街30号306室)领取,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北京市朝阳区体育局
202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