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朝阳区生态环境局执法检查计划
2020年我局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工作决策部署和局党组重点工作安排,紧扣 “十三五”目标任务,统筹谋划“十四五”工作,坚持稳中求进,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保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保障辖区生态环境安全,推进我区生态环境工作再上新台阶。现根据《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北京市生态环境执法重点工作的通知》(京环办〔2020〕13号)工作要点,结合我区环境生态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执法检查计划。
一、打好蓝天保卫战
1.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行业专项执法
(1)根据市局要求,对区域内包装印刷、石油化工、家具、医药农药、机械制造、电子制造、工业涂装、化学品制造等重点行业全年至少全部检查1次,并至少开展20%以上的监测。重点检查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污染物排放和危险废物规范管理等情况。要求结合二污普,动态更新、重点完善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等相关台账。
(2)根据市局要求,开展汽修行业专项执法检查,全年至少检测300家次,抽查监测家数不低于10%。要求运用查封扣押等配套措施开展执法,加大处罚力度。
2.开展锅炉行业专项执法
(1)一是开展常年运行锅炉专项执法检查;二是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开展采暖季锅炉专项执法检查。重点对燃油锅炉、未进行低氮改造、20蒸吨以上及以往超标锅炉使用单位,依法查处环保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排放超标等违法行为。加强大气排放执法检查及监测,全年检查监测不少于60家次。同时,评估脱硝设备氨排放效果,抽5家开展氨逃逸监测。
(2)开展燃煤小锅炉巡查工作,依据无煤化工作要求,结合“点穴”执法、日常巡查等工作,对售煤、用煤环节加大检查力度,对发现非法用煤的企业进行查处,将发现的销售、使用劣质煤的情况通报、移送相关部门,督促属地加强优质煤供货渠道监管。
3.开展扬尘(粉尘)专项执法
(1)一是对全区15家工业窑炉全年开展一次执法检查。二是开展工业扬尘专项执法检查,对有工业粉尘、工艺废气、物料扬尘排放的企业,全年至少检查一次。加大对混凝土搅拌站、沥青混合料搅拌站的执法检查力度,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监测一次。严厉打击工业企业扬尘污染违法行为。
(2)对施工工地开展检查。每月对全区各重点街乡施工工地开展巡查不少于10次,会同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检查不少于1次。建立扬尘问题督办移送机制,发现扬尘问题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移交,留好影像资料,做好后续整改工作的跟踪检查。
4.开展餐饮行业专项执法
全面落实《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展餐饮行业专项检查,促进餐饮企业全面达标,全年执法检查不少于1742家次,抽测率不少于10%。要求运用查封扣押等配套措施开展执法,加大处罚力度。同时,加强与各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检查,每月调度并报送市场监管、消防、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餐饮业执法检查情况。
5.开展“点穴式”执法检查
(1)4-12月,每月对上月辖区PM2.5、TSP排名靠后的3个街乡开展“点穴”,监察大队要组织街乡针对热点网格预警、群众投诉举报、工业企业排污、生活源扰民、扬尘污染、涉污散乱污企业等内容联合公安、城管、水务等部门进行检查,每个街乡至少检查100个单位或点位,依法查处问题,压实基层环境监管职责,涉及其他部门的及时移送。每月25日前向市局报送当月检查情况,6月25日、12月25日分别向市局报送半年、全年典型案例和工作总结,检查情况定期通报各街乡和相关部门。
(2)配合街乡对市局移送的“点穴式”执法发现问题进行整改。
6.开展重大活动保障执法
(1)在各项重大活动保障期间,严格落实空气质量保障措施要求,在重大活动前一周至活动结束,加强对会场、驻地和重要交通干线等周边3公里范围内的排查整治,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开展精准执法、联合执法;对辖区内排放量大的污染源开展重点执法检查。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每日按时、准确报送执法检查情况。
(2)确保生态环境安全。重大活动保障期间,针对跨省转移量较大和转移量发生重大变化(40%以上)的产废单位、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焚烧单位、电子拆解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开展抽查。
7.开展空气重污染应急检查
在启动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提前部署、启动应急执法,根据《朝阳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强化统筹调度,充分发挥各工作组牵头职能,提升预警应对能力。按照“一厂一策”要求检查停限产企业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同时,依托热点网格系统对报警区域开展排查。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每日按时报送执法检查情况。
8.流动污染源执法检查
(1)加大在用车排放监督执法力度
一是严格重点道路执法。会同公安交管部门严格按照“环保检测,公安处罚”的模式,在辖区内重点道路执法点位,强化重型柴油车执法检查。在市机动车中心牵头组织下,不断提升主要道路科技执法水平;对通过遥感监测、远程排放管理系统、摄影摄像取证等发现的上道路行驶机动车排放超标相关证据,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二是强化入户执法检查力度。持续开展入户“双随机”和“双高”执法检查,利用仪器设备重点检查车辆净化装置、氮氧化物、烟度、尿素和OBD等超标排放行为。
三是开展重型柴油车在线监控。在市机动车中心的指导下,开展执法检查,提高执法效率,对于执法APP中车辆违法线索,通过入户或路检等方式开展检查,确认排放超标的,予以处罚或移交交管部门处罚。
四是加强超标车数据库车辆监管。在市机动车中心的指导下,不断完善“双随机”执法程序,将所有“黑名单”数据库中重点车辆纳入执法监管范围,做到对注册在属地内所有黑名单车辆的全覆盖。全年完成5.5辆次以上的重型柴油车检查任务,氮氧化物排放检测不少于1.5万辆次。
(2)严格新车源头监管
加强新车注册登记环节的环保检查,在市机动车中心牵头组织下,定期督导有新车检测业务的检验机构和新车销售4S店。
(3)强化在用车定期检测和维修
一是严格定期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在市机动车中心组织和指导下,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行累积记分管理制度;加强网络数据监控及分析,重点核查定期排放检验初检或日常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车、外省(区、市)登记的车辆、运营5年以上的老旧柴油车等,对上述重点车辆排放检验数据的年度核查率要达到80%以上;将对为省外登记的车辆排放检验比较集中、排放检验合格率异常的检验机构作为重点对象,加强监管;定期与市场监督、公安、交通等部门对检测机构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不断加大对弄虚作假行为的震慑力度;及时办理查处函及举报核查。
二是做好超标车辆维修复检。区生态环境部门督促检测机构向排放超标车辆发放《维修告知书》,督促车主选择在本市依法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目录内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
(4)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工作
一是继续全面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工作;二是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区相关行业部门督促施工单位在APP上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场登记;三是严格执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区政策;四是通过加强日常执法检查、秋冬季期间,加强对进入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作业的工程机械的监督检查,每月抽查率达到50%以上、加强对超标机械进行复检等方式,不断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管。
(5)加强成品油储运系统油气排放监管
一是加强加油站油气排放在线监管,每月比对检测比例不低于本辖区实施在线监控加油站总数的20%;二是强化加油站油气排放现场执法检查,每季度检测油气回收装置密闭性、液阻、气液比至少1次,每月检查至少1次;全年检测辖区内全部油气处理装置排放浓度至少1次;加强油罐车密闭卸油检查,杜绝相关管路接头跑冒滴漏行为。
(6)开展油品清净性检查和车用尿素、油品质量抽检评估
一是车用油品清净性达标监管。加强车用汽油清净性的监管。督促辖区加油站开展清净性模拟法自查,并结合自查结果开展检测,全年对辖区内重点加油站至少检测1遍,确保油品清净性全面达标。
二是车用油品、尿素质量抽检评估。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油品和尿素质量摸底抽查工作。
(7)强化空气重污染应急和秋冬季期间执法。
在空气重污染期间,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部门联合综合执法检查力度,对于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罚。秋冬季期间监督抽测柴油车数量不低于本辖区柴油车保有量的80%。
二、打好碧水保卫战
9.开展污水处理厂(设施)专项执法
(1)对10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每季度开展执法和监测1次,重点检查城镇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设施运行、出水水质达标、异味处理和实验室危险废物规范管理等情况。
(2)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开展执法和监测全覆盖。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12-2019)宣贯力度;依法查处水污染物超标行为,促进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达标。
10.对废水未纳入市政管网的企业开展执法检查
(1)对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地表的工业企业,每季度至少开展执法和监测1次。对废水未经处理直排地表的,要加强排查,建立动态清零台帐,杜绝直排、偷排。
(2)对未纳入管网的居民住宅小区开展全面排查和检查,通过查阅建设项目审批,与水务部门、乡镇(街道)联合检查等方式,重点了解治理设施、处理能力、排水量和排放去向等,加强雨季期间检查,依法查处水污染物直排等问题。排查检查信息及时录入污染源库,入库后开展“双随机”检查。
11.对重点行业开展专项执法
(1)对重金属排放单位,每季度至少开展执法和监测1次。
(2)对农副食品加工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医药制造业等COD、NH3-N排放量较大的行业,每年至少开展执法和监测1次。
12.开展流域执法检查
(1)按照北京市河长办划分的朝阳区内的重点流域,按月组织开展水环境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查处河道沿岸超标排污和偷排污水行为,巩固黑臭水体和入河排污口治理成效。每季度选取三个出水断面监测数据不达标、水质较差流域的街乡,开展流域“点穴”执法,检查至少80家,其中涉水企业不少于70%。相关情况通报区河长办。
(2)配合市局开展 “流域”专项行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13.加强医疗污水处理的指导检查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配合相关管理部门,重点对定点治疗医疗机构,发热门诊,污水未纳入管网的农村卫生院(所)、诊所及接受医疗机构污水的污水处理厂开展检查和指导,预防病毒通过污水扩散传播。
三、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14.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执法检查
对全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月开展执法检查,以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重点检查可能影响水源地环境安全的工业污染源及排污口、生活垃圾、畜禽养殖污染等问题,涉及生态环境部门的问题要实行台账管理,及时动态清零。其他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15.开展生态保护红线执法检查
严格落实北京市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加大对生态红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以及各类污染源的巡查检查力度,遏制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移送相关问题线索。
四、打好净土保卫战
16.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执法检查
(1)一是10吨以上产废单位每年至少检查1次。二是分两年对1-10吨产废单位开展全覆盖的专项执法。其中,2020年检查量不低于50%。严厉打击非法贮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2)结合2019年危废管理规范化考核中相关工作要求,全力做好2020年危废规范化考核迎检工作。
17.开展高校、科研院所实验室专项执法
对全区产生危险废物的高校、科研院所实验室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查处非法处置实验室废液和其他危险废物的行为,促进实验室危险废物登记收集、转运、贮存等的规范化管理。
18.开展污染地块巡查
对辖区内污染地块至少每月开展1次检查和巡查。重点检查地块现状及污染土壤转运情况、是否擅自开工建设与修复无关的项目、进行拆除作业时是否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等。严厉打击擅自改变用途建设项目用地等违法行为。
19.开展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单位专项执法
对我区列入2020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结合双随机每年至少检查1次。重点检查自行监测、隐患排查、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和备案情况等。
五、精细化执法推动企业管理减排
20.开展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执法
(1)结合专项执法和日常执法,对2017年以来已发证企业开展证后检查。发证满1年的企业开展全面核查,主要核查企业年度执行报告情况,废水、废气排放总量情况,排放浓度达标情况,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落实情况等。发证不满1年的,重点检查其达标排放情况,核实排污许可证需变更内容及实际信息。对2020年新发证企业,发证后三个月内,组织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检查许可证各要素是否齐全,企业是否按要求报送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所有核查检查信息要及时录入国家排污许可实施与监管系统。
(2)排查应领证而未申领的企业,督促2020年应申领企业加快申领工作。对2017-2019年应领证行业中未领证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21.引导企业守法
(1)加强执法过程中的普法,以督促指导排污者守法为目的,发挥执法一对一的优势,开展一对一普法,提高企业守法意识。
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继续依法开展建设项目固废部分的环保验收。推动企业自主验收,组织未自主验收企业全部开展培训。加大对已验收的报告书和污水直排地表项目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地铁、公路、铁路、生活垃圾焚烧、填埋、污水处理、化工、家具制造、印刷等行业。
(2)开展重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专项检查,对企业信息公开情况开展检查,督促重点排污单位按要求公开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及设施运行情况,严厉查处不公开或不如实公开等违法行为。
六、规范开展日常执法工作
22.开展辐射行业执法
落实2020年辐射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依法开展现场调查,规范查处检查发现或移送的辐射环境违法问题。
23.开展噪声行业执法
根据投诉举报,办理工业企业噪声、生活源噪声环境问题,做到“接诉即办”。加大中高考及重点时期噪声执法,发现问题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
24.开展“全时执法”
针对企业利用夜间和休息日违法排污的问题,根据辖区实际开展“全时执法”,原则上每天至少出动1组执法人员,重点对热点网格报警点位、群众投诉举报问题开展检查,提高问题查处率。
七、推动解决事关群众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
25.查处群众投诉举报的环境问题
(1)坚持民有所呼、我有所应,闻风而动、接诉即办,严格按程序要求查实办准。对职责范围内问题做到依法从快办理,对交通、振动、噪声、垃圾、异味等需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的问题做到积极推动。重点时期,对重点信访案件和敏感问题“未诉先办”,积极回应群众关切。
(2)对反映集中的公路、铁路等开展专项执法,重点检查项目验收情况、配套环保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依法查处建设项目管理和运行中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
26.加强固体废物集中式处置设施执法检查
(1)结合双随机、专项执法、日常检查、在线监控及投诉举报线索,加强对固体废物集中式处置设施执法检查;同时,积极应对舆情,防范和化解“邻避”问题。
(2)对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危险废物焚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医疗废物处置、垃圾渗滤液处置设施等单位,结合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执法和监测。同时,对垃圾焚烧厂每季度开展1次自动监测管理和数据标注情况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装树联”工作,在线监控数据是否正常、排放数据是否达标、数据传输是否完整等。
八、充分发挥科技手段的支撑作用
27.开展“热点网格”精准执法
依托热点网格开展精准执法,根据报警点位的浓度曲线和网格内污染源分布情况,尽快开展现场排查,要对网格内所有涉气污染源进行排查、反馈。每个报警点位或预警网格排查反馈污染源不少于4个。累积报警和推荐网格48小时内反馈;重复报警、规律性报警7天内反馈;预警网格1个月内反馈。
28.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
(1)至少每季度对应当安装联网单位进展情况开展一次检查。6月底前,将不符合联网条件的单位证明材料报送市局;督促相关单位于9月底前完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10月份,组织对新安装联网单位开展专项检查,对未按期安装联网的单位,限期完成联网并依法进行处罚。
(2)加强日常监控,保障数据传输稳定。每月5日前,对联网重点排污单位上月自动监测数据传输率进行一次巡查。对有效数据传输率低于90%的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发现相关单位存在任意90天传输率低于90%的情况,依法进行处罚。
九、加强联合联动形成监管执法合力
29.开展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
(1)按要求选派业务骨干参加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选派人员按期参加市局组织的廉政警示教育。
(2)及时掌握帮扶反馈信息,对帮扶组查出的问题要及时申诉,申诉不成功的案件及时整改。对行业突出问题开展自查与整改。
30.开展部门联合执法
(1)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在重点执法行动和保障执法中与公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联合办案。抓好行刑衔接,对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一律移交公安部门处理,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现象,同时做好移送案件后续跟踪。
(2)与城管部门联合执法。在扬尘、餐饮等专项行动中,与城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共同查处违法问题。建立定期移送工作机制,扬尘问题要移送城管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3)组织相关部门落实环境监管职责。在“点穴”“流域”等执法行动中,联合公安、城管、水务、渔政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
十、有序推进其他执法工作
31.开展“散乱污”企业执法
根据市区两级工作要求,组织属地政府开展涉污“散乱污”企业排查,建立台账和一厂一档,严肃查处涉污“散乱污”企业的环境违法问题,推动企业及时整改或加快退出进度,结合“点穴式”执法、全时执法、热点网格执法等对涉散乱污企业进行复查,推动动态“清零”。配合发改部门加大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污染企业淘汰退出力度。
32.开展ODS专项执法
依据名单开展涉ODS行业检查,通过多渠道全面摸排辖区内涉ODS企业,摸清辖区内使用涉ODS单位底数,重点为组合聚醚生产企业和聚氨酯(PU)泡沫生产企业。检查涉ODS企业配额申领及经营活动备案情况等,严厉查处ODS非法销售及使用行为。
对发现的疑似非法使用ODS物质的企业及时联系市级进行定性监测。
十一、开展日常双随机抽查
33.固定污染源双随机抽查
(1)抽查事项。固定污染源和建设项目单位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2)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
(3)抽查对象。固定污染源和建设项目。
(4)抽查基数。重点污染源抽查基数为全区重点排污单位数量;一般污染源抽查基数为全区未列入重点污染源的其他排污单位数量;特殊监管对象抽查基数为上一年度被区级生态环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命令等处理处罚的排污单位数量。建设项目抽查基数为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已取得生态环境部及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且未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的所有建设项目(涉密项目除外)。
(5)抽查比例。重点污染源和重点建设项目每月抽查总数的3%;一般污染源和一般建设项目按照每月1:1的比例(环境监察执法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确定;特殊污染源每月抽查总数的5%。
(6)抽查周期。按月抽查。
(7)抽查方式。按主体、对象随机。
(8)抽查主体。朝阳区生态环境局。
34.流动污染源双随机抽查
(1)抽查事项。企业用车大户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建立情况及车辆净化装置、氮氧化物、烟度、尿素和OBD等情况。
(2)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3)抽查对象。企业用车大户及黑名单车辆。
(4)抽查基数。本区注册10辆车及以上的企业大户;黑名单库中注册本区的车辆。
(5)抽查比例。每月“双随机”抽查企业大户不低于2家,黑名单车辆不低于10辆。
(6)抽查周期。按月抽查。
(7)抽查方式。每月通过流动污染源监管平台抽取本月“双随机”执法人员和分组、企业大户和黑名单车辆。
(8)抽查主体。朝阳区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