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检查,全面掌握朝阳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及地方交易场所(以下简称“六类地方金融组织”)的合规经营情况,推动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维护首都金融稳定,促进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一、检查主体
北京市朝阳区金融服务办公室
二、检查对象范围、检查比例及检查方式
截至2023年3月,朝阳区共有上述六类地方金融组织149家,市、区两级将对除失联、拟注销企业以外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三、检查依据
行业现场检查将依据《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48号)、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现场检查工作方案以及各行业相关管理办法等进行。
(一)小额贷款公司
1.《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
2.《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48号);
3.《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09〕2号)等文件。
(二)融资担保公司
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
2.《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
3.《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7号)
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7号);
5.《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门令〔2010〕3号)及其8个配套文件;
6.《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48号)等文件。
(三)典当行
1.《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2.《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
3.《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
4.《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48号)。
(四)融资租赁公司
1.《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
2.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48号)等文件。
(五)商业保理公司
1.《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05号);
2.《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48号)等文件。
(六)地方交易场所
1.《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
2.《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
3.《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48号);
4.《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京政发〔2019〕4号)等文件。
四、检查项目
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务经营情况、内部管理情况、风险控制情况、财务管理情况、上一年度检查整改情况及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等。
五、检查程序
(一)现场检查通知
提前5个工作日向被检查机构发送检查通知,明确提出检查要求、检查时间及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并要求机构在接到通知后进行确认。
(二)检查前准备
查看被检查机构的基本信息、相关资料及非现场业务监管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现场检查。
(三)现场检查实施
1.进场检查前,出示现场检查通知及工作证件;
2.检查过程中,检查组工作人员要按照职责进行分工,与相关负责人进行谈话沟通并制作谈话笔录,现场填写检查单并由检查人员与被检查机构确认签字,根据需要留存已由被检查机构加盖公司公章的文件;
3.根据检查情况,现场出具《整改通知书》或检查后向机构下发整改通知。
(四)形成检查报告
各中介机构于检查结束后两周内完成检查报告,我办撰写检查总结报告并报送市金融监管局。
(五)检查结果处理
针对现场检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市金融监管局。
六、检查组织结构
我办成立检查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包括责任科室及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
七、检查要求
(一)被检查机构配合工作要求
1.应真实、准备、全面提供检查清单所列示的文件、档案材料;
2.应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并向检查组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
3.检查期间,被检查机构相关人员(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法务负责人、业务负责人)应留守检查现场,随时接受检查人员的问询;
4.其他市金融监管局提出的检查要求。
(二)检查纪律
1.检查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现场检查职责的要求开展检查;
2.检查人员在进行检查时,认为与被检查机构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3.检查人员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有关要求,不准借检查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接受被检查机构的宴请等;
4.检查人员在开展检查工作时,要衣着整洁、仪表庄重、态度和蔼、举止文明;
5.检查人员应遵守保守商业秘密原则,自觉保守被检查机构涉及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