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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听证标准

日期:2026-07-02 18:00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经立案调查,行政机关(含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拟作出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执行。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违法所得、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标准,以及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种类,由市级行政机关确定,并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关于做好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听证工作的通知》(京人社监发〔2021〕26号)规定:

启动听证程序的情形及标准:

(一)较大数额罚款:对公民处以超过3000元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6万元的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公民违法所得超过3000元,没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所得超过6万元;

(三)吊销许可证;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项目停工);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