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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日期:2023-01-12 19:46 来源:区住建委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职权编号 职权名称 违法行为认定依据 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基准编号 违法情形 裁量基准    
法规依据 法规依据    
1 C1600200 对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C16002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002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002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二十万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C16002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三十万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C16002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四十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 C1600300 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C16003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003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00300A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十万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C1600300A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二十五万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C1600300A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三十五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3 C1601100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七条
C16011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011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01100A010 收受的财物价值在一千元以下,主动退回收受财物 警告    
C1601100A020 收受的财物价值在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01100A030 收受的财物价值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01100A040 收受的财物价值在三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C1601200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C16012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012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01200A010 收受的财物价值在一千元以下,主动退回收受财物 警告    
C1601200A020 收受的财物价值在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01200A030 收受的财物价值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01200A040 收受的财物价值在三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 C1601300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C16013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013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013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点五以下的罚款    
C16013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点五以上千分之九以下的罚款    
C16013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九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6 C1602100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C16021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021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02100A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点五以下的罚款    
C1602100A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点五以上千分之九以下的罚款    
C1602100A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九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7 C1602200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 C16022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022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02200A010 存在违法行为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02200A020 逾期未改正,且未造成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02200A030 逾期未改正,且造成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8 C1602400 对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有关设施、设备或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C16024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024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02400A010 存在违法行为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02400A020 逾期未改正,且未造成事故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02400A030 逾期未改正,且造成事故或者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9 C1602500 对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 C16025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025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02500A010 存在违法行为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02500A020 逾期未改正,且未造成事故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02500A030 逾期未改正,且造成事故或者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C1602600 对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 C16026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026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02600A010 存在违法行为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02600A020 逾期未改正,且未造成事故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02600A030 逾期未改正,且造成事故或者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C1603400 对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C16034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034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03400A000 存在违法行为 处以罚款,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2 C1604200 对招标人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C16042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042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04200C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04200C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04200C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C1604300 对招标人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C16043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043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04300C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04300C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04300C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C1604500 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第一款(三)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C16045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045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045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045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045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C1604600 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四)项
C16046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046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046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046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046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C1607100 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C16071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071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071A010 未发生影响中标结果的,导致中标结果无效的情形的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点五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C16071A020
影响中标结果的,导致中标结果无效
对单位处十一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点五以上百分之九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C16071A030 招标代理项目的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导致中标结果无效 对单位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九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7 C1607400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行为进行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C16074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074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07400A010 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C1607400A020 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引起群访群诉的 处委托合同价款50%的罚款    
18 C1607900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行为进行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C16079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079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07900B010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07900B020 责令改正后积极配合整改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07900B030 责令改正后拒不配合整改或引起群访群诉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9 C1608000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行为进行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C16080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080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08000B010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08000B020 责令改正后积极配合整改的 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08000B030 责令改正后拒不配合整改或引起群访群诉的 警告,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 C1608200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为进行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C16082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082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08200B010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08200B020 责令改正后积极配合整改的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08200B030 责令改正后拒不配合整改或引起群访群诉的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C1608300 对不按时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有关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C16083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083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08300B010 逾期7日内移交资料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08300B020 逾期7日内移交资料不完整的 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08300B030 逾期7日拒不移交资料的 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2 C1608900 对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C16089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089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08900A010 逾期未改正,且未造成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08900A020 逾期未改正,且造成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3 C1609000 对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C16090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090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09000A010 逾期未改正,且未造成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09000A020 逾期未改正,且造成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4 C1609100 对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C16091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091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09100A010 逾期未改正,且未造成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09100A020 逾期未改正,且造成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5 C1609200 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C16092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092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09200A010 逾期未改正,且未造成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09200A020 逾期未改正,且造成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6 C1609300 对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C16093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093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09300A010 逾期未改正,且未造成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09300A020 逾期未改正,且造成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7 C1609400 对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 C16094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094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09400A010 逾期未改正,且未造成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09400A020 逾期未改正,且造成事故或者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28 C1609500 对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项 C16095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095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09500A010 逾期未改正,且未造成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09500A020 逾期未改正,且造成事故或者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29 C1609600 对施工单位未编制或审核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项;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C16096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096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09600A010 逾期未改正,且未造成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大工程)并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C1609600A020 逾期未改正,且造成事故或者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危大工程)并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0 C1609700 对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项 C16097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097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09700A010 逾期未改正,且未造成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09700A020 逾期未改正,且造成事故或者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31 C1609800 对安装、拆卸单位在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时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C16098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098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09800A010 未造成事故的 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09800A020 造成一般事故 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09800A030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 处1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C1609800A040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处10万元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C1609800A050 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处10万元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32 C1609900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C16099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099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09900A010 未造成事故的 处5万以上7.5万以下的罚款    
C1609900A020 造成一般事故 处7.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09900A030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 处1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C1609900A040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处10万元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C1609900A050 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处10万元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33 C1610000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C16100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100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10000A010 未造成事故的 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10000A020 造成一般事故 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10000A030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 处1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C1610000A040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处10万元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C1610000A050 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处10万元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34 C1610100 对安装、拆卸单位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未编制拆装方案、未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C16101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101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10100A010 未造成事故的 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10100A020 造成一般事故 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C1610100A030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 处1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C1610100A040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处10万元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C1610100A050 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处10万元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35 C1610200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C16102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102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10200A010 未造成事故,或者造成一般安全事故 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    
C1610200A020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C1610200A030 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36 C1610300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C16103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103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10300B010 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涉及1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2倍以下的罚款    
C1610300B020 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涉及2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2-3倍以下的罚款    
C1610300B030 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涉及3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3倍的罚款    
37 C1610400 对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或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C16104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104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10400A010 逾期未改正,且未造成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大工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C1610400A020 逾期未改正,且造成事故或者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危大工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8 C1610500 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监理单位未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C16105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105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10500A010 逾期未改正,且未造成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危大工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C1610500A020 逾期未改正,且造成事故或者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危大工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9 C1610600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 C16106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106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10600A010 逾期未改正,且未造成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10600A020 逾期未改正,且造成事故或者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40 C1610700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C16107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107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10700A010 逾期未改正,且未造成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危大工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C1610700A020 逾期未改正,且造成事故或者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危大工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1 C1610900 对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二)、(三)、(四)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C16109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109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10900C000 存在违法行为 警告    
42 C1611000 对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C16110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110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11000A010 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C1611000A020 发生一般或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C1611000A030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43 C1611100 对建设单位对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C16111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111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111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111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111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4 C1611200 对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C16112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112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11200A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11200A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11200A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5 C1611300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C16113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113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11300A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11300A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11300A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6 C1611400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C16114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114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11400A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挪用费用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C1611400A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挪用费用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C1611400A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挪用费用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47 C1611500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C16115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115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11500A010 逾期未改正,且未造成事故的 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C1611500A020 逾期未改正,且造成事故的 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48 C1611700 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C16117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117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11700A010 经整改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且违法情节较轻的 责令停业整顿    
C1611700A020 经整改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且违法情节一般的 降低其资质等级    
C1611700A030 经整改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且违法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    
49 C1612000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款 C16120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120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12000A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吊销资质证书,对工程监理单位处监理酬金1倍以上1.4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C1612000A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吊销资质证书,对工程监理单位处监理酬金1.4倍以上1.8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C1612000A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对工程监理单位处监理酬金1.8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50 C1612200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C16122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122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12200A010 无下列情形:
1、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2、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部分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C1612200A020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    
C1612200A030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部分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书    
51 C1612800 对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C16128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128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12800A010 未造成质量事故 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C1612800A020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 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C1612800A030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 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C1612800A040 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52 C1613300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C16133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133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13300A010 未造成质量事故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13300A020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13300A030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或造成重要的检验批达不到设计要求 处2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C1613300A040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或造成重要的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 处2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C1613300A050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或造成重要部分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经返修或加固处理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处2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80日    
C1613300A060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部分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处2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C1613300A070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处2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53 C1613400 对施工单位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C16134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134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13400A010 未造成质量事故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13400A020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13400A030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或造成重要的检验批达不到设计要求 处2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C1613400A040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或造成重要的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 处2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C1613400A050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或造成重要部分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经返修或加固处理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处2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80日    
C1613400A060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部分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处2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C1613400A070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处2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54 C1613900 对已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单位作出处罚,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C16139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139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13900B010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中低档的 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5%以下的罚款    
C1613900B020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中高档的 处单位罚款数额7.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55 C1614100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项 C16141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141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14100B010 不涉及结构安全的、未造成事故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14100B020 涉及结构安全、未造成事故的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14100B030 造成事故的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56 C1614600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C16146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146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14600A010 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14600A020 发生一般或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14600A030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57 C1614800 对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C16148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148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14800A010 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14800A020 发生一般或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14800A030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58 C1614900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 C16149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149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149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149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149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59 C1615500 对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七条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 C16155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155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155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C16155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C16155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4%的罚款    
60 C1615600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行为进行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C16156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156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156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156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156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61 C1615700 对建设单位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行为进行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C16157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157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157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157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157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62 C1615800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行为进行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C16158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158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158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158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158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63 C1615900 对建设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行为进行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C16159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159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159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159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159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64 C1616100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行为进行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五条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 C16161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161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16100A010 未造成事故的 处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C1616100A020 造成事故的 处合同价款4%的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65 C1616200 对墙体、屋面保温工程施工时,工程监理单位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C16162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162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16200A010 逾期未改正,且未造成事故的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16200A020 逾期未改正,且造成事故的 处30万元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66 C1616300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五条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C16163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163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16300A010 逾期未改正,且未造成事故的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16300A020 逾期未改正,且造成事故的 处30万元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67 C1616400 对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行为进行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C16164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164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16400A010 未造成事故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16400A020 造成事故的 处20万元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68 C1616500 对施工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行为进行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C16165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165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16500A010 未造成事故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16500A020 造成事故的 处20万元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69 C1616600 对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行为进行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C16166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166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16600A010 未造成事故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16600A020 造成事故的 处20万元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70 C1616700 对工程监理单位将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行为进行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C16167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167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16700A010 未造成质量事故 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C1616700A020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 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C1616700A030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 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C1616700A040 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71 C1616800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 C16168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168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16800A010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 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C1616800A020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引起群访群诉的 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
   
72 C1617100 对在施工工地现场违法搅拌混凝土、砂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散装预拌砂浆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C16171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171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17100A010 按照国家标准划分为小型项目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    
C1617100A020 按照国家标准划分为中型项目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    
C1617100A030 按照国家标准划分为大型项目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    
73 C1617200 对不符合环境治理规划的已建成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关闭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C16172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172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17200B010 不符合环境治理规划的已建成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关闭,行政主管部门介入调查后主动关闭 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C1617200B020 不符合环境治理规划的已建成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关闭,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关闭后仍持续生产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74 C1617300 对伪造、涂改、租借、转让、冒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C16173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173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173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    
C16173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C16173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5 C1617500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C16175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175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17500C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C1617500C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C1617500C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6 C1618100 对出租的房屋存在建筑安全隐患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六第(一)项 C16181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181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181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C16181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C16181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2万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7 C1618200 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未包括安全生产或者绿色施工现场管理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C16182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182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18200B010 未包括安全生产或者绿色施工现场管理措施,涉及1项的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C1618200B020 未包括安全生产或者绿色施工现场管理措施,涉及2项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78 C1618300 对施工单位未编制拆除施工方案或者未按照拆除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C16183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183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18300B010 未造成事故的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C1618300B020 造成事故或者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9 C1618600 对建设单位因未采取改移或者其他措施,造成管线损坏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C16186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186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18600B010 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的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C1618600B020 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80 C1618700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验收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C16187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187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187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C16187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C16187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81 C1618800 对提供大型施工机械的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C16188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188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18800B010 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期限小于2个月(含)的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C1618800B020 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期限大于2个月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82 C1619000 对建设单位未按时告知发证机关有关变更事项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第二十条 C16190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190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19000C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C1619000C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警告并处1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    
C1619000C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警告并处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83 C1619200 对普通地下室容纳的人员超过核定人数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项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C16192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192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19200C000 地下空间容纳的人员超过核定人数 处3万元罚款    
84 C1619300 对出租、使用普通地下室未依法向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C16193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193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19300C010 从事非经营活动的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C1619300C020 从事经营活动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85 C1619400 对未在普通地下室的入口处设置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普通地下室使用标志牌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C16194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194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19400C000 存在违法行为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86 C1619800 对违反规定使用零散民工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C16198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198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19800B010 使用人数60人以下 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清退,每使用1人,罚款500元    
C1619800B020 使用人数60人以上 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清退,罚款3万元    
87 C1619900 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停止物业服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C16199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199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19900B010 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未满三个月即停止物业服务的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C1619900B020 未履行提前三个月告知义务即停止物业服务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88 C1620000 对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C16200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200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200B000 逾期不撤出的 处10万元罚款    
89 C1620100 对新物业服务企业强行接管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C16201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201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20100B010 责令改正期限内撤出的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20100B020 责令改正后拒不撤出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90 C1620200 对原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交接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C16202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202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20200C000 逾期不交接的 处3万元罚款    
91 C1620300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时将合同报送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C16203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203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20300C000 存在违法行为 处1万元罚款    
92 C1620400 对建设单位不履行交接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C16204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204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20400C000 逾期不改正的 处3万元罚款    
93 C1620600 对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在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外部装饰装修工程时,未按照规定同时进行相关节能改造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C16206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206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206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C16206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C16206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94 C1620700 对重点公共建筑连续两年超过年度能耗限额20%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C16207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207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20700B010 连续两年超过年度能耗限额大于20%,小于30%(含) 处3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C1620700B020 连续两年超过年度能耗限额大于30%,小于40%(含)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C1620700B030 连续两年超过年度能耗限额大于40%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95 C1620800 对未按照要求开展能源审计、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审计结果或者报送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C16208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208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20800C010 逾期7日内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C1620800C020 逾期7日仍未改正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96 C1620900 对损坏建筑物围护结构保温层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C16209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209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20900C000 损坏建筑物围护结构保温层情节严重的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97 C1621000 对公共建筑的运行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不按照规定执行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C16210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210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21000C010 逾期未改且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C1621000C020 逾期未改且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C1621000C030 逾期未改且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98 C1621100 对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七条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C16211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211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21100A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C1621100A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C1621100A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99 C1621200 对擅自在居住区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C16212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212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21200B010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个人给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21200B020 责令整改后积极配合整改的 个人给予警告,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21200B030 责令改正后,拒不整改的 个人给予警告,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给予警告,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0 C1621300 对未配备安全管理员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C16213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213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21300C010 逾期7日内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C1621300C020 逾期7日仍未改正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01 C1621400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档案并如实记录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C16214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214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21400C010 逾期未改且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C1621400C020 逾期未改且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C1621400C030 逾期未改且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02 C1621500 对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建筑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C16215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215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21500C010 逾期7日内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C1621500C020 逾期7日仍未改正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03 C1621800 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未及时将危险房屋鉴定结论通知委托人导致责任人未及时履责发生事故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C16218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218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21800B010 逾期24小时未通知,在此期间内发生事故的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C1621800B020 逾期24小时以上未通知,发生事故的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04 C1621900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或者未按照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及时治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C16219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219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21900B010 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3万元以下罚款    
C1621900B020 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7至14日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C1621900B030 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14日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05 C1622100 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C16221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221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221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但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C16221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但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C16221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06 C1622200 对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C16222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222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22200B000 存在违法行为 处3万元罚款    
107 C1622700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行为进行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C16227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227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22700C000 存在违法行为 处以3万元罚款    
108 C1622800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有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行为进行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C16228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228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22800B000 存在违法行为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3万元罚款    
109 C1622900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有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行为进行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C16229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229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22900B000 存在违法行为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3万元罚款    
110 C1623000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有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九)项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C16230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230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23000B000 存在违法行为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3万元罚款    
111 C1623100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有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行为进行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C16231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231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23100B000 存在违法行为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3万元罚款    
112 C1623200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行为进行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C16232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232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232B000 存在违法行为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3万元罚款    
113 C1623300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有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C16233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233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23300B000 存在违法行为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3万元罚款    
114 C1623400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有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的行为进行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八)项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C16234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234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234B000 存在违法行为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3万元罚款    
115 C1623500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进行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项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C16235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235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23500B000 存在违法行为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3万元罚款    
116 C1623600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行为进行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C16236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236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23600C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C1623600C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C1623600C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17 C1623800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行为进行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 C16238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238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23800C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C1623800C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C1623800C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18 C1623900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行为进行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 C16239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239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23900C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C1623900C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C1623900C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19 C1624000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C16240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240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24000C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C1624000C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C1624000C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20 C1624100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三十五条 C16241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241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24100C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C1624100C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C1624100C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21 C1624300 对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行为进行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C16243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243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24300A010 存在违法行为 降低资质等级    
C1624300A020 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    
122 C1624500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行为进行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C16245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245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24500C010 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超过规定期限2个月以内的 警告    
C1624500C020 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超过规定期限2个月未超过规定期限5个月的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    
C1624500C030 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超过规定期限5个月以上或经责令改正不整改的 警告,并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23 C1624900 对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六条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 C16249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249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249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C16249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C16249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24 C1625000 对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行为进行处罚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C16250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250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250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C16250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C16250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25 C1625100 对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行为进行处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C16251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251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25100C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3000元以下罚款    
C1625100C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C1625100C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26 C1625400 对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行为进行处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C16254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254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25400A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25400A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25400A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警告,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27 C1625500 对工程监理企业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行为进行处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八)项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C16255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255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25500A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25500A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25500A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警告,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28 C1625600 对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为进行处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C16256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256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25600C010 逾期未改且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的罚款    
C1625600C020 逾期未改且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4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的罚款    
C1625600C030 逾期未改且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29 C1625700 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C16257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257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25700C010 存在违法行为 警告    
C1625700C020 逾期未改正,且违法行情节较轻的 处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的罚款    
C1625700C030 逾期未改正,且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4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的罚款    
C1625700C040 逾期未改正,且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30 C1627500 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C16275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275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27500A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点五以下的罚款    
C1627500A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点五以上千分之九以下的罚款    
C1627500A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九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31 C1627700 对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构成规避招标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C16277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277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27700A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点五以下的罚款    
C1627700A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点五以上千分之九以下的罚款    
C1627700A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九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32 C1629200 对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C16292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292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292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292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292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警告,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33 C1629300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逾期不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行为进行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C16293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办理    
C16293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293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3千元以下罚款    
C16293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的罚款    
C16293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7千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34 C1629500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行为进行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C16295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295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295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295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295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警告,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35 C1629600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C16296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296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29600C010 存违法行为的 予以警告    
C1629600C020 逾期未改正,且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29600C030 逾期未改正,且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1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29600C040 逾期未改正,且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1.5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    
136 C1629700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C16297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297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29700C010 存违法行为的 予以警告    
C1629700C020 逾期未改正,且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29700C030 逾期未改正,且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1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29700C040 逾期未改正,且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1.5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    
137 C1629800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进行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C16298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298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298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298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298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警告,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38 C1629900 对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C16299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299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299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299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299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警告,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39 C1630000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C16300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300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300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300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300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警告,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40 C1630100 对转包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C16301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301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301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301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301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警告,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41 C1630200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C16302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302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302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302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302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警告,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42 C1630300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进行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C16303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303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303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303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303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警告,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43 C1630400 对检测机构转包检测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八)项 C16304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304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30400B010 转包检测业务合同金额5万元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30400B020 转包检测业务合同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30400B030 转包检测业务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上的 处3万元的罚款    
144 C1630500 对检测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C16305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305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30500B010 可及时纠正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30500B020 既成事实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30500B030 既成事实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3万元的罚款    
145 C1630700 对检测机构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七)项 C16307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307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30700B010 可及时纠正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30700B020 既成事实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30700B030 既成事实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3万元的罚款    
146 C1630800 对检测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C16308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308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30800B010 可及时纠正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30800B020 既成事实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30800B030 既成事实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3万元的罚款    
147 C1630900 对检测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C16309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309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30900B010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检测不合格事项1项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30900B020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检测不合格事项1项以上5项以下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30900B030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5项以上;或者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检测不合格事项导致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 处3万元的罚款    
148 C1631000 对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五)项 C16310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310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31000B010 1份检测报告未按规定签字盖章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31000B020 1份以上5份以下检测报告未按规定签字盖章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31000B030 5份以上检测报告未按规定签字盖章的 处3万元的罚款    
149 C1631100 对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C16311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311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31100B010 可及时纠正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31100B020 既成事实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31100B030 既成事实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的罚款    
150 C1631200 对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C16312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312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31200B010 可及时纠正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31200B020 既成事实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31200B030 既成事实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3万元的罚款    
151 C1631400 对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C16314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314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31400B010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中低档的 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5%以下的罚款    
C1631400B020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中高档的 处单位罚款数额7.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52 C1631700 对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C16317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317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31700B010 检测项目不涉及结构安全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31700B020 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的 处3万元罚款    
153 C1631800 对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C16318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318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318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C16318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C16318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54 C1631900 对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C16319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319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31900C000 存在违法行为 警告    
155 C1632000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C16320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320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320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320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320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56 C1632400 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C16324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324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32400C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C1632400C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C1632400C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57 C1632600 对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C16326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326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326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C16326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C16326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58 C1632700 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C16327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327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327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    
C16327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警告,并处以6500元以上8500万元以下罚款    
C16327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警告,并处以8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59 C1632800 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C16328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328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32800B010 安全技术档案中缺少不超过2种或2份规定资料的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C1632800B020 安全技术档案中缺少3种或3份以上规定资料的 警告,并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60 C1632900 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C16329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329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329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    
C16329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警告,并处以6500元以上8500万元以下罚款    
C16329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警告,并处以8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61 C1633000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C16330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330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330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C16330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C16330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62 C1633100 对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C16331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331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331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C16331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C16331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63 C1633500 对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 C16335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335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335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C16335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C16335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64 C1633600 对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 C16336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336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336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C16336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C16336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65 C1634500 对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C16345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345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345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C16345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施工    
C16345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施工    
166 C1634600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C16346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346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34600A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C1634600A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C1634600A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167 C1635200 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C16352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352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35200A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C1635200A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C1635200A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68 C1635300 对接受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C16353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353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35300A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C1635300A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C1635300A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69 C1635400 对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C16354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354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35400A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C1635400A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C1635400A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70 C1635600 对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C16356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356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35600A010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发生事故的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7日-30日     
C1635600A020 发生一般事故的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60日  建筑施工企业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30日;(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60日;(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或按本条(一)、(二)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的,在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30日至60日。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C1635600A030 发生较大事故的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90日     
C1635600A040 发生重大事故的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120日     
C1635600A050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12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超过120日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期内拒不整改的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71 C1635700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和行为进行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C16357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357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35700A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35700A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35700A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72 C1636000 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C16360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360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36000A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100日     
C1636000A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00日-110日     
C1636000A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10日-120日     
173 C1636100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C16361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361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36100C010 存在违法行为 予以警告    
C1636100C020 逾期未改正,且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C1636100C030 逾期未改正,且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C1636100C040 逾期未改正,且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74 C1636400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C16364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364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36400C010 逾期不办理,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C1636400C020 逾期不办理,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C1636400C030 逾期不办理,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75 C1637500 对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行为进行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C16375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375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375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C16375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警告,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C16375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176 C1638700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行为进行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C16387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387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38700B010 仅签订代理合同无宣传等销售行为的 警告    
C1638700B020 存在宣传等销售行为的 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77 C1639100 对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行为进行的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C16391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391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39100C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C1639100C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2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    
C1639100C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4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178 C1639400 对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行为进行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C16394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394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39400C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的罚款    
C1639400C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对装修人处700元以上9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4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的罚款    
C1639400C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对装修人处9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79 C1639700 对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C16397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397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39700C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    
C1639700C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700元以上900元以下的罚款    
C1639700C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9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80 C1639800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C16398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398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39800C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    
C1639800C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700元以上900元以下的罚款    
C1639800C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9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81 C1639900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C16399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399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39900C010 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人拒不改正48小时内未报告的 警告    
C1639900C020 违法行为人拒不改正超过48小时或已造成事实后果的未报告的 警告,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182 C1640000 对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行为进行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C16400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400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40000A010 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 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40000A020 责令改正后仍不整改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40000A030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83 C1640100 对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行为进行处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C16401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401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40100C010 逾期未改且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10000元以下罚款    
C1640100C020 逾期未改且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C1640100C030 逾期未改且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84 C1640200 对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C16402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402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40200C010 逾期未改且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3000元以下罚款    
C1640200C020 逾期未改且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C1640200C030 逾期未改且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85 C1641700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C16417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417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41700C010 逾期未改且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C1641700C020 逾期未改且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C1641700C030 逾期未改且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86 C1641800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C16418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418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41800B010 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未签署估价报告的 警告    
C1641800B020 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签署估价报告的 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87 C1641900 对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C16419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419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41900C010 逾期未改且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1000元以下罚款    
C1641900C020 逾期未改且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C1641900C030 逾期未改且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88 C1642600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C16426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426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42600B010 存在违法行为 警告    
C1642600B020 逾期未改正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89 C1642100 对聘用单位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C16421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421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42100C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C1642100C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C1642100C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警告,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90 C1643500 对聘用单位为注册建造师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C16435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435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43500B010 存在违法行为 警告    
C1643500B020 逾期未改正,且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1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43500B030 逾期未改正,且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1.5万元以上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43500B040 逾期未改正,且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91 C1644900 对聘用单位为注册造价工程师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C16449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449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44900B010 主动报告并改正违法行为的 警告    
C1644900B020 被举报或行政机关发现的 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92 C1642200 对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许可的行为进行的处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C16422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422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42200B010 没有违法所得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C1642200B020 有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93 C1642300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行为进行处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C16423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423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42300A010 没有违法所得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C1642300A020 有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94 C1642400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C16424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424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424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警告,处10000元以下罚款    
C16424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警告,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C16424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警告,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95 C1642700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七)项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C16427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其改正    
C16427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42700A010 没有违法所得的 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C1642700A020 有违法所得的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96 C1645700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八)项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C16457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457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45700A010 没有违法所得的 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C1645700A020 有违法所得的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97 C1642800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八)项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 C16428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428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42800A010 没有违法所得的 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C1642800A020 有违法所得的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98 C1642900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处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项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C16429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429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42900A010 没有违法所得的 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C1642900A020 有违法所得的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99 C1643000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九)项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C16430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其改正    
C16430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43000A010 没有违法所得的 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C1643000A020 有违法所得的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200 C1643100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行为进行处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C16431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其改正    
C16431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43100A010 没有违法所得的 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C1643100A020 有违法所得的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201 C1643200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C16432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其改正    
C16432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43200A010 没有违法所得的 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C1643200A020 有违法所得的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202 C1643300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七)项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七)项 C16433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其改正    
C16433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43300A010 没有违法所得的 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C1643300A020 有违法所得的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203 C1643400 对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C16434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434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43400C000 逾期未改正的 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04 C1643600 对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C16436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436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43600C000 逾期未改正的 处5000元以下罚款    
205 C1646200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C16462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462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46200C000 逾期未改正的 处5000元以下罚款    
206 C1643700 对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C16437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437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43700B010 没有违法所得的 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C1643700B020 有违法所得的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207 C1643800 对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C16438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438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43800B010 没有违法所得的 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C1643800B020 有违法所得的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208 C1643900 对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行为进行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C16439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439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43900B010 没有违法所得的 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C1643900B020 有违法所得的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209 C1644000 对注册建造师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C16440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440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44000B010 没有违法所得的 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C1644000B020 有违法所得的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210 C1644100 对注册建造师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C16441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441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44100B010 没有违法所得的 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C1644100B020 有违法所得的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211 C1644200 对注册建造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项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C16442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442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44200B010 没有违法所得的 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C1644200B020 有违法所得的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212 C1644300 对注册建造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七)项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C16443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443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44300B010 没有违法所得的 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C1644300B020 有违法所得的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213 C1644400 对注册建造师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八)项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C16444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444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44400B010 没有违法所得的 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C1644400B020 有违法所得的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214 C1644500 对注册建造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进行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九)项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C16445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445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44500B010 没有违法所得的 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C1644500B020 有违法所得的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215 C1644700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行为进行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C16447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447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44700B010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C164470B020 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216 C1644800 对注册建造师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C16448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448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448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C16448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警告,并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448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警告,并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17 C1645000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C16450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450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45000B010 没有违法所得的 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C1645000B020 有违法所得的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218 C1645100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C16451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451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45100B010 没有违法所得的 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C1645100B020 有违法所得的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219 C1645200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行为进行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C16452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452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45200B010 没有违法所得的 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C1645200B020 有违法所得的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220 C1645300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C16453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453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45300B010 没有违法所得的 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C1645300B020 有违法所得的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221 C1645400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五)项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C16454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454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45400B010 没有违法所得的 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C1645400B020 有违法所得的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222 C1645500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六)项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C16455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455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45500B010 没有违法所得的 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C1645500B020 有违法所得的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223 C1645600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七)项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C16456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456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45600B010 没有违法所得的 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C1645600B020 有违法所得的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224 C1645800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进行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九)项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C16458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458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45800B010 没有违法所得的 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C1645800B020 有违法所得的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225 C1645900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C16459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459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45900C000 逾期未改正的 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26 C1646000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行为进行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C16460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460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46000B010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C1646000B020 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227 C1646100 对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C16461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461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46100B010 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未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警告    
C1646100B020 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并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28 C1646700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行为进行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二十七条 C16467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467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46700A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警告    
C1646700A020 情节严重的 警告,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C1646700A030 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 警告,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29 C1646800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行为进行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二十五条 C16468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468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468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468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468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30 C1647700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C16477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477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477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C16477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C16477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对个人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31 C1647800 对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行为进行处罚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C16478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478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47800C000 逾期未改正的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32 C1647900 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行为进行处罚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C16479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479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47900C000 逾期未改正的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33 C1648000 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行为进行处罚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九条 C16480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480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48000C000 存在违法行为 警告    
234 C1648100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行为进行处罚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三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三十条 C16481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481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48100C000 存在违法行为 警告    
235 C1648900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违法承揽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 C16489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489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48900B010 存在违法行为 警告    
C1648900B020 逾期未改正 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36 C1649000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项 C16490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490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49000B010 存在违法行为 警告    
C1649000B020 逾期未改正 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37 C1649100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违法出具估价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项 C16491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491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49100C010 存在违法行为 警告    
C1649100C020 逾期未改正 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38 C1649200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行为进行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C16492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492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49200C010 承接业务时不知道与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 警告    
C1649200C020 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或承接业务时知道与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39 C1650200 对“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C16502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502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502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C16502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C16502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警告,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40 C1650300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C16503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503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503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C16503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503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41 C1650800 对“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C1650800-1 发现违法行为 令限期改正    
C16508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508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C16508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C16508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42 C1651000 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C16510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510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51000A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C1651000A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C1651000A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43 C1652200 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遵守《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不从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行为进行处罚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C16522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522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52200C000 情节严重的 警告    
244 C1652300 对利用技术手段对享有相同权限的市场主体提供有差别的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C16523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523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523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C16523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C16523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45 C1652400 对拒绝或者限制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并获取依法必须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九条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C16524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524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524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C16524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C16524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46 C1652500 对违规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C16525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525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525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C16525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C16525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47 C1652600 对故意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并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不兼容对接的行为进行处罚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C16526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526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526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C16526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C16526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48 C1652700 对故意对递交或者解密投标文件设置障碍的行为进行处罚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C16527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527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527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C16527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C16527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49 C1652800 对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一条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C16528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528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52800A010 无下列严重情形的:
1、存在受贿行为的;
2、3年内2次以上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以上的;
4、其他严重情节的。
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52800A020 有下列严重情形之一的:
1、存在受贿行为的;
2、3年内2次以上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以上的;
4、其他严重情节的。
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52800A030 有两种以上严重情形 警告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50 C1652900 对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协助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进行处罚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C16529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529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52900A010 无下列严重情形的:
1、存在行贿行为的;
2、3年内2次以上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以上的;
4、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点五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C1652900A020 有下列严重情形之一的:
1、存在行贿行为的;
2、3年内2次以上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以上的;
4、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点五以上千分之九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点五以上百分之九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C1652900A030 有两种以上严重情形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九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九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51 C1653000 对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伪造、篡改、损毁招标投标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处罚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C16530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530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53000A010 无下列严重情形的:
1、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2、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3、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4、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点五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C1653000A020 有下列严重情形之一的:
1、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2、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3、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4、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点五以上千分之九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点五以上百分之九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C1653000A030 有两种以上严重情形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九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九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52 C1653300 对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C16533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533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53300B010 采用1份虚假证明文件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C1653300B020 采用2份虚假证明文件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C1653300B030 采用3份及3份以上虚假证明文件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53 C1653700 对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未按要求设置永久性标识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五十三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九十五条 C16537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537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53700B000 逾期未改正的 处3万元的罚款    
254 C1654000 对施工单位通过挂靠方式,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C16540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540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54000A010 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罚款    
C1654000A020 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3.5%以下罚款    
C1654000A030 3年内2次以上同类型违法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3.5%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日    
C1654000A040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降低资质等级    
C1654000A050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降低资质等级    
C1654000A060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80日,降低资质等级    
C1654000A070 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4%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C1654000A080 发生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施工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4%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255 C1654300 对施工单位不执行监理单位停工整改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九十条第二款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九十条第二款 C16543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543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54300B010 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处3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C1654300B020 造成质量事故的 处6.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56 C1654900 对施工单位未建立一线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或者未按照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对一线作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五)项 C16549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549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549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C16549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两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C16549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57 C1655200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委托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八条 C16552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552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55200B010 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C1655200B020 造成质量事故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58 C1655400 对施工单位使用未通过培训考核的一线作业人员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项 C16554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554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554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C16554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两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C16554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59 C1655800 对已依照《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一百零二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一百零二条 C16558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558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55800A010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中低阶的 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5%以下罚款    
C1655800A020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中高阶的 处单位罚款数额7.5%以上10%以下罚款    
260 C1656000 对施工单位使用未通过培训考核的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三)项 C16560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560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56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C16560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两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C16560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61 C1656500 对建设单位未及时出具撤销保函申请书或者返还保证金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一百零一条 C16565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565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56500B010 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14日内改正的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C1656500B020 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超过14日仍未改正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62 C1656800 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对所有权人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九十六条 C16568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568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56800B010 未按规定对所有权人履行质量保修义务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C1656800B020 逾期未改正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63 C1656900 对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中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验收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C16569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569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56900B010 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5%以下罚款    
C1656900B020 造成质量事故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1.5%以上2%以下罚款    
264 C1657200 对任何单位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九条 C16572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572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57200B010 不涉及结构安全 处3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C1657200B020 涉及结构安全或者竣工验收 处6.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65 C1657300 对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签署虚假、错误技术文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二十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条 C16573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573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57300B010 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C1657300B020 造成质量事故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66 C1657400 对施工单位使用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及有关专业工程材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项 C16574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574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57400A010 未造成质量事故 处3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C1657400A020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 处6.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57400A030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或造成重要的分部、分项、检验批达不到设计要求 处10万元罚款    
C1657400A040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处1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C1657400A050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处10万元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267 C1657800 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未经监理单位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进行下一工序施工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三)项 C16578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578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57800A010 未造成质量事故 处3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C1657800A020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 处6.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57800A030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或造成重要的分部、分项、检验批达不到设计要求 处10万元罚款    
C1657800A040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处1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C1657800A050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处10万元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268 C1658300 对从事住宅工程房地产开发的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前,未按照规定办理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担保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一百条 C16583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583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58300B010 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14日内改正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C1658300B020 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超过14日仍未改正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69 C1659000 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筑法》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C16590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590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59000A010 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对工程监理单位处监理酬金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C1659000A020 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款3%以上3.5%以下的罚款,对工程监理单位处监理酬金1.5倍以上1.7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C1659000A030 3年内2次以上同类型违法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款3%以上3.5%以下的罚款,对工程监理单位处监理酬金1.5倍以上1.7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日;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C1659000A040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工程监理单位处监理酬金1.7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C1659000A050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工程监理单位处监理酬金1.7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C1659000A060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工程监理单位处监理酬金1.7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80日;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C1659000A070 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款4%的罚款,对工程监理单位处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C1659000A080 发生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款4%的罚款,对工程监理单位处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70 C1659100 对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六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六十九条第一款
C16591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591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59100A010 无下列严重情形的:
1、存在行贿行为的;
2、3年内2次以上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以上的;
4、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点五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C1659100A020 有下列严重情形之一的:
1、存在行贿行为的;
2、3年内2次以上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以上的;
4、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单位处十一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点五以上百分之九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C1659100A030 有两种以上严重情形 对单位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九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71 C1659200 对建筑起重机械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履行安全职责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C16592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592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59200B010 未造成事故 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C1659200B020 造成事故 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72 C1659300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八)项 C16593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593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59300B010 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未报送备案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59300B020 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未报送备案的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59300B030 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超过12个月仍未报送备案的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73 C1659500 对违反《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C16595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595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59500C000 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责任人利用地下空间未制定落实治安、消防、卫生、建筑等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未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提供给他人使用的,未与使用人签订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人对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义务,未对使用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使用人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使用义务的,未及时制止、纠正,未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74 C1659600 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第(三)项;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C16596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596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596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C16596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三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C16596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75 C1659700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尚未构成犯罪和未中标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五条
C16597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597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59700A010 无下列严重情形的:
1、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的;
2、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3、弄虚作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4、其他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行为
骗取中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点五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未中标的,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点五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C1659700A020 有下列严重情形之一的:
1、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的;
2、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3、弄虚作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4、其他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行为
骗取中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点五以上千分之九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点五以上百分之九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未中标的,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七点五以上千分之九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点五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C1659700A030 有两种以上严重情形 骗取中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九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九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未中标的,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九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点五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76 C1659800 对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按照合格进行验收,或者在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中将质量不合格工程按照质量合格工程预验收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九十一条 C16598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598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59800B010 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处3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C1659800B020 造成质量事故的 处6.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77 C1659900 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开展检测、鉴定或出具虚假、错误检测、鉴定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六)项;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十四条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第(二)项;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六)项;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六条
C16599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599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59900A010 未按照非强制性条文开展检测、鉴定活动的 处1万元罚款    
C1659900A020 5组(份)以下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鉴定且检测、鉴定项目不涉及结构安全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C1659900A031 5组(份)以上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鉴定且检测、鉴定项目不涉及结构安全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暂停承接相关业务3个月至6个月    
C1659900A032 5组以上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检测且检测项目不涉及结构安全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C1659900A041 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鉴定且检测、鉴定项目涉及结构安全的 处3万元罚款,暂停承接相关业务6个月至9个月    
C1659900A042 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检测检测且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的 处3万元罚款    
C1659900A050 出具错误检测、鉴定报告5组(份)以下 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一年内暂停承接工程质量检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    
C1659900A060 出具错误检测、鉴定报告5组(份)以上;或者出具虚假检测、鉴定报告的 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年内暂停承接工程质量检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    
C1659900A070 出具虚假、错误检测、鉴定报告致使工程重大结构安全隐患未被发现的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C1659900A080 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278 C1660000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C16600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600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0000B000 存在违法行为 警告    
279 C166010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要求使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十六条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三十条 C16601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601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0100A010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未按照要求使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行为 处5万元以下罚款    
C1660100A020 逾期未改正,且未造成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    
C1660100A030 逾期未改正,且造成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80 C1660200 对使用未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项 C16602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602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02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C16602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两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C16602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81 C1660300 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C16603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603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03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3万元以下罚款    
C16603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C16603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82 C1660400 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供应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材料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未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或者建设单位未提交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八条 C16604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604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0400B010 逾期时间不超过1个月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60400B020 逾期时间超过1个月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83 C1660500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行为进行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C16605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605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0500B010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个人:警告,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警告,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60500B020 责令改正后积极配合整改的 个人:警告,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警告,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60500B030 责令改正后,拒不整改的 个人:警告,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警告,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84 C1660600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进行处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C16606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606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0600B010 没有违法所得 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C1660600B020 有违法所得 警告,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285 C1660700 对未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未按照本市规定的最低标准,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供人员居住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C16607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607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0700B010 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7天内改正的 对出租人处5千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60700B020 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7天仍未改正的 对出租人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86 C1660800 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六十二条第二款
C16608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608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0800A010 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    
C1660800A020 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35%以上45%以下的罚款    
C1660800A030 3年内2次以上同类型违法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35%以上45%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日    
C1660800A040 3年内3次同类型违法;或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45%以上50%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C1660800A050 3年内3次同类型违法;或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45%以上50%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C1660800A060 3年内3次同类型违法;或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45%以上50%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80日    
C1660800A070 3年内4次同类型违法;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50%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C1660800A080 3年内5次同类型违法;或发生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50%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287 C1660900 对监理单位未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旁站,或者见证过程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五条 C16609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609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09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609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609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88 C1661000 对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为进行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C16610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610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1000C010 超出规定期限5个工作日内报送的 警告    
C1661000C020 超出规定期限5个工作日仍未报送的 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89 C1661100 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行为进行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C16611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611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11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    
C16611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对装修人处700元以上9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的罚款    
C16611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对装修人处9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90 C1661200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 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
C16612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612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12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3万元以下罚款    
C16612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C16612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91 C1661300 对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进行处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C16613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613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1300B010 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C1661300B020 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数额1倍以下罚款    
C1661300B030 引发群访群诉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挪用数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292 C1661400 对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三十六条;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条;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C16614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614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1400B010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内改正的;对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作虚假宣传,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信息告知义务,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处交付使用房屋销售总额1%以下罚款;建设单位未在房屋销售场所、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明示所售房屋的建筑节能设计指标、绿色建筑星级、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供热方式、供热单位及供热计量收费方式、节能设施的使用与保护要求等基本信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作虚假宣传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C16614B020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超过7日仍未改正的;对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作虚假宣传,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信息告知义务,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处交付使用房屋销售总额1%以上2%以下罚款;建设单位未在房屋销售场所、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明示所售房屋的建筑节能设计指标、绿色建筑星级、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供热方式、供热单位及供热计量收费方式、节能设施的使用与保护要求等基本信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作虚假宣传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93 C1661500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C16615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615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1500A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C1661500A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C1661500A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94 C1661600 对出租违法建筑,出租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房屋,出租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房屋,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行为进行处罚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C16616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616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1600B010 没有违法所得 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C1661600B020 有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295 C1661700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C16617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617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1700A010 造成质量事故 责令停止执业1年    
C1661700A020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    
C1661700A030 情节特别恶劣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296 C166180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十条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C16618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618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1800A010 存在违法行为 处10万元以下罚款    
C1661800A020 逾期未改正,且未造成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C1661800A030 逾期未改正,且造成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97 C1661900 对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行为进行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C16619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619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19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C16619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C16619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98 C1662000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C16620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620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2000A010 无下列严重情形的:
1、存在行贿行为的;
2、3年内2次以上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以上的;
4、其他严重情节的。
警告    
C1662000A020 有下列严重情形之一的:
1、存在行贿行为的;
2、3年内2次以上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以上的;
4、其他严重情节的。
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62000A030 有两种以上严重情形 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99 C1662100 对建设单位采购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筋和钢结构构件,未组织到货检验或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合格且用于工程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六条 C16621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621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2100B010 建设单位采购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筋和钢结构构件,未组织到货检验的 处10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    
C1662100B020 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合格且用于工程的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00 C166220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 C16622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622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2200A010 存在违法行为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62200A020 逾期未改正,且未造成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62200A030 逾期未改正,且造成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01 C1662300 对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第(一)项;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C16623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623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23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C16623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三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C16623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02 C1662400 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C16624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624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24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624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624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03 C1662500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C16625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625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2500B010 逾期未改正,且未造成事故的 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C1662500B020 逾期未改正,且造成事故的 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04 C1662700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九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三条
C16627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627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2700A010 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点五以下的罚款    
C1662700A020 发生一般或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点五以上千分之九以下的罚款    
C1662700A030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九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05 C1662800 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不履行安全职责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C16628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628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28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C16628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C16628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06 C1662900 对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五)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第(五)项;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C16629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629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29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C16629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三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C16629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07 C1663000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违法设立房地产估价分支机构,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C16630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630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3000B010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警告    
C1663000B020 被举报或行政机关发现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08 C1663100 对房屋租赁业务,未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经纪合同、统一收取佣金、开具发票,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屋租赁经纪业务,房地产经纪人员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执行房屋租赁经纪业务,居间、代理不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租借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三十六条第(五)项 C16631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631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31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C16631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C16631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09 C1663200 对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二条
C16632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632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3200A010 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0.75%以下的罚款    
C1663200A020 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 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75%以上0.85%以下罚款    
C1663200A030 3年内2次以上同类型违法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75%以上0.85%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日    
C1663200A040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85%以上1%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C1663200A050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85%以上1%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C1663200A060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85%以上1%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80日    
C1663200A070 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1%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C1663200A080 发生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1%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310 C1663300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C16633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633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33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C16633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    
C16633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    
311 C1663400 对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C16634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634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34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C16634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三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C16634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12 C1663500 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C16635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635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3500A010 未造成事故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罚款    
C1663500A020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 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罚款    
C1663500A030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重要的检验批达不到设计要求  处工程合同价款4%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C1663500A040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重要的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  处工程合同价款4%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C1663500A050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重要分部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经返修或加固处理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处工程合同价款4%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80日    
C1663500A060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处工程合同价款4%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C1663500A070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处工程合同价款4%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313 C1663600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C16636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636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36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C16636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C16636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14 C1663700 对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行为进行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九十七条
C16637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637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3700C010 主动改正的 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建设单位未向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提供房屋建筑质量保证书或者使用说明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C1663700C020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内改正的 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未向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提供房屋建筑质量保证书或者使用说明书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C1663700C030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超过7日仍未改正的 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未向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提供房屋建筑质量保证书或者使用说明书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15 C1663800 对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九条
C16638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638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38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638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638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16 C1663900 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未进行配合比设计或者未按照配合比通知单生产、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供应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九条 C16639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639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3900A010 未造成质量事故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C1663900A020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C1663900A030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 处2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C1663900A040 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处20万元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317 C1664000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C16640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640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4000A010 未造成质量事故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罚款    
C1664000A020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  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罚款    
C1664000A030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重要的检验批达不到设计要求  处工程合同价款4%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C1664000A040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重要的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  处工程合同价款4%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C1664000A050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重要分部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经返修或加固处理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处工程合同价款4%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80日    
C1664000A060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处工程合同价款4%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C1664000A070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处工程合同价款4%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318 C1664100 对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行为,房产测绘单位房产面积测算失误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及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主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三条;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四条;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C16641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641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4100A010 主动改正的 警告    
C1664100A020 被举报或行政机关发现的 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19 C1664200 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C16642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642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4200B010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中低阶的 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5%以下罚款    
C1664200B020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中高阶的 处单位罚款数额7.5%以上10%以下罚款    
320 C1664300 对建筑起重机械监理单位不履行安全职责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C16643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643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4300B010 未发生事故 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C1664300B020 发生事故 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21 C1664400 对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C16644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644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44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C16644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    
C16644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    
322 C1664500 对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C16645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645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4500A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3%以下的罚款    
C1664500A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3%以上0.7%以下的罚款    
C1664500A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7%以上1%下的罚款    
323 C1664600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四条
C16646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646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4600A010 无下列严重情形的:
1、存在行贿行为的;
2、3年内2次以上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以上的;
4、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点五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C1664600A020 有下列严重情形之一的:
1、存在行贿行为的;
2、3年内2次以上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以上的;
4、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点五以上千分之九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点五以上百分之九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C1664600A030 有两种以上严重情形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九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九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24 C1664700 对建设、施工或者监理单位未在3日内报告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九十二条 C16647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647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47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647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647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25 C1664800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进行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C16648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648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48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648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648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警告,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26 C1664900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八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C16649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649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4900B010 主动改正的 警告    
C1664900B020 被举报或行政机关发现的 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27 C1665000 对任何单位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C16650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650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50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650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650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28 C1665100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C16651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651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5100A010 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 建设单位处50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    
C1665100A020 责令改正限期内未改正违法行为 建设单位处7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29 C1665200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发生变更未重新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第十九条
C16652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652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5200A010 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 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5%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2万元以下罚款    
C1665200A020 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或经责令停止施工拒不停工的 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5%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30 C1665300 对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将一个单位工程发包给两个以上的施工单位,或者将预拌混凝土直接发包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二条
C16653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653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5300A010 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对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
对肢解发包、对一个单位工程发包给两个以上的施工单位,或者将预拌混凝土直接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0.5%以上0.75%以下罚款
   
C1665300A020 发生一般或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对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责令改正,处7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罚款;
对肢解发包、对一个单位工程发包给两个以上的施工单位,或者将预拌混凝土直接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0.75%以上0.9%以下罚款
   
C1665300A030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对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责令改正,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对肢解发包、对一个单位工程发包给两个以上的施工单位,或者将预拌混凝土直接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0.9%以上1%以下罚款

   
331 C1665400 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C16654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654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5400B010 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对建设单位处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罚款,对施工、监理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C1665400B020 造成质量事故的 对建设单位处单位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罚款,对施工、监理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32 C1665500 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C16655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655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5500A010 主动报告违法行为并承担责任的 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65500A020 在受理投诉、举报或执法调查、资质核查等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 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33 C1665600 对使用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项 C16656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656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56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C16656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两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C16656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34 C1665700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C16657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657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5700A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C1665700A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C1665700A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8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35 C1665800 对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九十九条
C16658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658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5800A010 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C1665800A020 发生一般或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C1665800A030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36 C1665900 对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C16659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659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5900A010 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对监理单位处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    
C1665900A020 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 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3.5%以下罚款,对监理单位处监理酬金1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    
C1665900A030 3年内2次以上同类型违法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30日,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3.5%以下罚款,对监理单位处监理酬金1.2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    
C1665900A040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罚款,对监理单位处监理酬金1.3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C1665900A050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罚款,对监理单位处监理酬金1.5倍以上1.8倍以下的罚款    
C1665900A060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90—180日,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罚款,对监理单位处监理酬金1.8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C1665900A070 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4%罚款,对监理单位处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    
C1665900A080 发生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书,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4%罚款,对监理单位处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    
337 C1666000 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不履行安全职责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 C16660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660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6000B010 未发生事故 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C1666000B020 发生事故 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38 C1666100 对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 C16661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661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6100A010 存违法行为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C1666100A020 逾期未改正,且未造成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66100A030 逾期未改正,且造成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39 C1666200 对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对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项、第(十一)项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C16662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662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62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662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662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警告,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40 C1666300 对监理单位未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或者施工单位拒不停工整改时未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 C16663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663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6300B010 未造成质量事故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C1666300B020 造成质量事故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41 C1666400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四)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第(四)项;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C16664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664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64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C16664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三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C16664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42 C166650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定期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未公示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十一条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C16665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665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6500A010 存在违法行为 处5万元以下罚款    
C1666500A020 逾期未改正,且未造成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    
C1666500A030 逾期未改正,且造成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43 C1666600 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C16666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666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6600A010 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予以取缔,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对监理单位处监理酬金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C1666600A020 发生一般或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予以取缔,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监理单位处监理酬金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C1666600A030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予以取缔,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款4%的罚款,对监理单位处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44 C1666700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C16667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667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6700A010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66700A020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或者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45 C1666800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资质证书或资质许可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C16668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668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6800B000 发现违法行为 对施工企业: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对监理企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46 C1666900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第(二)项;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C16669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669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69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C16669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三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C16669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47 C1667000 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或者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C16670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670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7000A010 发现存在违反1-5条技术规程或标准,但不违反强制性条文的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C1667000A020 发现存在违反6-9条技术规程或标准,或存在1-3条违反强制性条文的事故隐患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C1667000A030 发现存在违反9条以上技术规程或标准,或存在3条以上违反强制性条文的事故隐患 处3万元罚款    
348 C1667100 对监理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或者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 C16671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671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71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C16671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C16671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49 C1667200 对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居住小区停车收费价格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十九条 C16672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672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7200B000 存在违法行为 处10万元罚款    
350 C1667300 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C16673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673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73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C16673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C16673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51 C1667400 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C16674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674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16674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6674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16674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52 C1667500 对施工单位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C16675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675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75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C16675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C16675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53 C1667600 对施工单位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C16676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676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7600A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C1667600A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C1667600A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54 C1667700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行为进行处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C16677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677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77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C16677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C16677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55 C1667800 对建设单位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五)项 C16678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678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78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C16678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C16678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56 C1667900 对施工单位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C16679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679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7900A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C1667900A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C1667900A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57 C1668000 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行为进行处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C16680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680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80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C16680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C16680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58 C1668100 对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C16681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681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8100A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C1668100A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C1668100A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59 C1636900 对房屋租赁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C16369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369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36900C010 逾期未改且违法情节较轻的 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    
C1636900C020 逾期未改且违法情节一般的 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4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    
C1636900C030 逾期未改且违法情节严重的 对个人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60 C1658000 对施工单位对送检样品或者进场检验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项 C16580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580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58000A010 未造成质量事故 处3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C1658000A020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 处6.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58000A030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或造成重要的分部、分项、检验批达不到设计要求 处10万元罚款    
C1658000A040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处1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C1658000A050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处10万元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361 C166260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无法及时消除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C16626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626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2600B010 未造成事故的 处3万元以下罚款    
C1662600B020 造成事故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62 C1659400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二十七条第一款;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二十七条第一款;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C16594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594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59400B000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 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申请其他类许可,给予警告    
363 C1646400 对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C16464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464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46400B010 逾期未改正,且未造成事故的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C1646400B020 逾期未改正,且造成事故的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64 C1646500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的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C16465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465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465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C16465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C16465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对个人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65 C1646600 对施工单位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的市政公用设施抗灾施工中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六条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C16466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466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466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C16466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C16466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66 C1647600 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行为进行处罚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九条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C16476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476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47600B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C1647600B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C16476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67 C1668200 对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进行处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C16682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682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8200C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C1668200C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以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C1668200C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68 C1668300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进行处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C16683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683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8300C000 存在违法行为 给予警告    
369 C1668400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行为进行处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C16684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684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8400C010 没有违法所得 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C1668400C020 有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70 C1668500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进行处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C16685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685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8500C010 没有违法所得 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C1668500C020 有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71 C1668600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进行处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C16686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686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8600C010 没有违法所得 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C1668600C020 有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72 C1668700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规出租或者不履行维修义务或改变保障房性质、用途的行为进行处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C16687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687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8700C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C1668700C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C1668700C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73 C1668800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行为进行处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C16688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688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8800C010 没有违法所得 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C1668800C020 有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74 C1668900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C16689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C16689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8900C010 没有违法所得 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C1668900C020 有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75 C1669000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行为进行处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C166900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    
C166900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C1669000A010 违法情节较轻的 对建设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C1669000A020 违法情节一般的 对建设单位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C1669000A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对建设单位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