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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自然人)6.25

日期:2026-06-25 10:06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金盏地区办事处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行政相对人名称*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杨** 身份证 412932****03100958 京朝金盏乡罚字[2026]510006号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 2026年1月20日16点00分,本行政机关检查发现,杨**的车牌号为京KHX869斯太隆牌HZH5040TCXFD6的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装载贰佰伍拾仟克建筑垃圾,该运输车辆为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车辆运输装置不符合要求,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且密闭不严存在泄露遗撒隐患(变量系数为4),2026年1月20日14时30分,由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驶出,向河北省运输,于当日16点00分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东苇路与东窑路交叉口南100米被查获(区域系数为0)。本行政机关在调查过程中,依法对运输车辆及车载物质进行了先行登记异地保存,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返还,当事人无异议。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证据照片等证据材料佐证,可以证实杨**的违法行为。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属于运输散装、流体物料车辆不符合条件(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未密闭运输)的行为,影响了北京市大气环境秩序。杨**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常量系数为0)。本行政机关已责令杨**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杨**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此案现已调查终结。本行政机关于2026年1月28日向杨**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杨**不要求听证。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 罚款 2026年1月20日16点00分,本行政机关检查发现,杨**的车牌号为京KHX869斯太隆牌HZH5040TCXFD6的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装载贰佰伍拾仟克建筑垃圾,该运输车辆为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车辆运输装置不符合要求,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且密闭不严存在泄露遗撒隐患(变量系数为4),2026年1月20日14时30分,由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驶出,向河北省运输,于当日16点00分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东苇路与东窑路交叉口南100米被查获(区域系数为0)。本行政机关在调查过程中,依法对运输车辆及车载物质进行了先行登记异地保存,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返还,当事人无异议。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证据照片等证据材料佐证,可以证实杨**的违法行为。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属于运输散装、流体物料车辆不符合条件(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未密闭运输)的行为,影响了北京市大气环境秩序。杨**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常量系数为0)。本行政机关已责令杨**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杨**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此案现已调查终结。本行政机关于2026年1月28日向杨**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杨**不要求听证。 1 2026-2-5 2027-2-5 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人民政府 11110105000053559X 此结果已于2026年2月12日在双公示栏目公示
侯* 身份证 130732****03241033 京朝金盏乡罚字[2026]510012号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 2026年4月21日20点00分,本行政机关检查发现,侯*的车牌号为京N0MB05斯太隆牌HZH5040TCXFD6的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装载贰仟仟克建筑垃圾,该运输车辆为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车辆运输装置不符合要求,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情节系数为2),2026年4月21日19时40分,由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驶出,向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首建环保运输,于当日20点00分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首建环保门口被查获。本行政机关在调查过程中,依法对运输车辆及车载物质进行了先行登记异地保存,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返还,当事人无异议。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证据照片等证据材料佐证,可以证实侯*的违法行为。侯*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属于运输散装、流体物料车辆不符合条件(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未密闭运输)的行为,影响了北京市大气环境秩序。侯*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本行政机关已责令侯*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侯*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此案现已调查终结。本行政机关于2026年4月27日向侯*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侯*不要求听证。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 罚款 2026年4月21日20点00分,本行政机关检查发现,侯*的车牌号为京N0MB05斯太隆牌HZH5040TCXFD6的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装载贰仟仟克建筑垃圾,该运输车辆为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车辆运输装置不符合要求,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情节系数为2),2026年4月21日19时40分,由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驶出,向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首建环保运输,于当日20点00分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首建环保门口被查获。本行政机关在调查过程中,依法对运输车辆及车载物质进行了先行登记异地保存,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返还,当事人无异议。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证据照片等证据材料佐证,可以证实侯*的违法行为。侯*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属于运输散装、流体物料车辆不符合条件(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未密闭运输)的行为,影响了北京市大气环境秩序。侯*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本行政机关已责令侯*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侯*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此案现已调查终结。本行政机关于2026年4月27日向侯*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侯*不要求听证。 0.6 2026-5-25 2029-5-25 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人民政府 11110105000053559X 此结果已于2026年5月25日在双公示栏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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