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乡人民政府
京朝太阳宫乡强拆字﹝2026﹞450001号
当 事 人:孙**
住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坝河村**号
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乡人民政府于2026年6月3日,对你位于朝阳区太阳宫乡东坝河村**号东南角正在搭建的新生在施违法建设,作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京朝太阳宫乡责改字〔2026〕450006 号),限你2026年6月9日前对上述违法建设自行拆除(回填)。经复查,你未在限定期限内自行履行拆除(回填)义务。
现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你应在收到本决定后立即自行拆除(回填)上述违法建设;拒不履行义务的,本行政机关将于2026年6月15日10时0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回填)。同时,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逾期不缴纳的,可依法加处滞纳金。
请你收到本决定后自行将违法建设内相关物品予以清理。你享有变卖可回收建筑材料并占有残值的权利,负有自行清除其余建筑垃圾的义务;如你自行回收清理,应当在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前提出书面声明,并在强制执行后的24小时内将建筑材料清理完毕;未事先提出书面声明或者事先提出书面声明但未在限定期限内处置完毕的,本行政机关将予以清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六十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乡人民政府 2026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