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专题专栏>>朝阳区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警示曝光

3起涉及“高处作业”安全生产典型违法案例曝光

日期:2026-09-28 17:09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应急管理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为强化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发挥典型案例震慑作用,现将近期查处的3起涉及“高处作业”的典型违法案例予以公布,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防范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26年5月28日,朝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北京某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某写字楼外墙清洗高处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2名工人在高处作业时所佩戴的“三点式”安全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

处理结果:

北京某公司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对其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立案调查,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该公司处0.6万元罚款。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26年6月4日,朝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北京某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常营乡万象新天某号楼的高处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

处理结果:

北京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而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对其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立案调查,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该公司处1.2万元罚款。

案例三

基本案情:

2026年6月12日,朝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西里某号楼的高处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

处理结果:

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而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对其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立案调查,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该公司处1.1万元罚款。

高处作业

属于特种作业范畴

从业人员

除了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之外

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

并考核合格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

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目录》

3 高处作业

3.1 登高架设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3.2 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指借助绳索装备、登高用具或设施,在悬空或攀登条件下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不含在附属于设备设施且有标准护栏的固定登高用具和固定平台中作业)。适用于建筑物内外的装饰、清洁、装修、拆除,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天线及馈线、小型空调、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