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丨涉及“外租外包”安全生产典型违法案例曝光
为强化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发挥典型案例震慑作用,现将近期查处的3起涉及“外租外包”的典型违法案例予以公布,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防范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北京某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某号的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行为:未与北京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管理范围以及双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郭某作为生产经理对此直接负责。
处理结果:
北京某公司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定程序开展立案调查,并依法对该公司作出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郭某处0.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1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廊坊某电器服务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双桥东路某号楼的经营场所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行为:经营场所装修项目未与北京某装修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管理范围以及双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负责人田某对此负直接责任。
处理结果:
廊坊某电器服务有限公司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定程序开展立案调查,并依法对该公司作出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田某处0.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2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北京某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内的经营场所进行安全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行为:未与10家商业用房租赁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管理范围以及双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负责人董某对此负直接责任。
处理结果:
北京某公司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定程序开展立案调查,并依法对该公司作出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董某处0.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落实承包承租安全职责的重要性:
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相关合同中明确安全管理职责,有利于厘清压实安全责任、强化统一协调管理、消除交叉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安全风险,从源头杜绝“以包代管、以租代管”等问题,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生产经营活动安全有序。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三条第一款: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解读:判定情形:
(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协议、合同中的要求,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督促整改。(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有关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
(二)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
(三)委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所列作业的。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各自管理的区域范围;
(二)作业场所、作业人员、设备设施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三)双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