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分别简称《条例》《规定》),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有关政府信息,我分局特编制《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网站已经实现集约化整合,网址为gsj.beijing.gov.cn。《指南》电子版可自我分局网站(gsj.beijing.gov.cn/gsfj/cyfj)或首都之窗网站(www.beijing.gov.cn)我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查阅,《指南》纸质版可向我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窗口当面索取。《指南》内容将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与实际工作需要而更新,希望获取我分局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首先阅读本《指南》。
一、机构信息
我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设在办公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7031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 -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7031
邮政编码:100125
联系电话:51069722
传真号码:51069707
电子邮箱:工商朝阳分局官网“公众来信”
二、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
我分局可公开的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两大类,按照生成日期及内容属性编排,具体可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我分局政府信息获取方式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有关注意事项具体见后文。依法已有查询、查阅渠道的,申请人应当通过相应法定渠道获取,政府信息公开渠道不再另行处理,例如:
要求查询工商登记资料的,依据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号文件,应当向相应登记机关档案部门提出申请;
要求查阅行政复议案卷的,依据《行政复议法》,应当向我分局法制科提出申请。
三、主动公开注意事项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规定》,我分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形式
1.网站查询
请访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网址为:gsj.beijing.gov.cn。
2.窗口查询
请于办公时间,至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7031查询。
3.其他形式
视具体需要,我分局通过新闻发布会、报纸、广播、电视、官方微博等形式主动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注意事项
(一)申请渠道
申请人可通过当面提交、邮政寄送、网页申请以及传真申请渠道向我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分局不受理其他渠道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当面提交的,请于办公时间,至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政府信息公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并领取登记回执。
邮政寄送的,请将信件寄至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办公室,邮政编码100125,信封注明“政府信息公开”字样。
网页申请的,请通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页在线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系统填写申请表(http://gsj.beijing.gov.cn/InfoPub/notice)。邮政寄送与网页申请的,登记回执将在15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寄发。
传真申请的,请下载并填写申请表后,传真至51069707。采用其他书面形式的,应当在传真首页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字样,材料多于一页的,还应当标明页码和页数。传真发送后,请等待工作人员电话确认,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填表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建议申请人填写《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表可在我局网站或者首都之窗网站下载,或向我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窗口当面索取。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以及代理人、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件名称和号码、电话和通讯地址等有效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详尽、准确的特征描述;
3.获取信息的方式以及提供信息的形式要求;
4.受理机关名称;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三)办理期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依法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的,办理期限自补正通知发出之日停止计算,待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起,继续计算剩余期限。补正通知发出之日当日以及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当日,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四)不予公开的情形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信息的;
4.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其他不予公开的。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或者处于行政机关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依据《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五)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形
行政机关对下列申请事项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申请内容为咨询、信访、举报等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渠道提出,对能够确定负责该事项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内容属于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查阅案卷材料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法律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机关或者朝阳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监察科联系方式为: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
联系电话:51069617
邮政编码:100125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