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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0)

日期:2020-04-26 15:46 来源:孙河地区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本机关编制了《孙河乡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每年更新一次,需要获得本地区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北京朝阳”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咨询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科室:孙河乡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孙河乡顺白路6号孙河乡人民政府

办公时间:上午8:30至11:30 下午13:30至17:00

联系电话:84595710

传真号码:84595599

通信地址: 朝阳区孙河乡顺白路6号孙河乡人民政府

邮政编码:100015

电子邮箱:cysunhe@sina.com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北京朝阳”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办事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二)申请内容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受理机关名称。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同时上传或提供身份证明。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提交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孙河乡政府信访接待大厅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2.邮寄提交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邮寄方式申请;

3.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发送到孙河乡电子邮箱:cysunhe@sina.com,邮件标题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五)答复时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及权利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孙河乡人民政府

2020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