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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日期:2024-04-19 10:04 来源:左家庄街道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左家庄街道办事处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4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左家庄街道根据北京市朝阳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的相关要求,组织编制了《左家庄街道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4版)(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辖区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19条、第2021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通过北京朝阳门户网站(http://www.bjchy.gov.cn/)的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导航中的左家庄街道办事处专栏公开。网址:http://www.bjchy.gov.cn/affair/govintro/depIndex_hbdw.html?depId=8a24f09a294a323b012ac213277e2009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将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向朝阳区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公开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工作机构 

按照相关规定,左家庄街道自20085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科室:综合办公室 

受理人员:李孟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里18 

联系电话:010-64643210 

传真号码:010-64651919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里18 

邮政编码:100027 

电子邮箱:zjzbgsxx@163.com

(二)可以不予公开范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1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2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3)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其他可以不予公开的。 

不予公开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具体程序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朝阳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朝阳区各公开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上下载。 

1、申请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朝阳区各公开机构处现场提出申请。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电子邮件申请。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邮件标题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2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3)申请人申请获取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4)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咨询。 

3、登记 

对于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 

4、答复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已经主动公开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应当公开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3)属于可以不予公开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可以不予公开,并告知其可以不予公开的理由。 

(4)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内容,能作区分处理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并告知其部分内容可以不予公开的理由。 

(5)属于内部事务或者过程性政府信息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6)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并告知理由。 

(7)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8)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9)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10)申请内容为咨询、信访、举报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内容属于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查阅案卷材料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12)已经移送档案馆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移送档案馆。 

(13)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 

三、权利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若对不予公开政府信息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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