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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日期:2023-04-03 10:35 来源:垡头街道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垡头街道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3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本机关编制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垡头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每年更新一次,需要获得本区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条例》第9条、第10条、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2.“北京朝阳”门户网站(http://www.bjchy.gov.cn/affair/govintro/index.jsp?depId=8a24f09a294a323b012ac212715d2007)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咨询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科室:综合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金蝉北里20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 14:00-17:30

联系电话:67383368

传真号码:67382053

通信地址:朝阳区金蝉北里20号

邮政编码: 100023

电子邮箱: ftjdzhb@126.com

(二)不予公开范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信息的;

(4)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其他不予公开的。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三)具体程序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朝阳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信息公开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朝阳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上下载。

1、申请方式

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文号、生成日期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的提示。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单位上述公布的受理机构办公地点现场提出申请。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电子邮件申请。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邮件标题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2)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3)申请人申请获取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4)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咨询。

3、登记

对于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

4、答复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权利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