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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日期:2024-04-11 15:30 来源:双井街道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条例》本机关编制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双井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每年更新一次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1、“北京朝阳”门户网站(http://www.bjchy.gov.cn/)

 

2、政府信息公开专栏(http://www.beijing.gov.cn/zfxxgk/zfxxgk/110000/index.shtml)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工作机构

 

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咨询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科室综合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百子湾南二路88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40

 

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67782507

 

传真号码010-67782315

 

通信地址朝阳区百子湾南二路88号

 

邮政编码100022

 

电子邮箱sjjdzwgk@163.com

 

(二)不予公开范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三)具体程序

 

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尽量采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可以在信息公开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朝阳区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1、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单位上述公布的受理机构办公地点现场提出申请。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电子邮件申请。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邮件标题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获取的途径。

 

3、登记

 

对于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

 

4、答复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权利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