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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日期:2024-04-08 11:30 来源:八里庄街道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八里庄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4版)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八里庄街道的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形式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八里庄街道门户网站:

 

http://www.bjchy.gov.cn/affair/govintro/depIndex_hbdw.html?depId=8a24f09a294a323b012ac20d47871ff4

 

()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八里庄街道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工作机构

 

受理科室:综合办公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南里60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联系电话:010-53203516010-65953586

 

传真号码:010-65841856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南里60号八里庄街道办事处

 

邮政编码:100123

 

电子邮箱:blzbgs@bjchy.gov.cn

 

()受理渠道

 

当面、邮寄、传真、互联网方式

 

()不予公开范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不得公开。但是,经征求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5.涉及本机关内部事务的,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可以不予公开

 

6.涉及本机关履职过程性信息的,包括: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具体程序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朝阳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信息公开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朝阳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上下载。

 

1.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等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2)当面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在5人以上(5)共同申请同一信息,可以推选1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3)涉及行政查询事项的,包括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申请人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4.申请的补正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5.登记

 

对于有效的申请,本机关在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

 

(1)申请人当面提出申请的,本机关出具《登记回执》并加盖印章;

 

(2)非当面提出的,本机关在合理期限内送达《登记回执》。

 

6.答复

 

(1)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向申请人出具延期答复告知书,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2)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3)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20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内。

 

(4)征求其他行政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20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内。

 

7.送达

 

关于当面提交的申请(申请人已领取《登记回执》)

 

(1)自行领取的,在需由本机关保存的《答复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本机关保存,一份送达给申请人)上签收,如有需要提供的信息一并提供;

 

(2)邮寄送达的,应将《答复告知书》以及需要提供的信息采取邮局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方式送达,留存邮寄相关证据材料。

 

关于非当面提交的申请。

 

(1)自行领取的,在需由本机关保存的《登记回执》和《答复告知书》上签收,如有需要提供的信息一并提供;

 

(2)邮寄送达的,应将《登记回执》《答复告知书》以及需要提供的信息采取邮局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方式送达,留存邮寄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拒绝签收答复结果或没有提供有效联系方式,致使无法送达书面答复的,应进行工作记录或者电话录音,并留存相关证据材料。

 

三、权利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