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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日期:2024-04-09 16:55 来源:管庄地区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4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本机关编制了《朝阳区管庄乡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每年更新一次,需要获取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条例》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1.通过“北京朝阳”门户网站(http://www.bjchy.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管庄地区栏公开。

2.通过微信公众号“朝阳管庄”进行公开。

3.通过公示公开栏进行公开。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咨询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科室:综合办公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1号(管庄乡人民政府)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30-17:30

联系电话:010-65762117

传真号码:010-65471420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1号(管庄乡人民政府)

邮政编码:100024

电子邮箱:zcmlzz@bjchy.gov.cn

(二)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4)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5)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6)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其他不予公开的。

(三)具体程序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推荐填写《朝阳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信息公开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朝阳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上下载。

1.申请方式

可以通过三种途径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单位上述公布的受理机构办公地点现场提出申请。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电子邮件申请。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表的,邮件标题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所需信息描述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文号、生成日期或者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的提示。

2.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2)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人申请获取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5)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咨询。

3.登记

对于有效申请进行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

4.答复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技术。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权利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