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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日期:2024-04-08 09:46 来源:三间房地区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三间房地区办事处综合办公室编制了《三间房地区办事处(乡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依法获得本地区办事处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条例》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1、 通过“北京朝阳”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bjchy.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三间房地区栏公开。

2、通过微信公众号“三间房视界”、公示栏等形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咨询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科室:综合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建国路22号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联系电话:010-65420015

传真号码:010-65420016

通讯地址:朝阳区建国路22号

邮政编码:100024

电子邮箱:sanjianfang0127@163.com

(二)不予公开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三)具体程序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需填写《三间房地区办事处(乡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本机关信息公开窗口领取,也可以在“北京朝阳”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上下载。

1、申请方式

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文号、生成日期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的提示。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行政服务大厅信息公开窗口现场提出申请。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电子邮件申请。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邮件标题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注意事项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本机关不予重复处理。

(5)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6)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将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7)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获取的途径。

3、登记

对于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

4、答复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我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将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我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我机关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5、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我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我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将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权利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朝阳区三间房地区办事处(乡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