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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日期:2009-03-30 00:00:00 10:35 来源:区政府外办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本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由北京市朝阳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编制的2008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等。
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08年5月1日《条例》实施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朝阳区政府网站http://xxgk.bjchy.gov.cn/)下载。如对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朝阳区人民政府外事办,电话65099233。



一、概述
根据《条例》要求,2008年5月1日起,我单位开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我单位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各科室人员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深刻领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意义,将信息公开工作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转变政府职能,构建和谐社会,落实执政为民的理念相结合。
根据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单位工作的具体情况,成立区外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明确了具体工作人员,从组织、制度上确保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
依托区政府统一的信息公开工作平台,利用区档案馆、区投资服务大厅、区图书馆3个政府信息公开窗口,进行业务受理,提供查阅服务。截至2008年底,我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申请以及答复工作均得到了顺利开展。
二、主动公开情况
(一)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第9条至12条规定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我单位各行政机关开展了信息清理和目录编制工作,并按照《条例》第15条规定,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综合服务窗口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
我单位2008年共主动公开政府信息32条,其中全文电子化率达100%。在主动公开的信息中,机构职能类信息5条,包括机构职能、联系方式、领导介绍、内设机构等内容,占总体的比例为16%;规划计划类信息1条,重点公开了2008年区外事工作计划,占总体的比例为3%;行政职责类信息3条,包括市民讲外语工作、国际交流工作、双语标识规范工作等内容,占总体的比例为9%;业务动态类信息23条,包括了工作动态、会议信息、领导会见及其他重要外事活动等内容,占总体的比例为72%。公开内容涵盖了区外办国际交流、因公出入境管理、涉外管理等各个业务方面。
在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信息方面,针对市民讲外语活动推进工作,我单位公开了关于2008年市民讲外语活动优秀社区评选活动的通知进展情况、典型事例、评选结果等信息,针对加强全区英语标识规范工作,公开了清查通知、规范步骤、具体措施和整改效果等信息,针对国际交流工作,公布了朝阳区目前对外交往的基本情况、2008年与国外友好城市的具体交流项目及进展情况等信息。这些信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信息的公开有利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及积极参与相关活动,对于全面落实“外事为民”思想,让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际化建设进程并享受对外交流的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开形式
在主动公开的信息中,为方便公众了解信息,我单位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1.政府网站。及时通过区政务网、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发布各类政府信息。创建英、日、韩三个语种的朝阳国际网,及时将相关信息翻译成外语,对外发布,为驻区外国企业和个人提供方便。
2.公共查阅点。定期向区档案馆、区投资服务大厅、区图书馆三处政府信息公开窗口报送信息和统一目录,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帮助。
3.其他方式在主动公开信息中,为方便公众了解信息,对于重要信息,在采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上继续及时的通过报纸、电视等公共媒体,积极宣传政务信息。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第13条规定,我单位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正式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确定了受理机构,并公布了联系方式。自《条例》实施我单位2008年度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0件。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按照《条例》第3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008
年,针对我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申请0件。
五、存在不足和改进措施
我单位自2008年5月1日正式开展信息工作工作,目前,在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深化公开内容、拓展公开渠道等方面还需提高和完善。今后,我单位计划从以下四个方面作进一步的改进:(一)加强培训和宣传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和政府信息公开业务人员的培训,提升公开意识,提高业务水平,同时,通过新闻宣传,正确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行使知情权。
(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对生成的信息,按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除政策、法律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外,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不断充实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三)加大工作创新力度,不断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努力探索信息公开的新路子、新途径,开展多种形式的信息公开方式,拓展公开渠道,方便企事业单位、服务群众,有针对性开展工作,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与建议,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利益的政府信息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点内容和主攻方向。
朝阳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