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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北京市朝阳区绿化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日期:2009-03-30 10:35 来源:区园林绿化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本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由北京市朝阳区绿化局编制的2008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共5部分内容。
办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08年5月1日《条例》实施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朝阳区绿化局网站(http://www.chylhj.gov.cn)上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北京市朝阳区绿化局信息公开办公室,联系电话:65072629。
一、概述
根据《条例》要求,2008年5月1日起,我局开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此,专门设立了1个专门的信息申请受理点。截至2008年底,我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申请以及答复工作均得到了顺利开展。
我局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坚持把政务公开工作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行业作风,促进依法行政,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举措来抓,着力打造服务型职能局,努力构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推进绿化美化建设和管理和局机关自身建设的健康发展。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第9条至12条规定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我局开展了信息清理和目录编制工作,并按照《条例》第15条规定,通过政府网站的方式主动公开。
(一)公开情况
本单位2008年共主动公开政府信息79条,其中全文电子化率达100%。其中,公文类政府信息29条,动态类政府信息50条。
我局不断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是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确保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针对政务公开力度不够、公开意识不强、公开程序不规范等问题,我们认真分析查找政务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制定和完善各项政务公开工作的相关制度。绿化局坚持把政务公开工作作为依法行政、加强监督、勤政廉政建设的一项基本制度,同时拓宽公开渠道,使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到充分保障。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提高行政许可质量和效率,在受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做到及时办理,并作出中肯答复。
实行政务公开以来,依法行政的思想和观念逐步在机关干部中得到深入,机关干部的依法行政自觉性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观念日益增强。实行政务公开,不仅方便了群众办事,增强了机关依法行政的透明度,而且进一步密切了干部群众关系,同时,也增强自身素质,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公开形式
在主动公开的信息中,为方便公众了解信息,我局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上做了大量工作,特别是健全了局对外网站的建设,并为主动公开信息所做的有关检索目录编制。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第13条规定,全区各级行政机关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正式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落实《条例》确定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我局确定了局办公室为受理机构。
本单位2008年度没有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按照《条例》第3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008年,没有针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申请和行政诉讼案。
五、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尽管我们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离上级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一是政务公开监督的力度不够,个别工作人员对政务公开的认识不足,对需要公开的内容未能及时公开;二是公开程序还不规范,个别需要公开的内容有时未经审批登记;三是政务公开工作协调,组织不够紧密,工作上还存在不够细致的问题;四是行政执法公开执法力度不大,公开形式还不够规范。
    下一步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此项工作:一是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搞好宣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方式方法;二是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和相关措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事,进一步增强依法公开,主动公开意识,搞好政务公开评议,提高政务公开水平;三是加强督促检查,规范管理政务公开资料,进一步完善细化政务公开项目和内容,增强政务公开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做到以公开促廉政,以公开树形象,推动绿化美化建设和管理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北京市朝阳区绿化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