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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京市朝阳区民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日期:2017-03-15 00:00:00 10:35 来源:区人防办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本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由北京市朝阳区民防局编制的2016年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共6部分内容。

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611日起,至20161231日止。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朝阳区政府网站http://xxgk.bjchy.gov.cn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65851275

 

 一、概述

 2016年,区民防局认真落实区里要求,较好地完成了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一是对信息公开工作高度重视,在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完善机制,明确职责,保证信息公开工作正常运行。按照要求,做好民防局机构职能中机构职责、三定方案、领导介绍、机构设置的公开工作;利用档案,做好民防局2016年的法规文件、规划计划的公开工作;修改完善民防局各科室的行政职责,修订充实工作内容目录。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2016年我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配备了2名兼职工作人员,设立了1个专门的信息申请受理点,并完善了1个电子阅览室、公共查阅点。三是对需要公开的2016年的民防局的政府信息,进行筛选、梳理、分类、审查、汇总和备案,对依申请公开项目及不公开信息进行审批、核实等工作。四是认真落实保密审查,安全、充分地在网上公开信息,确保有效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截至2016年底,我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顺利。 

二、主动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第9条至12条规定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我局开展了信息清理和目录编制工作,并按照《条例》第15条规定,通过政府网站、综合服务窗口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

(一)公开情况。

本单位截止到201612月,共主动公开政府信息46条。全文电子化率达100%,超过区规定的40条指标任务。主要包括上级检查指导工作1条,占总数的2%;人防工程管理与整治11条,占总数的24%;各类教育、宣传和培训17条,占总数的37%;应急演练和救援6条,占总数的13%;党风廉政建设4条,占总数的9%;交流研讨4,占总数的9%;其它3条,占总数的6%。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有效把好了保密审查关,杜绝了失泄密问题的发生。

(二)公开形式。

1.政府网站。我局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年报、依申请公开、监督投诉等栏目,方便公众查阅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综合服务窗口。为方便公众了解信息,查询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我局在机关办事大厅设置了民防局信息公开综合服务窗口,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电子板触摸屏查阅,局办公室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接待、受理,《北京市朝阳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发放等服务工作。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一)申请情况

区民防局2016年度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7件,同上年相比,增加4件。全部是信函形式申请。

从申请的信息内容看,均为行政职责类信息。

(二)答复情况

7件申请全部如期答复,其中“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答复3件,“信息不存在”答复4件。

四、咨询情况

由于公开及时,截至20161231日,我局未接到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咨询。

五、复议和诉讼情况

按照《条例》第3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未出现复议和诉讼案件。

六、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朝阳区人防工程综合整治取得显著成效,得到市、区领导充分肯定。同时,人防工程面临着清理整治后如何科学利用的问题。2016年,区民防局根据中央、北京市相关文件精神,制定了《朝阳区人民防空改革发展实施方案》,对今后的人民防空工作做了较为系统的规划。人民防空工作跨越式发展、融合式发展思路已经形成。将来,在人民防空转型发展过程中,机遇和挑战并存,面临的矛盾和问题也越来越多,民防局在这方面还缺乏系统性的研究,制度措施还有些滞后。下一步,我们将紧密结合人民防空改革发展的推进情况、人防建设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区委区政府对人防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以及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主动做好信息公开各项工作,重点在公开的渠道、方式、内容等方面进行创新,以更好的方便群众,满足群众对信息的需求。同时,提升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办理效率和质量,让群众更满意。

 

 

 

北京市朝阳区民防局

  二○一七年三月十五日